202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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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QP-001-028XXXXXXXX有 限 公 司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目 录 文 件 和 资 料 控 制 程 序.2记 录 控 制 程 序.6管 理 评 审 控 制 程 序.9人 力 资 源 控 制 程 序.13基 础 设 施 控 制 程 序.17工 作 环 境 控 制 程 序.19与 顾 客 有 关 过 程 控 制 程 序.21设 计 和 开 发 控 制 程 序.25风 险 管 理 控 制 程 序.30采 购 控 制 程 序.35生 产 过 程 控 制 程 序.39特 殊 过 程 确 认 控 制 程 序.44标 识 和 可 追 溯 性 控 制 程 序.48产 品 防 护

2、控 制 程 序.51监 视 测 量 装 置 控 制 程 序.54反 馈 控 制 程 序.57内 审 控 制 程 序.60产 品 监 视 测 量 控 制 程 序.65不 合 格 品 控 制 程 序.69数 据 分 析 控 制 程 序.72顾 客 抱 怨、投 诉 处 置 与 忠 告 性 通 知 控 制 程 序.76不 良 事 件 监 测 和 报 告 控 制 程 序.80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83质 量 方 针、目 标 的 制 定 与 管 理 程 序.86质 量 管 理 控 制 程 序.88成 品 放 行 程 序.92产 品 召 回 控 制 程 序.94产 品 信 息 变 化

3、告 知 程 序.98XXXXXXXX有 限 公 司 程 序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XXQP001版 本 号 2022-A/0页 号 共 5 页 第 1 页 文 件 和 资 料 控 制 程 序 1.目 的 为 确 保 与 Q M S建 立、实 施、产 品 生 产 制 造、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处 于 受 控 状 态,保 证 有 关 场 所 能 方 便 使 用 适 用 的 有 效 版 本 文 件。2.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与 Q M S建 立、实 施,产 品 生 产 制 造、产 品 质 量 控 制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管 理

4、 与 控 制。3.工 作 职 责 3.1 总 经 理 负 责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质 量 手 册 的 批 准 发 布。3.2 管 理 者 代 表 负 责 程 序 文 件、各 种 管 理 制 度、记 录 表 格 的 批 准;直 接 引 用 顾 客 提 供 的 图 样/工 艺 文 件 等 外 来 文 件 的 批 准;特 殊 情 况 下“受 控 文 件”的 对 外 借 阅、作 废 文 件 销 毁 的 批 准。3.3 技 术 部 负 责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的 收 集、识 别、分 发,办 公 室 负 责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印 制。3.4 质 量 部 负 责 程 序 文 件

5、、管 理 制 度、作 业 指 导 文 件、记 录 表 格 的 编 制,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使 用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管 理 和 控 制。4.工 作 程 序 4.1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呈 现 形 式 和 控 制 活 动 内 容 4.1.1文 件 和 资 料 可 呈 书 面 或 电 子 媒 体 形 式,电 子 媒 体 形 式 的 文 件 资 料 应 有 能 防 止 丢 失 或 非 授 权 写 入 的 装 置。4.1.2 文 件 和 资 料 控 制 活 动 的 内 容 包 括: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编 制、审 批、标 识、发 放、评 审、更 改、换

6、版;外 来 文 件 的 识 别、分 发;文 件 和 资 料 的 使 用、借 阅、存 档;作 废 文 件 的 保 留、销 毁 等。4.2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编 制 和 审 批 24.2.1各 类 文 件 和 资 料 应 格 式 规 范 统 一、页 面 清 晰,每 一 份 文 件 均 应 有 一 个 唯 一 的 编 号、发 布 前 得 到 审 批。4.2.2 文 件 编 号 执 行 文 件 和 资 料 编 号 管 理 规 定。4.2.3 质 量 手 册 由 质 量 手 册 编 写 小 组 编 制,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 发 布。4.2.4 程 序 文 件 和

