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祖伟韩玉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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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据的法律适用提要提要关键术语关键术语思考题思考题第1页/共61页2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票据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功能 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经常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在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行为 第2页/共61页3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一、票据(Commercial Paper)的概念 狭义概念:专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短期商业权利

2、凭据由出票人签名/签章于其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给持票人,通常可以流通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分类:汇票 本票 支票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期债券等)。第3页/共61页4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二、有价证券权利转让的性质 有价证券(Instruments):指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如股票、长期债券等)的统称。(一)衡平转让(Equity)1.过户转让(Assignm

3、ent)特性:(1)必须以书面形式转让,并由转让人签字/签章。(2)必须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或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3)若未将转让事实通知原债务人或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则受让人不能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提出索偿或诉讼。(4)受让人获得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必须以过户形式进行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称作非流通证券(Not Negotiable Instruments)。资本证券通常具有过户转让性;有些货币证券的转让,如股票的转让、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保付代理债权的转让等都具有过户转让性。第4页/共61页5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2.交付转让(Transfer)特性

4、:(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索偿或诉讼。(4)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可以行交付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称作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商品证券通常具有交付转让性;也有少数特殊的货币证券,如海运提单、运输保险单等的转让通常具有交付转让性;而不得流通的汇票及不得流通的划线支票等,也具有交付转让性。第5页/共61页6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二)流通转让(

5、Negotiation)特性: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可以进行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称作完全流通证券或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如狭义票据的转让通常具有流通转让性。但是,对于那些票据债务人已在票据上表明或记载其不可流通或不得转让的狭义票据来说,其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但不优于前手,而且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提出索偿或诉讼。第6页/共61页7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三、票据的基本原

6、理(一)票据为货币证券(二)票据为设权证券(三)票据为文义证券(四)票据为流通证券(五)票据为无因证券(六)票据为要式证券(七)票据为提示证券(八)票据为返还证券第7页/共61页8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四、票据的基本功能(基本作用)(一)结算支付工具(二)融资信贷工具(三)流通工具第8页/共61页9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五、票据的主要当事人及其各种持票人概念(一)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y)1.出票人(Drawer)。指签发票据之人,一般来说,他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本票的出票人有时又被称作制票人(Maker)。2.收款人(受款人)(Payee)。又称票据的抬

7、头,指出票人交付票据指定其收取票款之人,一般来说,他是票据的主债权人。3.付款人(受票人)(Drawee)。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命令/委托其接受票据支付票款的人(因为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诺付款,故本票只有前两个基本当事人,而不再有付款人之说),一般来说,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的债务人,并无必定付款及亲自付款的义务,他可以拒付,也可以另外指定担当付款人来执行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承兑了汇票或保付了支票,他就承担了必须按期付款的责任,转化成为该票据的首要主债务人了,此后,出票人就退居从主债务人的地位。第9页/共61页10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二)票据的流通当事人(Remote Par

8、ty)1.转让人(Transferor)和受让人(Transferee)票据所有人将其票据所有权(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叫做票据转让,其中,前者叫转让人,后者叫受让人。2.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叫做背书转让,并称这一转让人为背书转让人,简称背书人;如果背书转让人在作背书时记载了票据受让人名称,则又称这一被记名人为被背书记名受让人,简称被背书人。第10页/共61页11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三)票据的各种持票人概念 1.持票人(Holder)泛指一切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占有票据的人,如占有票据的收款人、占

9、有票据的被背书人或空白背书受让人、占有执票来人(Bearer)抬头票据的人等。2.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指其本人或其前手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适当代价的持票人。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第11页/共61页12第一节第一节

10、票据概述票据概述六、票据的法律系统(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国1882年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1882),规定了汇票和本票法,并把支票包括在汇票之内(到1957年,又另定了支票法八条,以作为对1882年票据法的一种补充)。美国没有单行的票据法,只是在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1952)的第三编“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加以发展,制定了有关票据的法规。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结构主体是围绕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其必备的法律条件,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

11、票据法均属于英美法系。(二)大陆法系 其代表是1930年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和1931年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 signed at Geneva,1931),通常将其一并统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第12页/共61页13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的定义(一

12、)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开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向执票来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

13、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第13页/共61页14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二)日内瓦统一法的定义 汇票是具备下列要项的票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未记载付款地点时,可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付款期限(未记载付款期限时,视为见票即付);(5)出票地点和日期(未记载出票地点时,可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6)出票人名称和签字;(7)一定货币金额;(8)收款人

