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ppt

上传人:qwe****56 文档编号:88502306 上传时间:2023-04-26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ppt(6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培训 课件制作 学习要点提示o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o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o三、社区服刑罪犯的行为约束o四、审前调查评估o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o六、社区矫正小组o七、监管、处罚措施o八、关于禁止令o九、教育矫正和解除矫正o十、矫正工作的法律责任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o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对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制

2、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o办法全文共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一)(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的制定o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o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

3、。o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二)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o办法出台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有关社区矫治的法律规范,只有“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还有一些地方制订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o办法的出台,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的具体细化,也与近几年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o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收社区矫正罪犯88万余人

4、,累计解除矫正罪犯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罪犯40万人,社区矫正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三)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三)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2)o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o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o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o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一)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一)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o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

5、)o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o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罪犯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二)社区矫正的任务(二)社区矫正的任务o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o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o三是帮助社区矫正罪犯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三)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五个环节)(三)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五个环节)o一是社区矫

6、正衔接。主要是接收矫正罪犯,移交、接收有关法律文书;o二是社区矫正执行。主要有谈话教育、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签订监督人或志愿者协议书、组织开展公益劳动、集中学习等;o三是社区矫正监管。主要有矫正罪犯定时、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管、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活动的情况。o四是社区矫正奖惩。主要是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月进行考核并填写相关材料、季度考评表、对矫正罪犯按现实表现进行奖惩;o五是社区矫正解除。主要有对刑期、考验期满没有重新犯罪的矫正罪犯,履行审批手续,宣告期满解除矫正;对重新犯罪、有余罪漏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罪犯,按程序提出收监执行等。(四)矫正工作方案和

7、档案(四)矫正工作方案和档案o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9)o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10)o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三、矫正罪犯矫治期间的行为约束o办法对社区

8、矫正罪犯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如,社区矫正罪犯要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等。o按犯罪类型区分矫正行为规范:(11-16)o 1.社区矫正罪犯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o 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者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或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o 3.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等。(一)社区矫正罪犯行为规范(一)社区矫正罪犯行为规范o 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将面临可

9、可能被撤销缓刑和假释能被撤销缓刑和假释的后果: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等行为。o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一旦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将会被重新收监。o此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等,也将面临被重新收监被重新收监的后果。(二二)违反规范行为的后果违反规范行为的后果(三)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行为规范(三)剥夺

10、政治权利罪犯的行为规范o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32)o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o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治,办法做了详细规定。为便于其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其身份和矫正档案保密

11、,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等。o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33)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的矫正(四)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的矫正 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

12、.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四、审前调查及评估o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o调查评估对象,是指巴东籍或常住地为巴东的,拟判决或裁定为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

13、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危害,或在判决、裁定时容易引起争议的罪犯。(一)委托调查评估及评估对象(一)委托调查评估及评估对象(二)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二)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o 1.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效果良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o 2.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

14、区矫正制度的作用。o 3.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三)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三)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o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主要包括七个方面:o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1.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的目的

15、。2.以基层组织为主要渠道,减小影响面。就是通过村(社区)组织、社区警务室,在一定范围展开调查,避免大张旗鼓,要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3.对未成年被告人要搞好衔接。就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三)调查评估的工作内容(三)调查评估的工作内容o审前评估调查以被告人(或罪犯)为中心,力求客观地反映被告人的全部面貌。o一是走访人员全面。被告人、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和居民、被告人户籍地派出所等。o二是调查内容全面。被告人的情况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

16、悔罪表现、有无劣迹前科,以及对法院处理的意见和想法等。o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社会关系、工作经历、人际交往情况。o被告人的社区情况:思想品德、社区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现实表现的综合评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看法、适用非监禁刑后的矫正措施。o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述,了解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等。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一)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一)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o 1.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

17、工作衔接,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o 2.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通过网络实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矫正罪犯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二)书面告知、按种类交接(二)书面告知、按种类交接(5-7)o 1.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o 2.区分社区矫正罪犯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交付、接收方式。管制、缓刑、假

18、释三类社区矫正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在十日内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由监狱或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三)文书送达、宣告程序和内容、交接责任(三)文书送达、宣告程序和内容、交接责任o 1.社区矫正罪犯接收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和送达期限。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适用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o 2.矫正接收宣告内容和

19、程序。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罪犯宣告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o 3.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罪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六、社区矫正小组(一)为社么要为社区矫正罪犯确定矫正小组(一)为社么要为社区矫正罪犯确定矫正小组 o 1.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

20、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o 2.在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罪犯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这些人员与社区矫正罪犯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罪犯,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矫正小组的构成(二)矫正小组的构成o 1.办法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每一名社区矫正罪犯的具体情况,为其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协助执行机关开展工作。(8

21、)o 2.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包括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罪犯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o 3.社区矫正罪犯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o 4.在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构建社会化的矫正模式。(三)关于社会工作者(三)关于社会工作者o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

22、有关规定,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o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o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七、监管和处罚措施(一)监管的必要性和强制性(一)监管的必要性和强制性o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对社区矫正罪犯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罪犯重

23、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o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居住地变更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o办法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监管要求。(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o一是报告义务。矫正罪犯在矫正期限的报告事项: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罪犯,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o