7、管 理 制 度 由 主 职 部 门 参 与 编 制,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4.2.5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由 主 职 部 门 参 与 编 制,技 术 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4.2.6 记 录 表 格 由 质 量 部 编 制,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4.2.7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统 一 印 制,并 编 制 和 保 持 受 控 文 件 清 单。4.3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标 识 4.3.1所 有 与 QM S建 立、实 施、产 品 生 产 制 造、产 品 质 量

8、 控 制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均 为 受 控 文 件,都 应 盖 受 控 印 章 表 示 其 受 控 状 态。4.3.2 所 有 发 放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均 应 有 一 个 唯 一 的 发 放 编 号,文 件 和 资 料 持 有 人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发 放 编 号 应 与 文 件 发 放 领 用 登 记 表 上 的 编 号 相 一 致。4.4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发 放 和 领 用 4.4.1 文 件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文 件 和 资 料 审 批 与 发 放 范 围 管 理 规 定 发 放 文 件。4.4.2 发 放 文 件 时,文 件 管 理

9、 人 员 应 填 写 并 保 持 文 件 发 放 领 用 登 记 表,收 文 人 应 在 文 件 发 放 领 用 登 记 表 上 签 名 确 认。4.5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评 审 与 更 改 4.5.1所 有 文 件 和 资 料 在 批 准 发 布 前 均 应 得 到 评 审。4.5.2 管 理 评 审 应 评 审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充 分 性 和 适 宜 性,评 审 质 量 手 册 的 充 分 性、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4.5.3 当 公 司 内 外 部 环 境、产 品 结 构 等 发 生 变 化 时,应 对 相 应 文 件 的 充 分 性、适 宜 性

10、进 行 评 审,必 要 时 更 改 文 件。4.5.4 文 件 和 资 料 需 要 更 改 时,由 提 出 部 门/人 员 填 写 文 件 更 改 申 请 审 批 表,说 明 更 改 原 因,对 重 要 的 更 改(如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质 量 手 册 和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等)应 附 有 充 分 的 证 据。4.5.5 文 件 和 资 料 更 改 应 进 行 评 审 和 再 批 准,一 般 由 该 文 件 和 资 料 原 审 批 部 门 进 行,如 有 特 殊,要 由 指 定 部 门 审 批 时,必 须 获 得 原 审 批 依 据 的 背 景 资 料。34.5.6 文 件

11、 和 资 料 字 句 更 改 采 用 划 改 的 方 法 进 行,章 节 更 改 采 用 换 页 的 方 法 进 行,所 有 更 改 均 应 保 持 文 件 更 改 申 请 审 批 表。4.5.7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更 改 应 在 相 应 的 更 改 控 制 页 或 更 改 状 态 栏 中 予 以 标 识,标 识 用 0、1、2 表 示,0 表 示 未 更 改 状 态、1表 示 首 次 更 改 状 态。4.6 内 部 文 件 的 换 版 4.6.1 当 法 律 法 规、强 制 性 标 准、公 司 内 外 部 环 境 等 发 生 变 化,必 须 对 受 控 文 件 进 行 大 幅 度 修

12、订 时,应 对 受 控 文 件 进 行 换 版。4.6.2 正 常 情 况 下,每 隔 5 年 应 对 受 控 文 件 进 行 一 次 换 版。4.7 外 来 文 件 的 控 制 4.7.技 术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收 集/识 别 外 来 文 件,编 制 并 保 持 受 控 文 件 清 单。4.7.2 已 有 编 号 的 外 来 文 件 沿 用 原 编 号,没 有 编 号 的 外 来 文 件 按 文 件 和 资 料 编 号 管 理 规 定 予 以 编 号。4.7.3 对 外 来 文 件 应 按 本 程 序 4.3 中 的 规 定 标 识 受 控 状 态。4.7.4 外 来 文 件 专 管

13、人 员 应 经 常 检 查 本 公 司 外 来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法 规 规 定,应 及 时 更 换 过 期 文 件,确 保 外 来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和 连 续 性。4.7.5 外 来 文 件 专 管 人 员 应 按 文 件 和 资 料 发 放 范 围 的 规 定 分 发 外 来 文 件。4.7.6 若 需 直 接 引 用 顾 客 提 供 的 图 样、工 艺 等 外 来 文 件,应 经 技 术 部 负 责 人 审 核 认 可,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4.8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使 用、借 阅 和 存 档 4.8.1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使 用 场 所