14、名称。(三)我国票据法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14页/共61页15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二、汇票上的基本要项及其必要记载项目(一)“汇票”字样 其英文表达可以是Bill of Exchange或Exchange或Draft等,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均认为它是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这是为了便于把汇票跟本票、支票严格区分开来,以免混淆。(二)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对于国际票据来说,国际惯例是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所以,国际票据的成立与否,应以其出票地法律来衡量。但一般票据法都认为,出票人未注明

15、出票地点的汇票仍然有效,此时,可以出票人名称中所附地址作为出票地,或者,就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作为出票地(而不论该票据是否真的在当地签发)。第15页/共61页16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三)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1.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比如,出票人在出票时已处于破产或清理状态,则其当时所出票据将无效,因为他当时属于“丧失行为能力人”,自然也丧失了出票权。2.决定付款到期日。对于出票后定期汇票来说,必须知道出票日期,才能确定付款到期日。3.决定汇票的有效期。因为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算的。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认为出票日期是汇票的必要项

16、目。但英国票据法认为,出票人未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仍然有效;并且,取得汇票的收款人还有权自行加上出票日期,这一出票日期对于其后手受让人将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为了保护后手的权益)。第16页/共61页17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四)付款期限(Tenor)付款期限又称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到期日(Maturity),一般票据法都认为,付款期限并非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凡是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汇票一律作为即期汇票处理。1.即期(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这种期限的汇票被称作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无须承兑,持票人提

17、示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日。2.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这种期限的汇票属于“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 Draft)中的一种,必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并确定付款到期日。第17页/共61页18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3.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这种期限的汇票也是一种远期汇票,一般也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4.定日(At a Fixed Date)这种期限的汇票是又一种远期汇票,一般也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

18、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5.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某一说明日期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a Stated Date)。(1)提单(签发)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Other Specified Date)。(2)汇票注明日期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tated Date)。第18页/共61页19第二节

19、第二节 汇票汇票(五)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委托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委托是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1)英文的支付文句必须用“祈使句”(尤其应避免使用虚拟语气);(2)支付命令/委托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将导致整个汇票无效。第19页/共61页20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六)收款人名称(Payee)收款人名称是汇票上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项目,也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通常被称为汇票的抬头。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一般来说,限制性抬头汇票的出票人只对收款人负责,若收款人转让该汇

20、票的话,则其后手的票据权利不优于收款人,且只能联合收款人一起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3.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汇票的收款人(Payee)可以是出票人(Drawer)自己,称之为“己收汇票”,这在国际贸易中很常见。第20页/共61页21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七)确定的货币金额(Certain in Money)确定的货币金额更是汇票上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项目,也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货币金额记载,必须有支付货币的确定名称和确定金额(这里所谓“确定”的金额,是指汇票的任何当事人按照汇票文义来计算应付金额时

21、,应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会发生歧义)。1.基本记载2.附带有利息记载(1)汇票的付款金额附带利息记载的效力应服从出票地法律。(2)付款计息期限的算法应根据汇票文义。3.附带有货币兑换记载。(1)汇票支付文句带货币兑换记载的效力一般来说,只要这一记载不影响到支付货币和金额的确定性,出票就有效,如果这一要求又不违背付款地法规,付款人应予执行。(2)付款汇率的算法可根据汇票文义或国际惯例。4.附带有分期付款记载第21页/共61页22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八)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九)付款人名称(Drawee)(十)出票人名称(Drawer)(十一)出票人签字(Signat

22、ure of the Drawer)/签章第22页/共61页23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三、出票人常在汇票上作的其他附加记载(一)汇票编号 (二)出票条款(三)付一不付二 (四)借记账户(五)担当付款人 (六)预备付款人(七)对价条款 (八)托收条款(九)必须作承兑提示或不得作承兑提示(十)提示期限 (十一)免作拒绝证书 (十二)免作拒付通知 (十三)免于追索汇票示样,见书P271附录 示样汇票第23页/共61页24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四、有关汇票的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承担发生票据上的一定债务关系为目的而作的要式化操作(必须要有票据记

23、载)行为,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汇票、参加承兑汇票、保证以及支票保付等行为。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则都是以出票行为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因此被称为附属票据行为。2.广义的票据行为:指导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以及行使票据权利义务所作的一切要式化操作行为。除了上面已经提到过的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执票来人抬头/空白背书汇票的)无背书转让、背书托收、提示、付款、参加付款、拒付/退票(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追索以及本票见票等行为。这里的“票据行为”概念,涵盖了所有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有关操作行为,虽然其中多数的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但也有少数的票

