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BA─00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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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别 病案管理 编号 BA0042题目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页数 5/5生效日期 2012.4 修改日期 2014.91 总则1.1 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威海市立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1.3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

2、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1.4 我院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2.1 电子病历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2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2.3 我院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2.

3、4 电子病历采用电子签名以确保其法律有效性。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2.5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a 权限划分原则:住院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等操作;主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等操作;副主任、主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管理、封存归档等操作;医务、病案管理部门可执行病历管理、浏览、封存、解封、质量监控等操作。b 时限设定原则: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设定。c 在不违反a、b原则的前

4、提下,可根据实际划分,设定护理、医技等其他岗位人员具体的权限和时限。2.6 电子病历书写人员应取得威海市立医院病历书写资格,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我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2.7 电子病历系统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具体规定见电子病历书写管理暂行规定。2.8 电子病历以书写录入完成并确认时间为首次生成时间。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2.9 电子病历系统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5、,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我院管理水平。3 电子病历的运行3.1 由信息科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并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3.2 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有数据备份机制和信息系统灾备体系,能

6、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的连续性。b 鼠标和键盘均可单独操作;确保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设置各种单据、病历页原样打印输出,支持病程记录、医嘱单等续打等功能;能保证安全运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c 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d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e 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其他各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数据准确可靠,数据之间应相互关联、相互制约。运行速度快、保密性强。f 电子病历系统可允许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的嵌入,为医务人员提供专业性帮助。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

7、不能替代医务人员决策,不能限制医务人员的决策行为。4 电子病历的监控、管理4.1 我院建立院级、科室、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成立电子病历质控小组,使用电子病历质量控制软件,对运行病历实行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持续改进。院级终末病历质量监控应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确保每份病历经质量监控后保存。4.2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电子病历中涉及表格式病历模板的,应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设计使用。超出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表格式病历模板应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方可实施。4.3 全院

8、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录入)。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4.4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4.5 电子病历的修改应符合下列要求:a 医务人员登录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前,必须确认身份标识。b 医务人员应按照开放权限修改电子病历,并由修改者进行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c 必须在电子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并保留

9、原电子病历版式和内容,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4.6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4.7 住院电子病历于患者出院时,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质版记录为准。4.8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4.9 电子病历的存储应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

10、便于检索和调用。存储期限至少应与卫生部规定的病历保存期限相一致。4.10 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修改、复制电子病历。4.11 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查阅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据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a 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b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4.12 病案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

11、求提供材料:a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b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c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d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4.13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事)件、依

12、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者全部病历: a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b 经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c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d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14 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执行。4.15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4.16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4.17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的要求进行封存。获经批准院长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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