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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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部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1 / 1881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4月29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年2月2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04年12月29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

2、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2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颁布(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9年7月12日颁布;2000年3月20日修正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6月22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

3、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颁布;2007年9月25日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颁布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颁布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4日颁布10、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颁布1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颁布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颁布(三)地方性法规1、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3年9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3日修正2、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30日颁

4、布3、环境保护条例 1991年7月27日颁布;2010年12月28日修订(四)部门规章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1992年7月7日颁布;2010年1月19日修订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颁布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8日颁布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年8月30日颁布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8日颁布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7日颁布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

5、1年5月8日颁布10、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3日颁布1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0日颁布1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颁布13、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995年5月11日颁布1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颁布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5日颁布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2005年11月23日颁布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11月1日颁布1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8月

6、16日颁布2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2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0日颁布22、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000年12月20日颁布23、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年5月8日颁布2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2年10月13日颁布25、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6月17日颁布2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月27日颁布2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2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月8日颁布29、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日颁布30、排污费征收

7、工作稽查办法 2007年10月23日公布31、环境信访办法1997年4月29日发布;2006年6月24日修订3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9日颁布33、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5日颁布3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28日颁布(五)政府规章1、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 2002年6月20日颁布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8日颁布3、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7月18日颁布;2009年8月13日修订4、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月6日颁布(六)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近岸海域、地面水环境功

8、能区区划及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8日颁布2、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海海洋珍贵生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限的通知1998年2月20日颁布3、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1999年3月19日颁布4、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通告1999年6月14日颁布5、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噪声污染的通告2000年4月22日颁布6、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16日颁布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颁布8、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造纸行业进行整治的通知2008年5月6日颁布9、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2008年5月14日颁布10、

9、关于印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区划的通知1993年4月20日颁布11、关于在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998年7月10日颁布1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拆除市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13、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2005年3月18日颁布14、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颁布15、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颁布16、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4月4日颁布17、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

10、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6日颁布18、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煤炭的通告1999年颁布19、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7日颁布20、关于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8日颁布21、关于印发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颁布22、关于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1月17日颁布2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环境监管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颁布24、关于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居民住宅区”范围的规定2007年3月1

11、4日颁布25、关于对全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2007年2月2日颁布26、环保技术及产品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7日颁布27、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07年9月17日颁布28、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9月17日颁布29、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2008年4月3日颁布30、关于对国家法定传染病产生的医疗废物加强管理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颁布31、环境保护局行政罚款实施细则2008年8月18日颁布3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颁布33、建设

1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2009年9月22日颁布34、关于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2009年7月21日颁布35、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8日颁布36、关于开展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2010年3月19日颁布37、非电燃煤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10年7月1日颁布38、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颁布39、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2011年4月22日颁布40、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社会化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颁布41、关于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16日颁布二

13、、协助其它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10月1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98年11月8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6月25日颁布1996年8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年3月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7日颁布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颁布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

14、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17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年2月12日颁布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3年1月6日颁布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地方性法规1、省行政执法条例(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

15、法4、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五)政府规章1、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3、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4、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5、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6、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7、行政许可统计制度8、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9、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1、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12、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六)规范性文件1、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2、环保局行政行为过错追究实施细则3、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5、环境保护局法制学习与培训制度6、环境保护行政执

16、法监督检查制度7、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8、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9、环保局行政复议制度10、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1、环境监察工作若干规定12、环境保护局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3、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细则14、环保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5、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16、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17、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其它:1、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13日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

17、2月21日环境保护局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环境保护局1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岗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岗2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岗3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岗环境影响评价处2燃煤油设施许可检查岗1综合管理岗2工业污染防治管理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政策 法规处3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管理岗1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岗2水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岗大气环境管理处污染防治处1燃煤油设施许可管理岗4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岗3气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岗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环境保护局2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管理岗1建设监督岗1自然保护区管理岗2生态环境保护岗1电磁辐射管理岗自然生态保护处2

18、污染控制岗3排污费征收岗2环境监察岗3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4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岗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岗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监察支队6重点信访案件调查岗1排污费征收稽查岗7重大风险及污染隐患监管岗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环境保护局1综合监督管理岗1固体废物监督检查岗2危险废物监督检查岗3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固体废物管理处2建设项目预审岗态环境监察岗生态环境监察岗3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1环境监察岗机动车污染管理处2建设项目预审岗2机动车排气监察岗3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连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环境监

19、察岗3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局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岗位)示意图环境保护局1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岗1排污费征收稽查岗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岗2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岗3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岗建设监督科2环境监察岗3信访案件调查岗6固体废物管理岗7危险废物管理岗1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岗2排污许可证管理岗监察大队法规稽查科综合管理科3污染限期治理管理岗4夜间施工管理岗4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岗分局(办事处)5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岗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1环境影响评价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建设项目许

20、可监管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监管建设项目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及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建设项

21、目(不含市内四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市内四区用地招标、拍卖、摘牌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房地产项目)。(二)化工(复配、分装项目除外)、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冶炼、铸造、焦炭、表面处理、制革、水泥制造、矿山开发、化学危险品仓储、民用爆炸品、生活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修造船及拆船、港口码头、进口废物处理、涉及电磁辐射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化畜禽饲养项目。(三)流域开发、围海(垦)造地以及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成片土地开发等区域开发项目。(四)涉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市

22、级以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内的开发建设和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的项目。(五)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不含双D港)内新、改、扩建所有燃煤设施及1吨/小时(不含1吨/小时)以上的油炉。(六)市内四区用地招标、拍卖、摘牌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

23、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拟建设的3000万元以上饮食娱乐服务企业项目、1亿元以上新、改、扩建项目(不含市内四区以外房地产项目)和特殊项目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已获取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过环评处审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区域内已经过审批、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已

24、审批及受国家总局、省局委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领导签署意见现场检查建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书面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现场检查建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检查建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2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职权执法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

25、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关于调整我局行政处罚权限和部分程序的通知(大环发201040号) 1、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权限调整为:环境监察支队罚款权限20万元(含涉外行政处罚),其他执法单位罚款权限10万元(含涉外行政处罚)。环境监察支队在作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罚款,其他执法单位在作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报市局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和涉外的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需报市局法规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26、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区域内有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网上审核各分局、各办事处、各管理局、固管处、车管处提出10万元以上罚款和支队提出2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

27、领导受理审查各执法单位报送的重大和涉外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大气环境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3大气环境管理处燃煤、油锅炉污染防治管理燃煤、油锅炉污染防治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

28、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油设施及锅炉房的单位和个人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内新建、改建、扩

29、建燃煤、油设施及锅炉房的单位和个人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签署意见备案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污染防治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 法 范 围执法权限4污染防治处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监管清洁生产企业污染状况公布监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

30、,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或者配备。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

31、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地方政府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行政区域内实施限期治理的单位行政区域内实施限期治理的单位列入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下达决定记录归档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记录归档监督公布提出监督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记录归档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签署意见记录归档污染防治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

32、2)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 法 范 围执法权限4污染防治处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监管责令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

33、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34、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行政区域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行政区域内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区域内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现场检查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记录归档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记录归档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记录归档污染防治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4污染防治处限期拆除排污口

35、或者私设暗管限期拆除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监管排污单位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检查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

36、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

37、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行政区域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区域内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政区域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 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记录归档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记录归档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记录归档污染防治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4污染防治处限期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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