24、据行为只是某一种票据(特别是汇票)所独有的,本节以下先介绍所有与汇票有关的票据行为。第24页/共61页25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二)有关汇票的票据行为(广义)1.出票(Issue)(1)出票行为(2)一般出票的效力2.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1)背书行为(2)背书的分类。1)转让背书 2)托收背书 3)质押背书3.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1)提示行为:1)承兑提示(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2)付款提示(Presentment for Payment)(2)关于提示地点的规定(3)关于提示效期的规定

25、1)对于即期汇票的付款提示/远期汇票的承兑提示效期2)对于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效期第25页/共61页26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4.承兑(Acceptance)(1)承兑行为(2)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2)保留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3)承兑的时效5.付款(Payment)(1)付款行为(2)执行付款人(付款人/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1)应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2)应支付金钱(3)正当付款的效力(4)付款的时效第26页/共61页27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6.拒付/退票(Dishonour

26、)(1)拒付行为1)拒绝承兑的表现形式2)拒绝付款的表现形式(2)拒绝证书(Protest)1)拒绝证书的作用2)拒绝证书的作成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3)拒绝证书的作成时限4)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负担(3)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1)拒付通知的作用2)拒付通知的做法3)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限4)拒付通知的费用负担。与拒绝证书的费用负担相类似第27页/共61页28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7.追索(Recourse)(1)追索行为(2)持票人取得追索权的必备条件 1)在法定时限内向付款人/执行付款人作了承兑提示/付款提示 2)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拒付通知 3)在法定时限内作成

27、了拒绝证书(3)保留追索权的期限(4)持票人可追索的对象(5)追索的清偿金额(6)清偿与再追索第28页/共61页29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8.保证(Guarantee/Aval)(1)保证行为(2)保证记载的基本要项(3)保证的目的(4)保证的效力1)对于保证人2)对于汇票的原债务人,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的信用得到保证;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原债务人地位均保持不变。3)对于经保证汇票的受让人,得到了保证人的付款/清偿承诺而使其债权更加确定(这也便于他再转让/贴现票据)第29页/共61页30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9.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1)参加承兑行为(2)参加承兑记

28、载的基本要项(3)参加承兑的目的(4)参加承兑的时限(5)参加承兑通知(6)参加承兑的效力(7)被参加承兑的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到期日算法,从拒绝承兑证书作成日起算。而其他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仍是按照汇票原定日期。第30页/共61页31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10.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ur)(1)参加付款行为(2)参加付款的手续(3)参加付款的目的。维护票据债务人的信用;阻止持票人追索。(4)参加付款的时限(5)参加付款通知。指参加付款人于参加付款后将参加付款事实通知被参加付款人(6)参加付款的清偿金额。票款金额+迟付利息/-早付利息+拒绝证书及其他有关费用(7)参加付

29、款的效力1)对于参加付款人,取得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成为清偿持票人)2)对于汇票的债务人,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们的汇票债务得以解除;但承兑人(如果有的话)、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原债务人地位均保持不变3)对于原持票人,其汇票权利归于消灭第31页/共61页32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11.挂失止付和保全票据权利(1)及时挂失止付(2)及时向法院/公证处申请公告(3)必要时(比如,汇票被骗失),还得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第32页/共61页33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五、汇票融资(一)汇票贴现(Discount)持票人将已经承兑的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贴现公司以换取现款,后者按一定贴现率从票面金额

30、中预先扣除贴现息,履行贴进汇票手续后将汇票现值净款付给持票人,并保留追索权,这种金融交易称作汇票贴现。第33页/共61页34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二)汇票的信用身价 1.看汇票主要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保证人)的资信状况。2.看汇票的出票条款。(三)开展汇票贴现业务的好处 1.对于银行来说,一是有高资信人的承兑/保证,并且还有追索权,比较安全,相当于一笔相对安全的贴息贷款;二是在资金紧张时可以作再贴现,从而在资金运用上拥有较大的灵活性。2.对于商人来说,一是贴现比一般信贷更容易实现,而且手续比较简单;二是贴现比一般信贷成本低(贴现息比一般信贷利息低,而且有些信用贷款还要求将一部分贷款留存在

31、贷款银行作无息/低息存款)。第34页/共61页35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四)汇票融资的手段1.用保证手段进行汇票融资。2.用融通(Accommodation)手段进行汇票融资。(五)承兑和贴现市场 承兑和贴现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35页/共61页36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六、汇票的种类1.按汇票三个基本当事人的所在地是否为同一国家分类分为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和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2.按汇票支付货币的不同分类分为本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和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3.按汇票出票人