24、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罪犯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o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罪犯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o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罪犯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o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三)监管的针对性(三)监管的针对性o办法明确规定:在日常管理中,要采

25、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o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o要定期到社区矫正罪犯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罪犯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o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罪犯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措施(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措施o1、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罪犯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罪犯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o2

26、、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罪犯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简称:六五八情形)。(简称:六五八情形)o3、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罪犯,罚责更为严厉。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23)o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o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o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o4

27、.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o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o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25)o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o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o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o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o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26)o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o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

28、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o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o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o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o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o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o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八、关于禁止令(一)禁制令(一)禁制令o禁制令,是指判令矫正对象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三个特定)(三个特定)o禁制令,不仅适

29、用于刑事诉讼案件,还常常适用于民事案件中的紧急事项处分。比如制止某个侵权行为,制止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接近未成年子女,制止盗版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制止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等等。o禁制令是一项各国普遍采用的诉讼制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二)禁止的期限(二)禁止的期限o禁制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制令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o判处管制的犯罪

30、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最短期限的限制。o禁制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o违反禁制令的,对管制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缓刑犯则撤销缓刑。(三)禁止从事的活动(主要基于犯罪情况)(三)禁止从事的活动(主要基于犯罪情况)o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

31、、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四)禁止进入的场所(主要基于犯罪诱因)(四)禁止进入的场所(主要基于犯罪诱因)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

32、止进入的区域,场所。o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罪犯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12)(五)禁止接触的人(主要基于被害人的保护)(五)禁止接触的人(主要基于被害人的保护)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o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五)禁制令的

33、有效执行(五)禁制令的有效执行o办法明确规定,发现社区矫正罪犯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22)o为严格规范执法,办法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罪犯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促进顺利矫正。o“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

34、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九、教育矫正、解除矫正的具体规定(一)教育矫正(一)教育矫正dede具体规定具体规定o“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o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罪犯,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o办法突出强调社区矫正罪犯应当自觉参加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自新意识。社区矫正罪犯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是培养社区矫正罪犯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

35、,促使其认罪悔罪,走向新生。o办法要求,要根据社区矫正罪犯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二)解除矫正(二)解除矫正dede具体规定具体规定o社区矫正罪犯接受矫正的期限与其刑期、考验期和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致,矫正期满即应依法解除矫正。o解除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一个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标志着社区矫正罪犯身份的变化,他们将由社区服刑罪犯成为普通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不再受到人身自由限制。o办法对解除矫正有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罪犯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

36、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29)(三)解除矫正(三)解除矫正dede步骤和要求步骤和要求o一是做好解除矫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罪犯应当作出个人总结,由司法所作出书面鉴定,告知国家关于安置帮教的政策,对其下一步的安置帮教提出建议。o二是公开进行解除矫正宣告。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参加人员应当包括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群众代表、社区矫正罪犯所在单位及其家庭成员等。o三是解除宣告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除了宣读对社区矫正罪犯的鉴定意见,宣布依法解除矫正外,管制、缓刑和假释人员各有不同的宣告事项。o

37、四是依法办理解除矫正的法律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解除矫正的罪犯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监狱(看守所)要依法为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办理刑满释放手续。o五是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司法所要与安置帮教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及时转交相关材料,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四)解除矫正(四)解除矫正dede主持和参加人主持和参加人o办法明确规定:(30)主持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参加人。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罪犯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罪犯的家庭成员或

38、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五)解除矫正(五)解除矫正dede宣告事项宣告事项o注意区分按犯罪类型宣告:1.宣读对社区矫正罪犯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2.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3.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4.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o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罪犯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六)解除矫正(六)解除矫正dede特殊情况特殊情况o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解除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o

39、社区矫正罪犯死亡及书面报告 1.社区矫正罪犯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31)2.社区矫正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十、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及后果(一)法律责任及后果o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37)o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

40、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o社区矫正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区矫正罪犯实施监管、教育矫正,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违背下列规定:1.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2.在矫正工作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重大情况及时反映和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办理入矫、实施审前调查、季度考评、司法奖惩、解除矫正等手续。4.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提前解除矫正或超期解除矫正。5.在审前调查、司法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中,坚持

41、原则、恪尽职守、廉洁自律。6.依法保障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侮辱矫正对象人格、剥夺人身自由、搜查身体或物品及住所;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7.在审前调查活动中,严格执行二人以上同行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调查笔录;不泄露案件材料内容和调查意见。8.组织开展公益劳动,严格管理,指挥得当,注意安全,严防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不得强令冒险操作,不疏忽管理。9.在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前的矫正环境评估工作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向司法机关提供与实事不符的情况。(三)矫正罪犯的权益保护(三)矫正罪犯的权益保护 (36)o社区矫正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

42、、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o社区矫正罪犯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o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罪犯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四)矫正工作的三个(四)矫正工作的三个“建立建立”(35)o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o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罪犯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o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罪犯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五)关于期间(五)关于期间o办法中有十条涉及到期间,共22处,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注意区分,才能很好的执行。o办法中期间的具体表述:三个工作日内、十日内、三日内、每个月、每三个月、七日内、超过七日、不得超过一个月、提前一个月、不少于八小时、七个工作日内、一个月内、三次警告、十五日内、两次警告、一个月内、延长一个月。谢 谢2012年3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项目管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