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动产的浮动抵押权(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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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动产的浮动抵押权(三篇)银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动产的浮动抵押权篇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 根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嵊州市公司(以下简称抵押人)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即本合同抵押人的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情愿向抵押权人供应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

2、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涉及合同款项为人民币(大写)。 其次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抵押物 3.1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连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3.

3、1.2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帮助材料。 3.1.3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展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

4、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抵押物的登记 5.1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担当。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当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

5、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担当补办费用。 6.2抵押人应当妥当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抵押权人的监视检查。 6.3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收入准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以连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

6、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缘由,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准时供应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供应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8.1款执行。 6.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连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状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

7、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连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恳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

8、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连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全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主

9、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商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8.1.2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8.1.3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到达30%以上;8.1.4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峻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躲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正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峻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8.1.5抵押人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8.1.6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治理人员消失重大疾病,死亡

10、、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惩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8.1.7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局部,归抵押人全部。 8.3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9.1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供应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治理者,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

11、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连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抵押人每个月向抵押权人供应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准时精确反映财产变动状况,并协作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抵押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经

12、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5.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实行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9.5款所列大事或其他大事时,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9.8当债务人未履行债

13、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9.9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准时通知并帮助抵押权人避开抵押权患病侵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九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6.3、6.4款和第九条所作出的承诺,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或违反本合同商定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抵押登记,或其他违反本

14、合同商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10.3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商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浮动抵押权拘束抵押人住宅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11.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1.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15、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附则 14.1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之间的全部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抵押权人给抵押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抵押人。 14.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伍份,抵押人壹份、抵押权人叁份,工商行政治

16、理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特殊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留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抵押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动产的浮动抵押权篇二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 根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宅地: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嵊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抵押人)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

17、即本合同抵押人的付款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情愿向抵押权人供应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涉及合同款项为人民币(大写)。 其次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

18、、代理费等。 第三条抵押物 3.1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连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帮助材料。 3.1.3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展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

19、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抵押物的登记 5.1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办理抵押登

20、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担当。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当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担当补办费用。 6.2抵押人应当妥当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抵押权人的监视检查。 6.3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收入准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以连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

21、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缘由,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准时供应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供应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8.1款执行。 6.7抵押物发生毁损、

22、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连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状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连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恳求权人的抵押物

23、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归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连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

24、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全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商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8.1.2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8.1.3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到达30%以上;8.1.4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峻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躲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

25、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正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峻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8.1.5抵押人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8.1.6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治理人员消失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惩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8.1.7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局部,归抵押人全部。 8.3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9.1抵押人

26、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供应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治理者,抵押物不存在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连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27、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抵押人每个月向抵押权人供应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准时精确反映财产变动状况,并协作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抵押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5.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实行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

28、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9.5款所列大事或其他大事时,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9.8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9.9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准时通知并帮助抵押权人避开抵押权患病侵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应当担当

29、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九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条6.3、6.4款和第九条所作出的承诺,或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或违反本合同商定拒绝或拖延办理抵押物保险或抵押登记,或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10.3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商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在所受经济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浮

30、动抵押权拘束抵押人住宅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 11.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1.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附则 14.1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之间的全部通知

31、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抵押权人给抵押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抵押人。 14.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伍份,抵押人壹份、抵押权人叁份,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特殊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留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抵押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动产的浮动抵押权篇三 出质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

32、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开户金融机构:_ 账号:_ 质权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33、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担当责任。 其次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 质物数量:_。 质物质量:_。 质物所在地: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元,实际质押额为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商定不明,或者商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全都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伴同质物移交质权

34、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商定,孳息的全部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全部权转移为质权人全部。 第四条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

35、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担当。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

36、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过错担当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承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状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37、。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丢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恳求停顿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

38、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担当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连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恳求质权人准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9、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

40、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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