14、应 能 方 便 使 用 适 用 的 有 效 版 本 文 件,不 得 存 有 作 废 文 件 或 资 料。4.8.2 公 司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相 互 借 阅 须 经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批 准,公 司 受 控 文 件 和 资 料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借 阅,特 殊 情 况 需 经 总 经 理 批 准,并 保 持 文 件 借 阅 复 印 记 录。4.8.3 非 经 常 使 用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一 律 存 档 保 存,文 件 和 资 料 存 档 应 填 写 文 件 和 资 料 存 档 登 记 表,文 件 和 资 料 的 存 档 保 存 处 所 应 有 能 防 止 文 件

15、和 资 料 失 窃、损 坏 的 防 护 设 施。4.9 文 件 损 坏 的 换 取 和 文 件 丢 失 的 补 发 4.9.1 当 文 件 严 重 损 坏 影 响 使 用 时,文 件 使 用 人 可 凭 破 损 文 件 到 办 公 室 更 换 新 文 件,新 文 件 的 发 放 编 号 仍 沿 用 原 文 件 的 发 放 编 号,办 公 室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处 理 破 损 文 件,防 4止 混 用。4.9.2 若 文 件 丢 失,责 任 人 应 凭 文 件 丢 失 补 发 申 请 审 批 表 领 取 新 文 件,文 件 管 理 人 员 在 补 发 文 件 时,应 给 予 新 的 发 放

16、 编 号,注 明 丢 失 文 件 的 发 放 编 号 作 废,必 要 时 将 丢 失 的 发 放 编 号 通 知 有 关 部 门,防 止 误 用。4.10作 废 文 件 的 控 制 4.10.1 所 有 的 作 废 文 件 均 应 及 时 收 回,并 注 明 作 废 字 样。4.10.2 公 司 应 至 少 保 留 一 份 完 整 的 作 废 受 控 文 件,保 持 保 存 的 作 废 文 件 登 记 表。4.10.3作 废 受 控 文 件 保 存 期 限 应 不 少 于 产 品 寿 命 周 期,但 从 产 品 放 行 之 日 起 至 少 不 得 低 于 3 年,或 执 行 法 规 规 定。4

17、.10.4 保 留 之 外 的 作 废 文 件 由 办 公 室 填 写 并 保 持 作 废 文 件 销 毁 记 录,经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 后 统 一 销 毁。5.相 关/支 持 性 文 件 XXQP0 0 2 记 录 控 制 程 序;XXQD4.2.30 0 1 文 件 和 资 料 编 号 管 理 规 定;XXQD4.2.30 0 2 文 件 和 资 料 审 批 与 发 放 范 围 管 理 规 定。6.质 量 记 录 XXQR4.2.3001XXQR4.2.3002XXQR4.2.3003XXQR4.2.3004XXQR4.2.3005XXQR4.2.3006XXQR4.2.3007

18、XXQR4.2.3008 受 控 文 件 清 单;文 件 发 放 领 用 登 记 表;文 件 更 改 申 请 审 批 表;文 件 更 改 记 录;文 件 和 资 料 存 档 登 记 表 文 件 丢 失 补 发 申 请 审 批 表 保 存 的 作 废 文 件 登 记 表;作 废 文 件 销 毁 记 录 5XXXXXXXX有 限 公 司 文 件 编 号 XXQP002程 序 文 件 版 本 号 2022-A/0页 号 共 3 页 第 1 页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1.目 的 对 记 录 进 行 控 制,为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规 定 要 求、QMS有 效 运 行 提 供 客 观 证 据,为

19、有 追 溯 性 要 求 的 场 合、采 取 纠 正/预 防 措 施 时 提 供 依 据。2.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QMS运 行 和 所 有 与 质 量 活 动 有 关 记 录 的 管 理 与 控 制。3.工 作 职 责 3.1技 术 质 量 部 全 面 负 责 所 有 记 录 的 管 理 与 控 制。3.2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所 产 生 的 记 录 的 管 理 与 控 制。3.3 有 关 人 员 按 授 权 的 职 责 范 围 和 规 定 填 写 记 录。4.工 作 程 序 4.1 记 录 的 范 围 4.1.1公 司 QMS运 行 和 所 有 生 产、