32、的不同分类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 Draft/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商号汇票(Commercial Bill/Traders Bill)。第36页/共61页37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4.按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分类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5.按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分类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和商号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6.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类。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第37页/共61页38

33、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本币汇票 光 票 银行汇票 即期汇票国际汇票 外币汇票 跟单汇票 商业汇票 远期汇票 无承兑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第二节 汇票第38页/共61页39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一、本票(Promissory Note)的定义1.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本票是制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自己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对执票来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2.日内瓦统一法的定义:本票是具备下列要项的票据:(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名称;(4)制票人名称和签字;(5)出票地点和日期(未记载出票地点时,可以出票

34、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6)付款期限(未记载付款期限时,视为见票即付);(7)一定货币金额;(8)付款地点(未记载付款地点时,可以出票地为付款地)。3.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言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并且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第39页/共61页40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二、本票的分类 1.国内本票(Domestic Note)和国际本票(International Note)2.本币本票(Domestic Money Note)和外币本票(Foreign Mo

35、ney Note)3.银行本票(Bankers Note)和商号本票(Traders Note)4.即期本票(Sight Note/Demand Note)和远期本票(Time Note/Usance Note)第40页/共61页41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国际本票的基本分类关系如下:本币本票 银行本票 即期本票国际本票 外币本票 商业本票 远期本票 第41页/共61页42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三、本票与汇票的基本区别 1.本票票面上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票面上则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本票是制票人自己无条件付款的承诺;而汇票则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

36、件付款的命令/委托。3.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远期汇票一旦经付款人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则转为从主债务人。第42页/共61页43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4.本票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要经过承兑,并且可能被作保留性承兑,甚至被拒绝承兑。5.依据英国票据法,本票(包括国际本票在内)遭拒付时,持票人无须作成拒绝证书即可向前手追索(但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无此专门的免责规定);而国际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一般须作成拒绝证书才能向前手追索。6.本票没有参加付款;而依西方票据法,汇票有参加付款。7.本票只能开出一张(一式一份);而汇票可以开出一套(一式两份或数份)。第43页/共6

37、1页44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一、支票(Cheque/Check)的定义(一)英国票据法的定义:简单地说,支票是以(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Briefly speaking,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二)日内瓦统一法的定义:支票是具备下列要项的票据:(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和地点;(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即期”字样(未记载“即期”字样时,仍视为见票即付);(7)一定货币金额;(8)收款人名称。另外,日内瓦统一

38、法对于支票还另有一特别说明条款:支票的付款银行必须是拥有出票人支票账户存款的银行。(三)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44页/共61页45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二、支票的基本分类(一)按支票三个基本当事人的所在地是否为同一国家分类 1.国内支票(Domestic Cheque)2.国际支票(International Cheque)(二)按支票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1.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2.商业支票(Commercial Cheque)第45页/共61页46第四节第四节

39、支票支票(三)按支票是否可以支取现金分类 1.现金支票/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Uncrossed Cheque)2.转账支票/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1)普通转账支票/普通划线支票(General Crossed Cheque)(2)特别转账支票/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 Crossed Cheque)第46页/共61页47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国际支票的基本分类关系如下:银行支票 现金支票国际支票 商业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转账支票 特别转账支票(四)一种特殊支票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第47页/共61页48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三、支票

40、的效期(一)依据日内瓦统一法 1.支票的提示限期。国内支票是自出票日起算8日内;国际洲内支票是自出票日起算20日内;国际跨洲支票是自出票日起算70日内。2.支票的追索限期。从上述的提示到期日起算6个月内。(二)依据英国票据法(同汇票的相应规定)(三)依据我国票据法 1.支票的提示限期。当地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2.支票的追索限期。同汇票的相应规定。一般来说,非保付支票的持票人在超过支票的提示期限后作付款提示,付款银行可以依法照付或拒付(拒付时,持票人在支票的追索效期内仍拥有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内作付

41、款提示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比如因为提示误期,恰遇付款银行倒闭),则将由持票人赔偿这一损失。第48页/共61页49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四、支票的拒付和止付(一)支票的合理拒付/退票:指付款银行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支票拒付/退票的行为。其可能的原因主要有:(1)支票为空头支票(指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2)持票人提示付款误期(指超过了提示限期,但有时也可照付);(3)支票未到期(指“后签”了出票日期的支票,但也可不予理会而照付);(4)支票的背书不连续;(5)支票的签字/签章不符;(6)支票的必要记载不符合规定;(7)支票破损严重(缺损到必要记载);(8)必要记载被涂改需出票人再作确认;(9)依法

