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制史考研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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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研笔记/资料精品主要法律渊源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部落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特色夏商两代处于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司法制度受其影响,具有两个重要的时代特色。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是合而为一的。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

2、称自己“受天明命2.西周统治者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这说明西周直接继承了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法紧紧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尚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与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产生奠定了基础。礼刑关系: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

3、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时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1.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字句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 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使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宗法等级制度宗法等级制度是夏商西周时期维护各级宗主贵族世袭统治与法律特权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以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为代表,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宗法制、分封制以及由此形成

4、的等级制等三部分内容。刑罚体系西周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各种刑名。其中仍以死刑和摧残人的身体或破坏人的生理功能的肉刑制度为主体,刑罚手段极其野蛮残酷。赎刑赎刑是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盼罪刑的一种刑罚制度。圜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轻质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所谓疑罪从轻惟赦,即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施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创 立“五听”的审讯方式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便按规定立案,并开庭审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统治者总结出一套“以五声

5、听狱讼,求民情”的“五听”审讯方式。所 谓 的“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1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3“气听”,“观 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5“目听”,“观其 眸 子 视,不直则 然”,即观察其延伸或目光的反映。这 种“自由心证”式的审讯方式,是古人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 夏 商 时 期 所 盛 行 的“天罚”、“神判”相 比,毕竟是一个历史进步。但 是,完全依赖这

6、种主观先验论的方式审理案件,容易导致专擅武断的经验主义,难免会酿成冤假错案。儒 家 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身为日渐没落的旧贵族势力的代表,他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为此,孔 子 拼 命 提 倡“礼治”,极力 鼓 吹“克己复礼”,顽强地抵制当时的社会变革。道 家 的“自然”、“无为”思想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春秋后期的老子。他所经历的时代和面临的社会问题,与孔子完全相同。但他提出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办法和挽救统治危机的出路,却与孔子截然相反。

7、在老子看来,导致春秋时期社会动荡的罪魁祸首,就是依据礼仪法度建立起来的天生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关系;要想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彻底铲除礼义法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墨 家 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战国初年的墨子。由于当时频繁进行的兼并称霸战争给广大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墨子代表下层小生产者的切身 利 益,从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主 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为了自己的权势利益 而“攻伐无罪之国”。法 家 的“法治”、“重刑”思想法家学派产生时间较晚。其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后期,管 仲、资产等人即已有过一些相关的

8、论点。但法家思想的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 展,则是进入战国以后,李 悝、商鞅、慎 到、韩非等人为其各个阶段的突出代表。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2.“行刑重轻”,“以刑去刑”3.“为法”、“行法”,“明白易知”。战 国 初 年 法经 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法改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例 如:赵国 有 国律,楚 国 有 宪令,魏 国 有 大府之宪与 法经,秦国 有 秦律,等等。其中以魏国李悝

9、主持制定的 法经最有代表性,对后来其他各国的立法,特别是秦国商鞅制定秦律影响极大。商鞅变法与秦律的制定秦孝公即位后,锐意进取,任用商鞅进行变法,不仅改变了秦国旧的制度,还对秦国法制进行了革新,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重刑的措施包括:1.重刑轻罪。2.不赦不宥。3.刑用于将过。4.重赏告奸。5.增设酷刑。(三)重农抑商,奖励耕战1.重农抑商。2.奖励农耕。3.奖励军功。(四)剥夺旧贵族特权1.废除分封制,实行县制。2.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法律形式的多样化1.律。律师秦国家颁布的成文法

10、,是秦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2.令。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君主、皇帝针对以使之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3.式。式即程式、格 式。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 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廷行事。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特殊的权利主体一户秦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国家,个人在社会上缺乏起码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家庭这个中介物才能与他人或国家发生民事关系。家庭在法律 上 被 认 定 为“户”。对 此,法律答问有过明确解释:“户为同居”,“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也”。独户母就是一母同胞。可

