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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晋煤救发2023152号)、阳泉市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阳政办发20236号)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促进全市煤矿安全治理责任落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根据“属地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县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负有煤矿安全监
2、管职责的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市营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督察组在检查中发觉存在重大隐患而不仔细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煤炭企业。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与约谈,不得托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根本状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根本制度建立和
3、贯彻执行状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状况,事故性质、缘由分析及教训,重点是实行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展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预备书面材料。 第五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凡消失本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情形的,由市煤炭工业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 (二)县区级约谈 县区级约谈由各县区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六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展。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准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状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与约谈或不仔细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展通报批判,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约谈整改期间,因未准时消退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