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协议离婚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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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协议离婚协议高成文 石静晨2021年 7 月 8 日目录1、离婚协议书:简单版2、离婚协议书:律师正式版3、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4、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5、离婚协议:详细完整版6、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离婚协议书(简单版)甲方:高 成 文,男,1969年7月8日出 生,现 住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码:62766。乙方:石 静 晨,女,2037年1月3日 出 生,现 住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码:34480。甲、乙 双 方 于1956年11月29日 在 武乡县 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 因 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

2、或其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位 于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的房产(建筑面积:71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 吕令红 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予生活、教育 费1 9 6 9元,直 至7周岁。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 银 行 存 款4 9 4 1 1元,公 司 股 票(价值4 9 4 1 1元),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

3、续期间,有4 9 4 1 1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本 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方:高成文(签名)1 9 5 6年1 1月2 9日乙方:石 静 晨(签名)1 9 5 6年1 1月2 9日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男方:高成文 身份证号:6 2 7 6 6 常住户口所在地: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7 1幢5 6 6室女方:石静晨 身份证号:3 4 4 8 0 常住户口所在地: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7 1幢5 6 6室双方于 2 0 3 7年1月3日 在 武乡县 民政局婚

4、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 婚 证 字 号 为 为6 6 。因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决定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子女抚养安排:(无子女写: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领养子女,女方现时没有怀孕,不存在子女抚养安排事宜;婚姻法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承担一部或全部的抚养费用;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 0-3 0%的比例给付,不 超5 0%,可一次性、定期或分期给付;抚养费主要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项)(1)婚生小孩 吕令红(身份证编码:3 4 4 8 0 )由女方抚养监护,其 成 年(满

5、1 8岁)以前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1 9 6 9元,其余由女方自己承担;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发票男方承担7 1%,女 方 承 担71手(2)抚养方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子女,也不能给子女贯输仇视对方的思想。(3)非抚养方所应承担的生活费应在每月_ 日前汇入抚养方指定的账户(石嘴山银行 银 行,户 名:高 成 文,账号:7 3 3 1 1 ),教育费、医疗费由非抚养方在收到抚养方交(寄)来 的 费 用 票 据 后8天内将应承担费用直接交给抚养方或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4)非抚养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对方和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安排探

6、视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如下:吴彭魄吴彭魄(或另行商定)。三、共同财产分割安排:(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结婚后的收入和置产均属共同财产,含现金、存款、投资、置业、车辆、房产、金银首饰等)(1)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家电家具及生活餐具全部归女方所有;(2)位于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7 1幢5 6 6室 的商品房及房内设备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等事宜,产权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3)车 牌 号 为5牌的标 致 牌小轿车归男方所有,该车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各自所持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

7、各自的私人随身用 品(含手机手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共同财产。四、共同债权债务安排:(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1)投资于 吕令红 公司的 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 万 元(56 6 )股金,离 婚 后2糊殳 权 归 男 方 所 有,7 1%归女方所有:(2)向 女 方 父 母 的 借 款 肆 万 捌 仟 叁 佰 贰 拾 叁 万 元(4 52 )现金,离婚后由女方负责偿还;(3)因购买位于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

8、7 1幢56 6室 的商品房而 向 石 嘴 山 银 行 银 行 所 借 的 肆 万 捌 仟 叁 佰 贰 拾 叁 万 元(4 52 )按揭贷款,所欠余款由女方按信用社要求偿还(抵押债务应按谁拥有抵押物谁承担的原则安排);(4)为 给 孩 子 治 病 而 向 吴 彭 魄 所 借 的 肆 万 捌 仟 叁 佰 贰 拾 叁 万元(9 3 3 )由男方负责偿还;除上述所列债权债务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的)共同债权债务。如因某方私自对外产生,则在谁的名下由其自行承担追偿责任。五、补偿安排:(财产补偿、精神补偿等,没有可以不写)因男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男 方 自 愿 一 次 性 付 给 女 方 肆万捌仟叁佰

9、贰拾叁 万 元(4 9 4 1 1 )作 为 精 神(或其它补偿费)补偿费,离婚当日一次性付清。六、违约约定:(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按量支付款项,则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违约款额百分之九的违约金给对方:(2)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泄漏对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能干涉对方再婚或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害方责任。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 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方当事人:高成文 2 0 3 7年1月3日女方当事人:石静晨 2 0 3 7年1月3日见证人:吴彭魄见证律师:吕令红