20、质 量 活 动 均 应 进 行 记 录 并 妥 善 保 存。4.1.2各 种 记 录 由 记 录 清 单 给 出,清 单 应 规 定 各 种 记 录 的 名 称、编 号、使 用 部 门 以 及 保 管 年 限。4.2 记 录 的 呈 现 形 式 4.2.1记 录 可 以 是 表 格,也 可 采 用 其 他 形 式。4.2.2 记 录 可 呈 书 面 或 电 子 媒 体 形 式,电 子 媒 体 的 记 录 应 有 能 防 止 丢 失 或 非 授 权 写 入 的 装 置。4.3 记 录 的 填 写 要 求 4.3.1记 录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可 靠、数 据 准 确、页 面 清 晰、不 随

21、 意 涂 改。4.3.2 填 写 人 员 应 签 名 并 填 写 日 期 以 示 负 责。4.3.3 若 记 录 填 写 错 误 需 更 改 时,应 由 记 录 人 采 用 划 改 的 方 法 进 行,即 在 错 误 之 处 画 两 道 横 线,在 其 右 上 方 填 上 更 改 后 内 容 并 保 持 能 清 楚 的 辨 别 出 更 改 前 内 容。4.4 记 录 的 编 号 64.4.1所 有 记 录 均 应 按 文 件 和 资 料 编 号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编 号。4.4.2 每 一 份 记 录 均 应 有 编 号,连 续 增 加 的 记 录 应 有 序 列 号。4.5 记 录 的

22、 保 管 4.5.1技 术 质 量 部 人 员 负 责 保 管 各 类 记 录。4.5.2 记 录 应 分 类,按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保 管,封 面 上 应 写 明 记 录 的 名 称、编 号、起 止 日 期 等。4.5.3 保 存 的 记 录 应 字 迹 清 晰,易 于 辩 认,保 管 方 法 应 便 于 存 取 检 索。4.5.4 记 录 的 保 存 环 境 应 适 宜,应 能 防 潮、防 火、防 虫 蛀 鼠 害,防 止 污 染、缺 页、破 损 和 遗 失。4.6 记 录 的 借 阅 4.6.1临 时 借 阅 记 录 由 借 阅 人 填 写 记 录 借 阅 申 请 审 批 表,经 保

23、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借 阅。4.6.2 记 录 保 管 人 员 应 保 持 记 录 借 阅 申 请 审 批 表。4.6.3借 阅 人 应 对 所 借 记 录 实 施 保 护,防 止 污 染、缺 页、遗 失,否 则 要 承 担 责 任。4.6.4 借 阅 人 应 在 约 定 日 期 内 归 还 记 录,逾 期 技 术 质 量 部 人 员 索 回。4.6.5 借 阅 记 录 一 律 在 公 司 内 部 进 行。4.6.6 合 同 有 要 求 时,记 录 可 提 供 给 顾 客 或 其 代 表 查 阅,但 必 须 经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4.7 记 录 的 归 档

24、4.7.1各 类 记 录 由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保 存 一 年,超 过 一 年 应 移 交 技 术 质 量 部 归 档 保 存。4.7.2 记 录 归 档 应 填 写 文 件 和 资 料 归 档 登 记 表。4.7.3 质 量 部 应 妥 善 保 管 归 档 的 记 录。4.8 记 录 保 存 期 限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相 当 于 公 司 所 规 定 的 医 疗 器 械 的 寿 命 期,公 司 产 品 寿 命 期 规 定 5年,但 从 产 品 放 行 之 日 起 至 少 不 得 少 于 5 年,或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并 可 追 溯。4.9 作 废 记

