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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20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 3401/T 2692022 众创空间孵化服务规范 The specification of maker space incubator service 2022-11-03 发布 2022-11-03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269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
2、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创合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一玉、何冰、方蓉、龙刚、姚其林、刘俊、王晓玉、史登峰、金辉、刘玉婷、吴正军、汪健敏、司刘第。DB 3401/T 2692022 1 众创空间孵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众创空间的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评价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众创空间的孵化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众创空间 maker space 为满足大众创新创
3、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3.2 在孵团队(企业)incubation team(enterprise)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协议,接受众创空间提供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团队(企业)。3.3 在孵项目 incubated project 在众创空间内进行孵化、研制、转化的产品、技术或者相关成果。3.4 毕业企业 incubator graduate 根据众创空间建立的毕业企业制度达到毕业标准,并已迁出众创空间场地的企业。4 服务要求 基
4、本要求 4.1 4.1.1 低成本服务 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4.1.2 便利化条件 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DB 3401/T 2692022 2 4.1.3 全要素融合 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4.1.4 开放式平台 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
5、、共享、互动的社交平台。机构要求 4.2 4.2.1 众创空间应具有创业实体准入与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4.2.2 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人员要求 4.3 4.3.1 众创空间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一定从业经验,服务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4.3.2 众创空间的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承诺及社会诚信承诺。4.3.3 创业导师由众创空间聘任,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技术专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企业家担任,为众创空间及在孵团
6、队(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相关服务。设施设备 4.4 4.4.1 众创空间应具备基本服务设施,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少于 300 的办公空间和共享设施。4.4.2 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上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4.4.3 特定技术领域、产业或行业的众创空间,应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5 服务流程 入孵 5.1 众创空间应建立入孵评审制度,根据创业者及团队(企业)、技术可行性、产品市场、财务计划、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孵化 5.2 众创空间为在孵团队(企业)提供日常办公场地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服务,应与审核通过的孵化团队(企业)
7、签订孵化协议,协助团队(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并提供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应建立孵化效果评价制度。毕业 5.3 5.3.1 众创空间应建立毕业企业制度,在孵企业在孵化期满后(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向众创空间提交毕业、延长孵化或终止孵化申请。5.3.2 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众创空间应为其授予毕业企业证书。5.3.3 众创空间应帮助毕业企业寻找和安排合适的场地,进入孵化器、加速器或其它场所继续发展,DB 3401/T 2692022 3 同时应建立健全对毕业企业后期的跟踪、合作及服务制度。退出 5.4 众创空间应建立孵化团队(企业)退出制度,对在孵团队(企业)的成长潜力、成长速度和成长水平进行测
8、评,监测团队(企业)发展动态,及时清退不适合的团队(企业),优化众创空间内部资源配置。6 服务内容 投融资服务 6.1 应为在孵团队(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众创空间自带投资功能。创业教育培训 6.2 开展针对大学生、在孵团队(企业)以及本地区创业者的创业教育与培训,以及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创业导师服务 6.3 6.3.1 制定创业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6.3.2 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财税、知识产权、法务、咨询顾问等服务。技
9、术创新服务 6.4 应与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必要时为在孵团队(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资源整合服务 6.5 开展针对在孵团队(企业)以及本地创业者的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项目对接等各类资源整合服务。政策落实 6.6 6.6.1 深入研究和动态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6.6.2 及时向在孵团队(企业)传递并解读相关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6.6.3 协助在孵团队(企业)完成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7 评价与改进 评价 7.1 7.1.1 众创空间内部应建立孵化服务评价制度,定期收集在孵团队(企业)的真实需求和意见并进行整理、分析与及时反馈。7.1.2 众创空间应定期开展在孵团队(企业)的满意度调查。DB 3401/T 2692022 4 7.1.3 众创空间应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的年度统计和考核评估。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改进 7.2 应根据在孵团队(企业)评价结果和科技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中对不符合服务规范或体系要求的方面,以及在实际孵化服务过程中团队(企业)反馈的意见和需求,改进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