11、见,户 就 是居住在一起的亲属集团。户在秦不仅是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单位,成员间彼此承担着刑事上的连带责任,还是一个财产共同体,即亦是一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单位。于是,户就成了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按秦法律规定,除奴隶、赘婿外均可立户。立户需履行一定的法律手 续,称 之 为“名籍”。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 上,生者著,死者削J凡“匿户”者要依法制裁。秦自商鞅变法实 行“分户”制后,男子成人结婚就必须另立门户,因 而 秦 的“户”规模均较小。户作为特殊的权利主体,其权利能力主要是以家长个人的名义体现的。从现有史料来看,秦时户同国家和其他人发生债务往来、不动产处置、买卖关系及婚姻

12、关系,只能通过家长而不能经过其他任何成员,即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家长才有处置权。犯罪连坐。又 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律中的连坐分为三种:1.全家连坐。2.邻里连坐。3.职务连坐。诬告反坐。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1陷害他人者,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秦法奖励告奸,导致告奸之风盛行,为防止因告奸而产生的诬陷,使社会动荡不安,故而又严惩诬告。秦律的性质与时代特征秦律是在礼治崩溃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以保护封建经济基础以及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首要任务,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一切反抗行为进行严厉的镇压。因而就性质而言,秦

13、律是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特征:(一)打击割据势力,坚持中央集权(-)重法轻儒,厉 行“法治”(三)限制奴隶制度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奴隶制残余(四)条目繁杂,缺乏系统。秦律的立法成就秦律是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指定的一系列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尽管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但其成就毕竟主要的,它把中国成文法的制定技术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一)调整范围广(二)内容详细具体(三)语言精确,通俗易懂秦律与罗马 十二铜表法的比较人类早期的法律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这些共同之处为它们之间的相互比较提供了可能。为了进一步说明秦律的价值,并科学地确定其在整个人类上古时代法律实践活

14、动中所处的地位,我们将其与罗马 十二铜表法作一粗略比较。十二铜表法 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的一部成文法典,制定与公元 前 450年,因条文雕刻在十二块青铜牌上而得名。其内容不仅是对当时罗马现行法律的系统总结,还借鉴了希腊梭伦立法的成功经验,是人类上古时期制定的诸多法典中非常著名和有代表性的一部。十二铜表法奠定了罗马法的基础,成为长时期内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从法典体例结构讲,秦 律 与 十二铜表法基本相同,都是诸法合体。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和土地、私犯法、公法和宗教法;内容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世俗法,又有宗教法,可

15、见亦是诸法合体。从法典的内容即法律调整的范围方面讲,秦律明显宽于 十二铜表法。从法典的总体属性讲,秦律以刑为主,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色彩浓烈。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方面讲,秦律摆脱了宗教的束缚,显示了久远的人文传统。总之,就法典本身而言,秦 律 与 十二铜表法各有千秋,均在人类上古时代制定的法典中占有突出和不可替代的地位。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的形成汉代统治者在为汉帝国奠基垒砖的同时,也逐渐构筑起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作为汉代法制核心的律的制定,主要是在西汉前期高祖和武帝统治时期完成的。(1)刘 邦 与 民“约法三章”(2)九章律的 制 定(3)“汉律六十篇”的形成法律形成的发展变化和秦相比,汉代的

16、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一)律律师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比较稳定的成文律典,也是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二)令令是汉代法律的一个主要渊源。何谓令?汉书.宣帝纪文颖注曰:“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J可见令是皇帝于律法之外所发布的命令、文告。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权利至高无上,而诏令是在位皇帝发布的,因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科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法的单行禁令,又 称“科条”或“事条”。科的原意是依律断罪。汉朝的科有两种意思:其一,对犯罪者处以刑罚,故 又 称“科刑”;其二,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文选上

