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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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 20前 言2016 年 8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大移动容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

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编制工作组会议,讨论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编制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各章节编制小组成员以及主要编制者,明确了 编制工作进度时间表,同时讨论通过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大纲。起草工作组

3、和各章节编制小组在苏州、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就 总则、设计、制造、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以及规程附件的专项要求等召开多次研讨会,征求国内主要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2017 年 10 月 26 日,编制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讨论,并且就初稿各个章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各章节编制小组在上海、北京等地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就 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中有关“使用管理”、“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 ”和“定期检验”等内容进行讨论与修改。2018 年 7 月 9 日,

4、编制工作组在安徽池州召开了第 三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的所有章节,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的关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9 年 2 月 26 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就部分专家和企业对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与修改。2019 年 6 月,经编制工作组努力,形成了 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月特种设备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设局函2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2019 年?月,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 大移动容规送审稿。2019 年?月

5、,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技术委员会审议,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 大移动容规报批稿。2019 年月,大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2019 年月日,大移动容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如下:1.以原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整合并理顺逻辑关系。

6、2.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3.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安全技术规范在各个环节中 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4.大移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在充分与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如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铁路局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与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5.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移动容规(2011 版)第 1 号和第 2 号修

7、改单的规定,以及移动容规(2011 版)宣贯、实施中反应出来的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条款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增补或者调整相应的规定。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介质主要是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为了防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其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同时也是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适应与国际市场的交流需求,适当提高 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与国际规范的相应规定等效或者接轨,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危害性的确定原则等。7.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分章、

8、分节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责任边界尽可能清晰,并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8.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及 其物流模式快速发展的多样性特点,在保障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本着降低使用单位物流成本 、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营周转时间的原则,调整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模式和检验周期。9.解决大移动容规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及与大移容规的协调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内容上的协调问题。有关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 20检验试验和型式试验等技术要求,尽可能直接引用 大移动容规的协调标准和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再对技术细节等内容进行重复规定

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目 录1 总 则(1)2 材 料(4)3 设 计(9)4 制 造(29)5 监督检验 (45)6 使用管理(57)7 充 装 (70)8 改造与修理(74)9 定期检验 (77)10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100)11 附 则(109)附件 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1)附件 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3)附件 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5)附件 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7)附件 E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23)附件 F 特殊介质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29)附件 G 型式试验(131)

10、附件 H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36)附表 h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137) 附件 J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电子铭牌(149)附件 K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60)附件 L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62)附件 M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63)附件 N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64)附件 P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67)附件 Q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70)附件 R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书(17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 20附件 S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75)附件 T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177)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7

1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TSG 22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移动式压力容器含义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 (注 1-1)或者气瓶(注 1-2)与走行装置(注 1-3)及其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注 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

12、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注 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注 1-3:走行装置,是指支撑罐体或者气瓶并且担负车辆走 行任务的零部件总成,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所指走行装置除注明外,是铁路罐车走行装置、汽车罐车和长管拖车的底盘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等装置的统称。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

13、注 1-4);(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的(注 1-5);(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45m3,气瓶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15m3的(注 1-6);(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 1-7)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注 1-8)液体的(注 1-9)。注 1-4: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 (厂)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注 1-5:罐体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 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SG 222220209称

14、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 (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注 1-6:罐体容积,是指单个罐体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 (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罐体内部内件的体积;气瓶公称容积,是指单个气瓶的水容积,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规定确定。注 1-7:气体,是指在 50时,蒸气压力大于 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 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包装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

15、包装供运输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所有气体;(2)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 -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可分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和 65之间的气体)、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高于 65的气体)。;(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包装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注 1-8: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罐体内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m3,并且同时满足本规程 1.3.1 中(1)、(2)、(3)项要求的,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注 1-9:液体,是指在 50时蒸气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3MPa(

16、绝压),或者在 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 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 20的物质。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符合本规程 以及本规程以下附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符合附件 A 的规定;(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 1-10),还应当符合附件 B 的规定;(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 C 的规定;(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 1-11)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 D 的规

17、定;(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 E 的规定;(6)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充装特殊介质的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 F 的规定。注 1-10: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统称。注 1-11: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统称。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TSG 22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3)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 0.1MPa(包括罐

18、体与大气连通的,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的。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 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1.5.1 罐体或者气瓶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以下范围内:(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 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以及仪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罐体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气瓶开孔部分的端塞;(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接管、管座、

