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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治理工作,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避开和削减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挡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安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全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条职责 (一)使用部门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日常治理。 (二)安环科负责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使用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治理规定 (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置、安装有效的
2、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必需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留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留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展检查、维护和保养。 (四)班组安全员巡查时留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展查验,发觉特别应马上安排检修。 (五)安环科每月进展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展验证。 (六)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治理责任人。 (七)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八)组织对劳动者进展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学问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实行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准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本制度由将二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