17、“金科玉律”的注释说:“科条,谓法令也(四)比比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 称“决事比”。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一)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自战国至秦朝,封建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在法律制度上,封建制的法也已经取代了奴隶制的法。但是就刑罚体系来说,战国和秦朝却依然沿用旧的奴隶制五刑,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种类。这样一来,新旧刑罚混杂,层次体系不清,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初年,基本采取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粽、剌、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仍保留了残酷的执行方法。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18、然而,建立在秦帝国废墟上的西汉王朝,在开国之初面临着重重社会矛盾。政权初建,国基未稳,统治者无暇也无力对刑罚制度作大的变动。随着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严刑峻法的做法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声。引礼入法与三钢入律(一)确立新的刑法原则为了保证刑法的应用和执行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图,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汉代在秦朝刑法原则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些新的刑法原则。这些原则大多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陋着引礼入法的深入,这些原则的内容也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变化。其主要内容有:1.上请制度。上请制度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

19、况一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罚。2.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备宽宥的做法。3.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西汉中期法制知道思想的转型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也使得汉代的司法活动更多地受到儒家和阴阳五行等思想的影响,其中较为典型的事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的确立。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知道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 别 是 春秋一 书 的“

20、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春秋决狱在汉武帝时期兴起,是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的。汉初实行的“无为而治”政策,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武帝时国力已相当强盛了。依 据 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很大影响,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更主要的事它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法律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从汉代意志延续至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法律儒家化的任务已经完成完成,礼法合一的法典正式形成,春秋决狱也

21、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了法制舞台。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做法起源于先秦。当时人们已认识到,对罪犯执行“天罚”必须合乎天意,讲究时令。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关于汉代的诉讼审判制度,特别是诉讼审判程序,文献记载并不详细;只 有 史记.酷吏列传、汉书.张汤传对童年张汤审属有一些不多的描写。1973年、1974年甘肃居延汉简的出土和1983年末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弥补了汉代律令大部分散佚的缺憾,使我们对汉代审判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这些新发现的汉代简牍史料说明,汉朝统治者创造了 一套较秦代更为完备的诉讼审判制度。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活动(一)秦始律的制

22、定曹魏末年,儒学大族司马氏发动宫廷政变,控制了朝政大权。魏元帝咸熙元年,司马昭借口魏律“繁杂”,“科网本密”,下令贾充、杜预等重臣名儒十四人对 新律 进行修订,并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是 为 泰始律,亦称晋律。第一项立法成就是新增 法例篇目。秦史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 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 法例,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范,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第二项立法成就就是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自董仲舒发明 春秋决狱制度以来,一些经学世家纷纷引经注律,形成了一门律令章句之学。它虽然促进了法律注释的发展和律学的产生,但也

23、带来了律令章句日趋繁杂的问题。根据当时人的统计,到东汉时期“凡断罪所当由用”的律令章句已达二万六千多条七百七十三万余字,致 使“言数益繁,览者益难”。这 次 制 定 泰始律时,遵循“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的原则进行大幅的精简删削,将法典以外,“未宜除者”之类的内容,采 取“不入律,悉以为令”的方式,编 成 了 晋令四十卷。经过这次修订法律的改革之后,律令二者仅存六十卷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从而 以“刑宽禁简”著称于世。第三项立法成就是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泰始律首先将曹魏 新律所规定的新五刑,由原来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于等,保留了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

24、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经过这一简化,完刑与作刑合并于髡刑之中,五刑制度名副其实。其次,泰始律进 一 步“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再度缩小了亲属株连的范围。除谋反大罪以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再受到亲生父母弃市罪的连坐。此外,它 还“省禁固相告之条,皆令半之”,使刑罚制度的发展进一步相对宽缓、人道和文明。第四项立法成就是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泰始律颁行后,由于律文过于简约,在法律适用或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理解上的歧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两位著名的律学家及经学家张斐、杜 预“兼采汉世律家驻说之长”,分别对晋律进行注解诠释,统一了人们对于法律概念、术语、名词的理解

25、,阐述了立法的宗旨及意图,“期于折衷至当。这不仅为 秦史律的适用提供了一致的标准,消除了法律条文的歧义,而且借助立法解释弥补了律文内容的疏漏。“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根据北齐律的规定,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一律从重严惩,且不适用普通的赦免、减刑等司法特权。“八议”制度入律曹魏政权制订 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以周礼所规定的“八辟”之法为基础,首 次 将“八议”制度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

