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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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

2、)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

3、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

4、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

5、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

6、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

7、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

8、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9、,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

10、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第十二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

11、致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

12、防救援人员证;(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第十四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

13、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第十七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

14、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申报审批

15、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

16、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

17、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第五章抚恤金发放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18、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第二十四条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

19、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第

20、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1、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三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

22、,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受理通知书 2.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3.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5.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6.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附件1受理通知书_: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同志(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经办人: 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月日附件2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姓 名性 别民族照片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退

23、伍(退职)时间残疾时单位现残疾等级户 籍 地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残情检查情 况残疾情况: (医院印章) 年 月 日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3人以上小组成员签字)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为 级。签字: 年 月 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残疾性质:申报等级:(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地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残疾性质:申报等级:(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意见残疾性质:审批等级:(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注:1.“入伍时间”、“退伍(退职)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2.“现残疾等

24、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填致残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附件3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政策文件,经鉴定,你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如下:因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因 ,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残疾情况与原定残疾等级相符,不予调整残疾等级;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

25、准第 条第 项,将残疾等级调整为 级;残疾情况明显减轻或消失,已经达不到最低等级评定标准,取消原定的残疾等级。特此告知。如今后原评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可提交近6个月内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年 月 日附件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姓 名出生年月性 别照片(2寸)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退职)时间证件遗失损毁时间残疾性质残疾等级原伤残证件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地址证件遗失损毁原因证件遗失登报声明情况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级退役军

26、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退役军人事务局:兹有我县(市、区) 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其抚恤关系及档案转至你处,请予接收。 年的抚恤金由我们发至年底,请你们从 年元月起发放抚恤金。姓 名对象类别性 别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退职)时间负伤时部队或单位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残疾证编号迁出地户籍迁入地户籍迁出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 (盖章)承办人: 年 月 日迁出地地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盖章)年 月

27、 日迁入地地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迁出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迁入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对象类别”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附件6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申请人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局反映该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 址致残时间致残地点致残原因残疾性质拟评残疾等级残疾情况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公示期不计入审批办事时间。_退役军人事务局(章)年 月 日(联系电话: 地址: )- 25 - X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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