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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2023/03/01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治理,明确修理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构造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根底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
2、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和区(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以下简称房屋修理)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第五条 房屋修理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担当,其房屋修理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担: (一)房屋主体构造中的根底、柱、梁、墙的修理,由各业主根据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修理(包括因构造需要而涉及的相领部位的修理),根据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构造部位的修理,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根据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不上人屋顶的修理,由
3、修理所及范围掩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根据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可上人屋顶的修理(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理所及范围掩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局部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其余由修理所及范围掩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根据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局部)的修理,由各业主根据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共用厨房、厕所的修理,由各业主按户分担。 (八)房屋共用设施的修理,由各业主根据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六条 已实行物业治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治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修理。 未实行物业治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