26、律化制度化。所 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 据“八议”制度的规定,这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官当制度出现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北魏律进而扩大了“官当”制度的适用范围,凡是有五等列爵的各级贵族违法犯罪后,也可以用他们的爵位这地罪责,折当行罚。十恶重罪正式列入 名例律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唐律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一)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有广义和狭

27、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唐律是指唐朝的所有法律制度,狭义的唐律仅指唐朝的刑法典。具体分为三个阶段:1.唐高宗制定 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 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行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一部刑事方面的临时性法规。同时高祖又令裴寂、萧、崔善为等十五人修订系统的唐律,历时五年,于武德七年完成并颁行天下,是 为 武德律。2.唐太宗制定 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贞观元年,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对 武德律 逐一讨论、修改。本着宽仁的精神,首先删除了 武德律中五十条应绞死罪,代之以“断右趾”,又 改 为“加役流”;而后废除兄弟连坐俱死

28、的规定。贞观十一年,经过十年的努力,贞观律完成并正式颁布。3.唐高宗制定 永徽律和 永徽律疏。唐高宗李治即位后,诏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 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 永徽律。永徽二年,即告完成,并颁行天下。永徽律比 较 贞观律,只是修改了个别的条文和字义。高宗年间立法的成就并不在此,而在于后来制定的 永徽律疏。永徽三年,高 宗 诏 令“疏解律仪”,理由是每年科举考试发学科“明法”没有统一的“凭准”,也就是没有统一的依据,所以有必要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永徽四年十一月,“颁新律疏于天下”,时 称 永徽律疏,后人又称之为 唐律疏议,是由唐律律文和“疏议”两部分组成。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

29、,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朝前期除了修订唐律外,还制定大量令、格、式。永徽以后,唐律已有定本,基本不再改动。唐玄宗开元年间曾进行勘定,形 成 开元律,使唐律更臻完善。(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共 1 2 篇,502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 照 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王、断 狱 11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十二篇的内容如下:【1】名例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 刑 之 体 例/规 定了唐朝法定的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

30、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2】卫禁律。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3】职制律。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4】。户婚律。规定户口、婚姻。【5】厩库律。有关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6】擅兴律。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7】贼盗律。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8】贼盗律。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9】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10】诈伪律。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1111杂律。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

31、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12】捕亡律。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的规定。(三)的立法成就仅就立法技术而言,唐律疏议机构严谨,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于一体,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唐律疏议的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唐律疏议 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序,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唐律疏议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撰方法。唐律疏议的制定,为科举制度提供统一的根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疏文还记述了主要法律制度发展沿革的历史。所以,唐律疏议既是一部法典,又是一部法律史的教科书。唐律疏议能够保留至今,大大得益于“疏议”中丰富的内涵。向后人展

32、示了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的水平,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法系理论化的进展。唐律疏议这种律疏同文的立法方法,被后来的封建时代所仿效,也对当时周边一些亚洲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唐朝前期除了进行唐律的编纂外,还沿用隋朝的做法,编纂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形成了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也可以说是刑法典,狭 义 上 的“唐律”即专指它。唐代律的主要作用是“正刑定罪”,它的制定过程已如前所述。在所有的法律形式中,律师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本朝或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

33、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掉重复及矛盾的内容,按尚书省各部门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均以国家机关的名称分类定名。高祖、太宗、高宗、武后、玄宗在位时,都制定有式。唐代的律、令、格、式诸种形式相互补充,各有其作用,按现代法律的分类标准,令、式相当于行政法规,从积极的方面规定国家制度、行政活动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律和格则规定了所有违反令、式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受的罪名和刑罚,属于消极的制裁。几种法律形式并用,构成了唐朝律法的多样性,使统治者在法律的运用上,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形成了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唐六典的编