25、录 的 处 理 4.9.1超 过 保 存 期 限 的 记 录 应 分 类 装 箱 存 档。4.9.2 失 去 保 存 价 值 的 过 期 记 录 应 予 以 销 毁,销 毁 应 按 文 件 和 资 料 控 制 程 序 的 规 定 执 行。5.相 关/支 持 性 文 件 XXQP001 文 件 和 资 料 控 制 程 序;7XXQD4.2.30 0 1 文 件 和 资 料 编 号 管 理 规 定。6.质 量 记 录 XXQR4.2.4001 记 录 清 单。XXQR4.2.40 0 2 记 录 借 阅 申 请 审 批 表 8XXXXXXXX有 限 公 司 文 件 编 号 XXQP003程 序 文

26、 件 版 本 号 2022-A/0页 号 共 4 页 第 1 页 管 理 评 审 控 制 程 序 1.目 的 定 期 对 QMS的 充 分 性、适 宜 性、有 效 性 和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适 宜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确 保 QMS持 续 有 效 运 行 和 不 断 完 善,最 大 程 度 地 满 足 顾 客 的 期 望 和 要 求。2.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总 经 理 对 QMS的 充 分 性、适 宜 性、有 效 性 以 及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的 适 宜 性 进 行 管 理 评 审。3.工 作 职 责 3.1总 经 理 主 持 管 理 评

27、 审,批 准 管 理 评 审 方 案、管 理 评 审 实 施 计 划,主 持 管 理 评 审 会 议,批 准 管 理 评 审 报 告,提 出 存 在 问 题 整 改 要 求;了 解 整 改 情 况,督 促 纠 正/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掌 握 验 证 结 果。3.2 管 理 者 代 表 定 期 报 告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情 况,发 现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出 现 较 大 漏 洞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应 立 即 报 告 总 经 理 并 建 议 实 施 管 理 评 审。在 管 理 评 审 时 配 合 总 经 理 做 好 管 理 评 审 工 作;审 核 管 理 评 审 方

28、 案、管 理 评 审 实 施 计 划 和 管 理 评 审 报 告,领 导 技 术 部 实 施 评 审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领 导 纠 正/预 防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和 实 施 效 果 有 效 性 验 证。3.3 质 量 部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评 审 的 具 体 工 作,编 制 管 理 评 审 方 案、管 理 评 审 实 施 计 戈 I、管 理 评 审 报 告,收 集 评 审 输 入 资 料 和 信 息 并 整 理 汇 总 提 交 管 理 者 代 表 评 审,做 好 评 审 会 议 的 准 备 工 作,办 公 室 人 员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的 整 理 归 档

29、,对 纠 正/预 防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跟 踪 检 查,并 根 据 验 证 结 果 编 制 纠 正/预 防 措 施 验 证 报 告,提 交 下 一 次 管 理 评 审。3.4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准 备 管 理 评 审 输 入 的 文 件 和 资 料,编 制 本 部 门 主 管 的 有 关 QMS过 程 实 施 情 况 报 告,按 评 审 要 求 实 施 纠 正/预 防 措 施。4.工 作 程 序 4.1 管 理 评 审 方 案 管 理 评 审 方 案 由 质 量 部 负 责 人 编 制,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管 理 评 审 方 9案 至 少 应 包

30、 括 下 述 内 容:a.评 审 的 目 的 和 范 围;b.评 审 的 频 次 和 时 间 间 隔;c.参 加 评 审 的 人 员 等。4.2 管 理 评 审 形 式 管 理 评 审 以 会 议 形 式 进 行,评 审 会 议 由 总 经 理 主 持 召 开,参 加 人 员 至 少 应 包 括 管 理 者 代 表、与 质 量 活 动 有 关 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4.3 管 理 评 审 频 次 4.3.1管 理 评 审 每 年 定 期 进 行 一 次,评 审 相 隔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2个 月。4.3.2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应 及 时 追 加 管 理