42、奉命止付等。一般来说,国际支票遭拒付时,持票人亦应及时向其前手及出票人发出拒付通知,并及时作成拒绝证书,以保留自己的追索权。第49页/共61页50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二)支票的止付(Stop Payment of Cheque)支票的止付是指出票人向付款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后者停止对某张己出支票(须明示支票编号、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等要项)付款的行为。注意,这里的所谓支票止付是指出票人对已经签字的“已出支票”的止付行为,它不同于出票人对于丢失的“未出支票(空白支票)”的挂失止付行为,更不同于持票人的挂失止付行为。1.日内瓦统一法不允许出票人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内止付支票,只允许其在支票的提

43、示期限后止付支票。2.英国票据法允许出票人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内止付支票,但必须在付款银行收到由出票人签字的书面止付通知后,止付才能正式成立(如果客户先用电话通知,也必须随后送交书面证实书,止付才能正式成立)。3.我国票据法对出票人止付支票行为无此类特别规定。若持票人“丧失”支票,则仍应如前面“汇票行为”中所述的那样采取挂失止付和保全票据权利行为。但支票的挂失止付与汇票的挂失止付有所不同的是,依英国票据法,支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银行发出挂失通知时,应立即与出票人取得联系,由后者发出书面止付通知,止付即可正式成立。第50页/共61页51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五、支票与汇票的基本区别 1.支票的出票人与

44、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未必先有资金关系。2.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不是银行。3.支票只能是即期付款;汇票可以是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4.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等行为(只是有所可以保付);汇票则可以有承兑等行为。5.支票有止付和划线等行为;汇票则无。6.支票逾期提示,只要出票人未予止付一般不会遭拒付,即使遭拒付时(在一定效期内)仍可向前手债务人追索;汇票逾期提示则很可能遭拒付,并会因此而丧失对从债务人的追索权。7.支票只能开出一张(一式一份);汇票可以开出一套(一式两份或数份)。此外,票据法关于出票、背书、付款和追索等“汇票行为”的其他规定,

45、一般仍适用于“支票行为”。第51页/共61页52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据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据 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适用一、汇票、支票及本票基本功能的综合比较(一)汇票的基本功能 1.银行汇票。为结算工具和流通工具。常用于银行作国际票汇业务。2.商业汇票。为结算工具、流通工具兼融资信贷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业务。(二)支票的基本功能 1.银行支票。为结算工具和流通工具。多用于银行作国内票汇业务。2.商业支票。也为结算工具和流通工具(除有时允许小额透支外,一般不能兼作信贷工具)。多用于国内支付,有时也用于非贸易或小额贸易的国际支付。(三)本票的基本功能 1.银行本票。为

46、结算工具和流通工具,可用于(无支票存款账户的)顾客进行大宗购买时作为结算支付工具,以避免其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与风险。另外,银行还通过可以发行远期本票(如银行债券)来筹资,将其作为融资工具(但我国票据法不允许这样做)。2.商业本票。为结算工具、流通工具兼信贷工具,主要用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进行筹资或大宗购买时作为分期付款的结算支付工具兼信贷工具。第52页/共61页53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据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据 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适用二、我国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十五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

47、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第九十七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八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

48、九十九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一百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53页/共61页54提要提要 现代国际结算主要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即使用能代替现金起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作用的信用工具来清算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信用工具就是票据。票据是一种与其他物权凭证不同的特种证券。它既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又是一种可以进行买卖的动产,用于担保债务等。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上的票据法大体可以分为

49、两大类,一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另一类是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票据法为维护票据的作用和信誉,促进流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票据制度告别了过去的无序状态,步入法制化轨道,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第54页/共61页55提要提要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票据,各国票据法一般对汇票均作出定义。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于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都以票据“文义”为准,因此,票据文义必须明了、确定。各国票据法都对汇票的各个项目应

50、如何记载及有关汇票的票据行为有详细的规定。通过汇票承兑和贴现进行汇票融资是短期资金融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汇票可按照其不同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第55页/共61页56提要提要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是绝对主债务责任人,它对受票人来说是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对受票人是债权人,但对受款人、正当持票人、背书人等其他当事人来说是债务人。本票的种类或形式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国内本票和国际本票、本币本票与外币本票、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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