34、纂及其影响 唐六典 是唐玄宗年间编纂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典本身就是法的意思,但由于唐代官制和周已大不相同,实际编纂时只留下“六典”之名,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唐六典历时十年,到开元二十六年编纂完毕。此书虽然没有正式颁行,但因为它本身是现行令、式汇编而成,所以在唐代即被人视为法典,与律令并行不悖。在这一点上,唐六典远远超出了唐玄宗为粉饰太平而作的初衷。唐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从此编制行政法典和制定刑法典一样,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唐律的主要特

35、点唐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以 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朝法律登上了中国古代发展的顶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一)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自汉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迈向儒家化的发展道路。儒家学者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促使儒家的四项原则、礼仪规范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肯定。经过数百年的努力,唐代终于可以宣告这一努力的完成。仅就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而言,它全面且完美地宣告这一努力的完成。仅就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而言,它全面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

36、想水乳交融般地合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二)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唐律的完备性表现在几个方面:1.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唐律涉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婚姻、家庭等各个领域,对封建社会关系实行全面的调整,更切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2.法律体系的完备。唐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形成相当稳定的由律、令、格、式、典、敕、例组成的利益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3.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唐律篇目条文简明清晰,十二篇五百条,既高度概括,又严密周详。条文之后所附注疏,解释法律规范、统一,其中所阐述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

37、,博大精深,显示了唐代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发达。唐律的完备性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结晶,更是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繁盛时期的反映,是统治阶级在经过长期反复的分裂割据之后,在如何巩固中央集权制度和加强封建法制方面已经积累丰富经验的产物。唐律的完备性从实质上看,是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作出了更严密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的封建法律都无法与之媲美,因此它是人类历史上封建法制形态的代表之作。唐律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认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用权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

38、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的完美,使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鞠搬分司的审判制度鞫端分司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了鞠澈分司、审判分离的制度。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详议官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断案。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诉鞫澈之事”审讯人犯、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物;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亲自决断。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藏分

39、司制。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南宋的周林评论说:“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同时专门设置检法议刑的官吏,也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且难用。大明律的制定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他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知天下也”所以,立国伊始应先立法度、正纲纪。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着手开始议定律令。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制定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立法修律工作。洪武元年,他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解唐

40、律,日进二十条。朱元璋不厌其烦与之逐条讨论语律的得失,从中精选明朝可用之条文,修改轻重失宜的内容,以立定一部新的明律。洪武六年冬天,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这 部 大明律在体例上一准于唐,共分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大明律经明初三十余年的反复修订,其“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可 谓 是“日久而虑精”的一代成法。大明律在基本精神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和内容上有其独创性。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朱元璋在 大明律颁行后,特下令:“令子孙守之

41、”,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 自颁行值日直至明末通行不改,始终是明王朝的基本大法。明 大诰的编纂明太祖在制订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 大诰。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和洪武二十年颁布的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明大诰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1、在内容上规定了 大明律所没有的许多严酷的刑罚,死刑的处刑手段比唐宋更加残酷。永乐十九年四月,成祖在巩固了统治地位,又宣布:“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 依 大明律拟罪,不许深文,妄行榜文条例J从此四编 大诰,连 同

42、 律诰中的三十六条,均被废止不用。大诰的行用与废止,说明重典峻法仅仅是明初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权益之策,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并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它的终止,是历史的必然。问刑条例的出现 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叶的刑事法规。明初就有条例。明史刑法志说:“(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条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以条例特以时权宜,定律不可改,不从J这说明其时条例既不系统,也不稳定。大明律编成以后,明太祖曾令子孙守之,大臣不得稍议更改。然而时代变化、社会发展,大明律 已远远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于是,条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以 补 大明律的不足。明朝的条例,就是刑事方面的单

