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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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二烯原料生产、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全面加强丁二烯原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 10mg/g 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单位。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三条 炼化企业各专业部门和销售单位按专业分工划分,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第三章 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2、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必须定期分析萃取蒸馏系统和蒸馏系统的含氧量。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 阻聚剂必须为规范中规定的类型、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四) 脱水操作必须按照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 50 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五) 脱水操作必须按照密闭无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六) 在切换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设备(如热交换器)

3、之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确保密封状态下的氧含量低于1mg/g。(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九) 气密性试验应根据启动期间的操作程序进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残留聚合物必须彻底处理。第六条 日常仓储安全管理(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

4、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原则上,丁二烯产品的储存温度不高于 27。(二) 储罐应配备超压报警和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 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 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三) 严格控制存储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 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 1mg/g 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 浓度在 50150ppm 范围内,如企业自用

5、或用户有特殊要求,可协商确定。(五) 丁二烯材料的储罐应定期蒸汽以去除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六) 储罐的储存系数应小于 0.80。(七) 尽量缩短材料在储罐中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 4 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八) 它应位于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九) 储罐必须配备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十) 罐区内必须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

6、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维护和运行安全管理(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根据操作程序的要求处理系统,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洁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 然后把它送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以下系统中的含氧量 1mg/g。(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烹饪应使用指定的化学试剂进行, 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六) 定

7、期对储罐第一出口法兰进行爆炸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七) 实施储罐安全附件管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清除储罐材料中的积水。(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个阀门应设置在储罐根部附近,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要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四) 脱水操作必须按照密闭无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

8、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如有可能,可设置氮气管道快速接头和防静电橡胶软管,保证随时可用。(六) 脱水操作人员必须在操作前输出静电,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 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在结冰和堵塞的情况下,必须防止阀门因疏忽打开和关闭而损坏,致使物料泄漏。(八)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

9、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禁止使用蒸汽加热脱水管道,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九) 脱水过程中发现聚合物或其他材料被带出,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第九条 铁路罐车、油轮运输安全管理(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油轮驾驶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

10、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果发生泄漏,应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油轮押运员应在运输前检查油轮的安全附件和设施,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的铁路罐车上进行罐车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

11、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有罐车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七) 油轮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罐车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九)

12、汽车罐车应配备相应的防晒霜、防火、防爆等措施。第十条 装卸车辆的安全管理(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烟囱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二) 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 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 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三) 堆垛人员必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

13、可进行操作。(四) 进入现场前,操作员必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五) 操作前连接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 5 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罐车和管道的快速液相连接器和气相连接器可以均匀连接。(七) 烟囱人员应使用爆炸探测器或设置固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 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

14、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防止材料溅到皮肤上造成冻伤事故。(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不要使用工具敲击或蒸汽吹扫。(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 此时不得启动车辆。(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堆垛机命令车辆依次驶出堆垛机,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十二) 卸货任务应尽快完成,尽量减少转输时间。(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

15、用高纯度氮气吹扫装卸系统。(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输送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十五) 装载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十六)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须立即停止作业:(1) 雷雨天气;(2) 附近发生火灾;(3) 附近 50 米以内明火作业;(4) 设备突然出现故障或运行、冒、滴、漏;(5)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有可能形成爆炸性空间;(6) 安全设施故障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运行的情况。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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