31、评 审:a.产 品 质 量 出 现 异 常,连 续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时;b.被 顾 客 投 诉,严 重 影 响 公 司 声 誉 时;c.内 部 组 织 机 构、产 品 结 构、资 源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d.法 律 法 规、社 会 环 境、市 场 需 求、顾 客 要 求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e.QMS进 行 第 二 方、第 三 方 审 核 前。4.4 管 理 评 审 实 施 计 划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4.4.1管 理 评 审 实 施 计 划 由 质 量 部 负 责 人 编 制,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4.4.2 管 理 评 审 实 施

32、计 划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a.评 审 的 目 的 和 范 围;b.评 审 的 时 间 安 排;c.评 审 的 准 备 工 作;d.参 加 评 审 的 人 员 等。4.5评 审 输 入 4.5.1评 审 输 入 的 准 备 工 作 4.5.1.1评 审 输 入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述 资 料:a.QMS审 核 资 料、可 能 影 响 体 系 的 变 更(由 管 理 者 代 表 提 供);b.产 品 质 量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报 告(由 质 量 部 提 供);c.反 馈、抱 怨、投 诉 处 置 信 息 收 集 和 处 理 分 析 报 告(由 营 销 部 提 供);d

33、.年 度 售 后 服 务 报 告(由 营 销 部 提 供);e.纠 正/预 防 措 施 验 证 报 告(由 质 量 部 提 供);10f.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报 告(由 管 代 提 供);g.体 系 运 行 情 况、资 源 需 求、改 进 等 报 告(由 各 个 相 关 部 门 提 供);h.其 它 所 需 资 料 和 信 息(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法 规 的 变 化、改 进 的 建 议、以 往 管 审 的 跟 踪、可 能 影 响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变 更 的 内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变 化;应 对 风 险 和 机 遇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有

34、 效 性)等(由 有 关 部 门 提 供)。4.5.1.2评 审 所 需 的 资 料 和 有 关 信 息 由 质 量 部 收 集、汇 总,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 后 提 交 管 理 评 审。4.5.2 评 审 会 议 的 准 备 质 量 部 确 定 时 间、地 点,并 提 前 三 天 发 会 议 通 知。4.6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4.6.1评 审 会 议 由 总 经 理 主 持 召 开。4.6.2 有 关 人 员 应 按 时 到 会 并 在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记 录 中 签 到。4.6.3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记 录 的 记 录、整 理 和 归 档 工

35、作。4.7管 理 评 审 输 出 4.7.1管 理 评 审 输 出 应 形 成 决 议,编 制 管 理 评 审 报 告。4.7.2 评 审 报 告 由 质 量 部 编 制,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4.7.3 评 审 报 告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述 内 容:a.参 加 评 审 的 人 员 和 评 审 日 期;b.评 审 目 的 和 内 容;c.评 审 结 论;d.评 审 后 问 题 点 的 整 改 要 求 等。4.7.4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发 放 范 围:a.参 加 评 审 会 议 的 人 员;b.未 参 加 评 审 会 议 的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4.

36、8 评 审 后 的 整 改 要 求 4.8.1总 经 理 应 针 对 存 在 问 题(特 别 是 QMS运 行 中 长 期 存 在 的 倾 向 性 问 题 和 系 统 性 问 题)提 出 整 改 要 求。4.8.2 相 关 部 门/人 员 应 按 纠 正/预 防 措 施 要 求 表 的 要 求 实 施 纠 正/预 防 措 施,跟 踪 检 查 纠 正/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验 证 措 施 效 果。4.9 管 理 评 审 记 录 的 管 理 1 1办 公 室 应 妥 善 保 存 管 理 评 审 记 录。5.相 关/支 持 性 文 件 XXQP001 文 件 和 资 料 控 制 程 序

37、;XXQP002 记 录 控 制 程 序;XXQP017 内 审 控 制 程 序;XX-QP-023 纠 正/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6.质 量 记 录 XXQR5.6001 管 理 评 审 方 案 及 计 划;XXQR5.6002 管 理 评 审 会 议 记 录;XXQR5.6003 管 理 评 审 报 告 XX-QR-5.6-004 管 理 者 代 表 定 期 报 告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12XXXXXXXX有 限 公 司 程 序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XXQP004版 本 号 2022-A/0页 号 共 4 页 第 1 页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程