19、凸缘、法兰、法兰盖板,以及与罐体上凸缘、法兰等直接连接用的 M16 以上(含 M16)的螺栓(柱)等。1.5.2 管路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直接连接的管子和管件。1.5.3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包括直接连接在罐体或者气瓶,以及管路上的 超压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阻火装置,以及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连接的导静电装置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 直接连接在罐体或者气瓶,以及管路上的 压力、液位、温度、真空度等测量装置。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 包括罐体或者气瓶的液相、气相管路中用于充装与卸载用的阀门等。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

20、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3)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团体标准或者 企业标准。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SG 2222202011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

21、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 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 结果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1.8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 1-12)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 称为本规程协调标准;本规程协调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1)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路罐车;(2) GB/T 199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3) NB/T 47057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4) NB/T 47058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5) NB/T 47059冷冻液

22、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 NB/T 4706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7) NB/T 470长管拖车(报批中);(8) NB/T 470管束式集装箱(报批中)。本规程中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 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 。注 1-12:本规程协调标准或者引用标准,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1.9 监督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3、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要求的信息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 材 料2.1 材料通用要求2.1.1 基本要求(1)罐体、管路等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 ,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等;(2)罐体、管路等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TSG 22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罐体、管路等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 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4)罐体、管路等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

24、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有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或者标签,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或者标签 的内容至少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以及材料的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 (热处理状态)和材料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项目;(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 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管路等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管路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5、2.1.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是境外已有的,在相似工作条件下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和方向,以及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3)境外牌号材料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满足本规程 2.1.1 的要求;(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罐体和管路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核查,并且对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核查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以及其相应材

26、料标准的要求 后,方可投料使用;(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以及管路材料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罐体主要受压元件中,采用未列入 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 或者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1.7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后,方可允许投入使用。2.1.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 钢板(带),应当满足本规程 2.1.2.1 的各项要求,并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2.1.2.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7、TSG 2222202013设计单位选用境外牌号材料时,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满足本规程 2.1.2.1的各项要求。2.1.3 新材料的使用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 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7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后,方可投入使用。2.1.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钢材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用于制造罐体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或者罐体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 1.7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后,方可投入使用。2.1.4 材料投用和标志

28、移植(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保证所使用的罐体、管路等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货检验时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核查材料标志标识等是否与本规程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一致;对于 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有怀疑的罐体以及管路的压元件的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确认符合本规程 、设计文件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 投入使用;(2)用于罐体以及管路受压元件的材料,在投入使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2.1.5 材料代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对罐体以及管路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

29、在竣工图上做出详细记录。2.2 钢材技术要求2.2.1 熔炼方法罐体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钢板,以及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2.2.2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2.2.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磷(P)、硫(S)的含量,C0.250、P0.035、S0.035。2.2.2.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TSG 22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4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

30、下要求:(1)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P0.030、S0.020;(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5;(3)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 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4)用于罐体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钢材,P0.020、S0.010。2.2.3 力学性能2.2.3.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板,其力学性能中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材料质量证明书中,常温下的屈服强度 (Rel)或者 0.2规定

31、塑性延伸强度(Rp0.2)与抗拉强度之比不大于 0.85;(2)常温下屈服强度标准值(Rel)或者 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标准值不大于 460MPa、抗拉强度上限标准值(Rm )不大于 725MPa。2.2.3.2 冲击吸收能量厚度不小于 6mm 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 5mm 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在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 夏比 V 型缺口试样冲击吸收能量(KV2)指标,应当符合表 2-1 的规定。表 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吸收能量(注 2-1)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 (MPa)3 个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平均值

32、KV2(J)510275105703457063038 (且侧膨胀值LE0.53mm)注 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冲击试验每组取 3 个标准试样(宽度为 10mm),允许 1 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 70;(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 7.5mm 或者 5.0mm 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吸收能量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指标的75或者 5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SG 2222202015(4)钢材标准中冲击吸收能量指标高于表 2-1 规定的钢材,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

33、定。2.2.3.3 断后伸长率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板,其力学性能中断后伸长率 (A)除不小于 10000 /Rm ()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 )大于 540MPa 的,其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 17;(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 )小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其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20%。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 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 1 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 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 2 部分:奥氏体钢的规定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 本条的规定。2.2.4 钢板超声检测2.2.4.1

34、检测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板,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20mm 的;(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12mm,并且充装介质为剧毒以及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规定 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2.4.2 检测合格标准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 NB/T 47013.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3 部分:超声检测的规定,合格标准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本规程 2.2.4.1 第(1)(2)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 级;(2)符合本规程 2.2.4.1 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相 关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2.3 钢锻件技术要求罐体或者管件用钢锻件应当符合 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 或者 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以下钢锻件的合格级别不得低于 级:(1)与充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50mm 的罐体用钢锻件;(2)与充装介质接触的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或者气瓶用钢锻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钢锻件,合格级别不得低于 级。TSG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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