43、行法规。针对一事三四例、代律、破例这些问题,朝廷中要求整理、修删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强。下诏修订 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议定 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其后世宗嘉靖与神宗万历年间几次修订 问刑条例。万历十三年(1 5 8 5年)颁 布 的 问刑条例,条目已达三百八十二条,并 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体例,与明律合编刻印,名 为 大明律附例。明在修订 问刑条例的过程中,始 终 把 握“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的原则,以 大明律作为纂修条例的基础和出发点,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补充、修 正 大明律的有关条款。如明中叶官僚为获取暴利,倒卖盐引,盗掘矿产,为此,问刑条例加强了对“兴贩官

44、私盐引”、武装贩卖私盐和盗采金属矿藏的行为的打击。针对当时农民起义和民变次数增加的现实,问刑条例新增了有关加强防守城池、要地的条款,加重对强盗打劫、官吏捕获不力等犯罪的处罚。问刑条例作为明中后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它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明会典的修撰 明会典 是明代官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法典。其修纂始于英宗朝,完成于孝宗弘治十五年。孝 宗 在 明会典序中谈道修纂目的:是 因 为“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会于一”,故命儒臣编辑,书成,名 明会典,共一百八十卷。后又

45、经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几次重修。明会典 基本上是仿照 唐六典的编纂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及其他制度。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代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与其他单行法令一起,形成了明代的行政法律体系。会官审录制度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 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此后经过不断发展,日趋完备和系统。其中主要有一下几种:(一)三司会审与圆审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二)朝审朝审

46、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三十年,明太祖令五军都督、六部、通政司、都察院六科给事中等机关于霜降后共同审录刑部狱在押囚犯,称会官审录。永乐十七年又令在外死重罪囚急送京师会官审录。从此,朝审被正式确立下来。这种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 重 囚 的“朝审”制,是清代秋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话十七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四)热审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矜疑及枷号者则

47、请旨定夺。明朝的会官审录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施仁政和招牌。厂卫干预司法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专 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职官管理的法律化(一)职官铃退清朝选任职官以科举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在省城举行,凡取得秀才资格者可以参加。会试在京城由礼部主持,取得举人资格者可以参加。考中会试再参加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清朝虽然规定满、汉官员均须经过科举考试,但满人作官主要靠特权。科举只是为

48、汉官铺设的一条参加政权的途径。科举考试的内容,仍然采取明时的八股文,用以禁锢士大夫的思想。为了延揽人才,扩大统治基础,康熙朝与正科之外,增加特科。清朝还实行捐纳为官的制度,虽然为清朝政府补充了一项临时财政收入,开辟了地主商人进入仕途的捷径,但却使封建官僚机构无限膨胀,加速了吏制的败坏。除捐纳外,属于异途的还有荫生制度,共分为恩荫、难荫、特荫。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法令,虽然减轻了劳动人民由于滋生人丁而增加的负担,却并没有解决丁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因此,康熙朝后期已将赋役法的改革推进到“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雍正初年

49、,先后在各省推行摊丁入亩。大约经历了一百五十年始最后完成。摊丁入亩的历史意义,不仅仅是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还以法律的形式实际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国家劳动者人身的束缚,从而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的劳动力。漕运立法清代漕运沿袭明制,自顺治二年起,户部奏定:“每岁额征四百万石”,直至清末未变。由于漕运是粮食与物资的南北大交流,对于社会经济起着稳定、协调与促进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漕运而制定的漕运法,成为清朝经济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康熙初年曾将条款浩繁的漕运法规汇编成 漕运议单一书,供有关官吏检索。雍正十二年经御史夏之芳奏准纂成 漕运全书,是清代漕运法规之大成,并定

50、例十年一修。清朝设漕运总督管理全国漕运事宜,所属有督粮道、管粮同知、通判等官员。另设河道总督,负责运河水系的疏浚、闸坝的建造维修。完整的漕运官僚体制,反映了清政府对漕运的重视。钦定宪法大纲正当慈禧太后下诏变法、侈谈新政之际,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日俄战争。沙皇俄国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张春在 致袁世凯书中说:“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今全球专制之国谁乎?一专制当众立宪,尚可幸乎”。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以 至“不数月间,立宪之议,便于全国。有不能自已之势焉”。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日,袁世凯、张之洞、周馥联衔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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