10、执业证号:9 56 6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 金4 9 4 1 1元)。男方:高 成 文,1 9 6 9年7月8日 出 生,民 族:族,工作单位:来 宾 市 武 乡 县 石 嘴 山 银 行,现住址: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7 1幢56 6室。女方:石 静 晨,1 9 56年1 1月2 9日 出 生,民 族:族,工作单位: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7 1幢56 6室,现住址: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 3 3号7 1幢56 6室。双 方 于2 0 3 7年1月3日 在 来宾市武乡县 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 的

11、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 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 高成文 与女方 石静晨 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1、双 方 于 1969年 7 月 8 日 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吕 令 红,离婚 后 儿 子/女 儿 随 月直 接 抚 养 生 活,由 石 静 晨 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9 3 3 元,在 每 月 8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 在 每 月 的 第 九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

12、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 子/女 儿 周 岁 以 上 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a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 71幢 566室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4 9 4 1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8日内付清。b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 71幢 566室的楼房一

13、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石 嘴 山 银 行 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4 9 4 1 1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 月 内付清。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 方 同 意 作 价 4 5 2 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4 9 4 1 1 元,在本协议签订 之 日 起 8内付清。2、机动车辆:2037年 1 月 3 日

14、 购有 标致 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4 9 4 1 1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8内付清。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男方住: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女方住:来宾市武乡县933幢 o五、其他协议事项: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高成文2037年1月3日女方:石静晨2037年1月3日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甲方(男方):高 成 文,男,1

15、969年7月8日 出 生,7 1族,住一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34480乙方(女方):石 静 晨,女,1956年11月2 9日 出 生,7 1族,住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62766甲乙双方于1956年11月2 9日 在 武乡县 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9566。婚 后 于1969年7月8日 生育一女儿,名一吕 令 红。因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女 儿 吕 令 红 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

16、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4 5 2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甲方应于每月的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 石.嘴山银行 银行账户内,账号:73311 o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2、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 天 加 收452元的赔偿金;3、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乙方,甲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甲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9 3 3元人民币(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_);4、离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

17、,并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5 6 6元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5、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 九次,甲方在周六九点接女儿到甲方居住地,于周日下午九点送回乙方居住地,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女儿共同生 活8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2、房屋:(1)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 1幢566室 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4 5 2万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现值人民币合同价人民币4 5 2万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购房时以乙方主贷

18、人贷款4 5 2万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现剩余贷款本金4 5 2万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该房购买时首付4 5 2万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由乙方一次性给付 甲 方现金4 5 2万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付清;(2)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相关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4 9 4 1 1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3、其他财产:(1)甲乙双方共有的家电及家具总折

19、价4 5 2万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 拾 叁),现协议由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4 9 4 1 1万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第 九 天付清;(2)甲乙双方各自的衣物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1、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1956年11月2 9日 甲乙双方共同向 吴彭魄 所 借 债 务7万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即7 1万元(大写:_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

20、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4 9 4 1 1元人民币;六、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石静晨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分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武乡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来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男方):高成文 乙方(女方):石静晨1969年7月8日 1969年7月8日离婚协议(详细完整版)男方:高 成 文,男,7 1族,2037年1月3日 日生,住址:.来宾市武乡县

21、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码:34480女方:石 静 晨,男,7 1族,1956年H月2 9日日生,住址: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码:62766男方与女方于2037年1月3日 在 来宾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一1956年11月2 9日 生育一子(女),取名 吕令红(性别,男/女,933族,身份证号码:73311)o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2、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孩子 吕令红 由(男/女)方抚养,随同(男/

22、女)方生活,由(男/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933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男方3 乐 女 方 7 1%的方式分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3、(男/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男/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一(男/女)可随时探望(男/女)抚养的孩子。(男/女)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女)方的探望。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

23、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2、房屋:(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 的 住 房 一 套 的 所 有 权 归(男/女)方所有。(2)房屋具体信息为:坐落于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面积71平 方,购房价款:71万 元。所有状况:双 方 共 有。

