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doc

上传人:黑*** 文档编号:88610846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3.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doc(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非 煤 矿山安全 监管 执法 检查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惩罚依据 1.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度文件。 查 阅 资料。 【 法 律 】 安 全 生产法第十八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4.1 条其次款。 1)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

2、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部 门 规章】非煤矿 矿 山 企业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明施方法( 国 家 安全 生 产 监视 管 理 总局令第 20号,78 号令修订)第六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

3、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撤消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规 章 制度文件; 作 业 规程; 工 种 操查 验 资料。 【 法 律 】 安 全 生产法第十八条。 【 部 门 规1)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4、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惩罚依据 产治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作规程; 章】非煤矿 矿 山 企业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明施方法( 国 家 安全 生 产 监视 管 理 总局令第 20号,78 号令修订)第六条。 操 作 规程; 【法律】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

5、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治理制度、重大危急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20号,7

6、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撤消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件。 查 阅 资料。 【 法 律 】 安 全 生产法第三十 八 条 第一款; 【 部 门 规章】安全生 产 事 故隐 患 排 查治 理 暂 行规定(国家 安 全 生产 监 督 治理 总 局 令第 16 号)第八条。 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 制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治理措施,准时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第 16 号)其次十六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