38、 序 1.目 的 根 据 Q M S各 工 作 岗 位、质 量 活 动 及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对 人 员 能 力 的 需 求,确 定 岗 位 人 员 能 力 要 求,严 格 按 确 定 的 要 求 选 择 能 够 胜 任 的 人 员 从 事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作;对 从 事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评 价 其 有 效 性,提 高 员 工 素 质,满 足 岗 位 能 力 要 求,使 其 胜 任 本 职 工 作,确 保 Q M S正 常 运 行、产 品 质 量 符 合 规 定 要 求。2.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确 定 岗 位 人 员 能 力 要

39、 求,选 择 能 够 胜 任 的 人 员 从 事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作,和 对 所 有 与 质 量 有 关 的 人 员 的 培 训。3.工 作 职 责 3.1 办 公 室 负 责 确 定 岗 位 人 员 能 力 要 求,相 关 部 门/人 员 负 责 岗 位 人 员 的 确 定。3.2 办 公 室 负 责 培 训 的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3.3 各 部 门 提 出 培 训 需 求 并 配 合 培 训 计 划 的 实 施。4.工 作 程 序 4.1 岗 位 人 员 能 力 要 求 的 确 定 办 公 室 根 据 Q M S各 工 作 岗 位、质 量 活 动 及 规 定 的 工 作

40、职 责 对 人 员 能 力 的 需 求,编 制 岗 位 人 员 任 职 资 质 要 求,报 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 后 作 为 安 排 岗 位 人 员 的 准 则。4.2 岗 位 人 员 的 确 定 4.2.1 总 经 理 依 据 岗 位 人 员 能 力 要 求,确 定 管 理 者 代 表、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验 证/检 验 人 员 的 人 选,并 以 文 件 形 式 给 予 授 权。4.2.2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依 据 岗 位 人 员 能 力 要 求,提 出 本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候 选 人,报 总 经 理 确 认 后 确 定 岗

41、位 人 员。4.2.3公 司 制 定 并 执 行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考 核、评 价 再 评 价 工 作 制 度,考 核、评 价 其 素 质 和 工 作 业 绩 并 保 持 记 录。134.2.4 根 据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及 特 性 确 定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的 岗 位,建 立 对 产 品 质 量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确 认 表,并 对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专 业 培 训 I,确 保 相 应 岗 位 人 员 胜 任 各 自 岗 位。4.3 培 训 计 划 4.3.1各 职 能 部 门 在 每 年 年 底 提 出 本 部 门 下 年 度 人 员 培 训 需 求,

42、填 写 培 训 需 求 申 请 审 批 表。4.3.2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培 训 需 求,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编 制 年 度 培 训 计 划,经 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4.4 培 训 对 象 和 内 容 4.4.1办 公 室 负 责 建 立 员 工 名 册,按 员 工 现 职 岗 位 确 定 培 训 对 象 和 内 容。4.4.2对 全 体 员 工 应 进 行 适 用 法 律 法 规、ISO 9000标 准、YY/T0287标 准、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规 定

43、内 容 和 QMS文 件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培 训。4.4.3 对 新 进 厂 员 工 还 应 进 行 厂 纪 厂 规、安 全 法 规、医 疗 器 械 法 规、质 量 意 识 和 相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培 训。4.4.4 对 本 公 司 全 体 人 员,应 进 行 质 量 管 理、监 视 和 测 量 等 方 面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4.4.5 对 全 体 参 与 生 产 人 员 和 生 产 操 作 人 员 还 应 进 行 相 关 法 规、安 全 生 产、专 业 基 础 知 识 的 培 训。4.4.6 对 从 事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工 作 的 岗 位 人 员 还 应 进

44、 行 产 品 生 产 制 造、质 量 检 验、质 量 控 制 等 相 关 的 专 业 岗 位 知 识 培 训。4.4.7对 关 键 工 序/特 殊 过 程 的 岗 位 操 作 人 员 还 应 进 行 岗 位 技 能 培 训。4.4.8对 检 验 员、内 审 员、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人 员(如:整 机 调 试 操 作 人 员 等)、设 备 安 全 的 执 行 人 员(如:电 工 等)还 应 进 行 专 业 技 能 培 训。4.4.9 对 生 产 有 关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质 量 检 验 人 员 还 应 进 行 继 续 再 教 育 等。4.3 培 训 形 式 4.3.1对 本 程 序