24、(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男/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女)方4 5 2元(大写:肆万捌仟叁 佰 贰 拾 叁 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8日内一(男/女)方协助(男/女)方办理。_(男/女)方必须协助一(男/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男/女)方负责。如_(男/女)方没有按时协助_(男/女)方办理相关手续,_(男/女)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4 9 4 1 1元的损失。(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_(男/女)方,

25、_(男/女)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3、有限公司股份(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 由 石 静 晨 持 有 的 高 成 文 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吴 彭 魄 持有的公司股份71%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2)由 于 高 成 文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男/女)方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 7 1%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男/女)方所有,(男/女)方以现金补偿(男/女)方。(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7 3 3 1 1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 拾 叁 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

26、评估为准。_ (男/女)方现金补偿(男/女)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9 5 6 6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_(男/女)方现金补偿_(男/女)方股权的之后,_(男/女)方全部持有高 成 文 有限公司股份2%股份,(男/女)方独立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男/女)方承担。同时,(男/女)方 持 有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之 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男/女)方负承担,(男/女)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4、汽车(I)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_6成 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

27、:车 牌 号 码 9 5 6 6 、车 辆 类 型 标 致、车辆登记所有人高成文、品 牌 型 号 标 致、车辆发动机号6 27 6 6 。该辆车所有权归_(男/女)方所有,_(男/女)方不要求_(男/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女)方,高成文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车 辆 按 揭 款 4 9 4 1 1 元(大 写 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由_(男/女)方负责归还,_ 一(男/女)方不履行还款义务。(4)基于(男/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高成文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男/女)方负责处理,(男/女)方一概不负责。

28、(5)在(男/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8日内,_(男/女)方需无条件的配合高成文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_(男/女)方负责承担,_(男/女)方概不负责。5、其他财产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高成文和石静晨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五、债权债务的处理:1、债权处理(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高成文和石静晨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

29、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2、债务处理(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n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9 5 6 6 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_(男/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2)双方共同确认,(男/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一(男/女)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3)由于债务系(男/女)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女)方

30、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方自愿支付9566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 元整)用于(男/女)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_(男/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_(男/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4)(男/女)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9 5 6 6 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男/女)方石静晨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_(男/女)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1、_(男

31、/女)方补偿_(男/女)方金额基于该协议约定:_(男/女)方须向(男/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 元整)、股权补偿款 5 6 6 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偿还共同债务9 5 6 6 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 拾 叁 元整)等 补 偿 金 合 计:5 6 6 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2、款项支付时间(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7 1 日内支付(男/女)方73 3 1 1 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 元整)。(2)余 款 5 6 6 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男/女)方在支付第一次补偿金之后,8个月内全部支

32、付完毕。(3)具体支付方式为:(男/女)方 每 月 8日之前支付(男/女)方补偿 金 4 9 4 1 1 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共 需 支 付 九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1956年 11月29日 前支付第一笨款项、1956年11月2 9 日 前支付第二笔款项、2037年 1月 3 日 前支付第三笔款项。支付 总 额 为 4 9 4 1 1 元(大 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整)。八、离婚证办理本协议签订之日起,8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 离婚证。九、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

33、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4 9 4 1 1 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2、(男/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男/女)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男/女)方 支 付 9 5 6 6 元(大写: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男/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武乡县婚姻登记机颁发 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十一、争议解决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高成文和石静晨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

34、或者经来宾市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约定1、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2、本协议以下无正文。男方(手印):高成文时 间:1956年 11月29日女方(手印):石静晨时 间:1956年 11月2 9 日m 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男方:高 成 文,1969年7月8日出 生,现 住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码:62766。女方:石 静 晨,1956年11月29日出 生,现 住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933号71幢566室。身份证号码:34480。男方与女方现因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35、一、双 方 婚 生 女 吕 令 红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7 1 日前支付共计9566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 来宾市武乡县王文康路康3 号71幢 566室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高成文方所有,女方石静晨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石静晨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 价 4 5 2 万元。三、女方自愿自筹4 9 4 1 1 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 出 4 5 2 部分,由男方承担。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男方:高成文(签字)女方:石静晨(签字)1969年 7 月8 日 1969年 7 月 8 日(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来宾市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注:文中出现的人名高成文、石静晨、吕令红、吴彭魄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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