45、 规 定 的 培 训 对 象 和 内 容,由 办 公 室 在 公 司 内 部 或 外 部 聘 请 有 资 格 人 员 任 教,在 企 业 内 部 进 行,必 要 时 可 外 出 参 加 培 训。4.3.2 对 本 程 序 规 定 的 培 训 对 象 和 内 容,由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 后 报 总 经 理 批 准,委 托 企 业 外 部 具 有 法 定 培 训 资 质 和 发 证 资 格 的 培 训 机 构 进 行。4.4 培 训 程 序 按 员 工 培 训 程 序 图(图 1)实 施(见 附 件 1)。4.5 培 训 有 效 性 评

46、价/再 评 价 144.5.1各 类 培 训 均 应 根 据 受 培 训 者 的 法 规 意 识、质 量 意 识、顾 客 意 识、操 作 技 能、工 作 实 绩、分 析 和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 进 行 培 训 效 果 的 评 价/再 评 价。4.5.2 对 本 程 序 规 定 的 培 训 对 象 和 内 容 由 办 公 室 进 行 有 效 性 评 价。4.5.3 对 本 程 序 的 专 业 培 训 对 象 和 内 容 由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进 行 有 效 性 评 价。4.5.4 质 检 员、内 审 员 等 验 证 人 员 由 管 理 者 代 表 进 行 有 效 性 评 价,评 价

47、 除 验 证 资 格 外,还 应 评 价 其 法 规 意 识、质 量 意 识、顾 客 意 识、操 作 技 能、工 作 实 绩、分 析 和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4.5.5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由 总 经 理 进 行 有 效 性 评 价,评 价 除 评 价 其 法 规 意 识、质 量 意 识、顾 客 意 识、分 析 和 处 理 问 题 的 能 力 外,还 应 评 价 部 门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的 情 况。4.5.6 对 评 价 结 果 达 不 到 目 标 者 应 进 行 再 培 训/再 评 价。4.6 资 格 认 可 4.6.1新 员 工 必 须 经 相 关 安 全、质 量

48、知 识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4.6.2 关 键 工 序、特 殊 过 程 的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岗 位 技 能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岗 由 技 术 质 量 部、生 产 供 应 部 考 核)。4.6.3内 审 员,属 特 殊 人 员 应 参 加 具 有 法 定 培 训 资 质 机 构 的 专 业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取 得 相 应 的“资 质 证 书”后 方 可 上 岗。4.7健 康 体 检 公 司 安 排 对 产 品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岗 位 人 员,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体 检,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5.相

49、 关/支 持 性 文 件 XXQP002 记 录 控 制 程 序;XX-QD-6.2.1-001 岗 位 人 员 任 职 资 质 要 求;XXQD6.2.1002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考 核、评 价 再 评 价 工 作 制 度。6.质 量 记 录 XXQR6.2001 员 工 名 册;XXQR6.2002 对 产 品 质 量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确 认 表 XXQR6.2003 培 训 需 求 申 请 审 批 表;XXQR6.2004 年 度 培 训 计 划;XXQR6.2005 培 训 记 录 表 XXQR6.2006 健 康 档 案 15附 件 1:员 工 培 训 程 序 图(图

50、1)16XXXXXXXX有 限 公 司 程 序 文 件 文 件 编 号 XXQP005版 本 号 2022-A/0页 号 共 2 页 第 1 页 基 础 设 施 控 制 程 序 1.目 的 为 确 保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达 到 要 求,对 基 础 设 施 进 行 管 理 与 控 制。2.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对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生 产 所 需 的 生 产 场 地、生 产 设 备、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仓 储 场 地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提 供 并 维 护 的 管 理 与 控 制。3.工 作 职 责 3.1总 经 理 负 责 基 础 设 施 的 提 供。3.2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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