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文件--医院配电柜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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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医院住院处翻扩建医疗用房(二期)项目低压配电柜、箱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某医院住院处翻扩建医疗用房(二期)项目低压配电柜、箱采购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黑龙江某医院招标机构: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二年八月38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招 标 文 件 审 查 表 工程名称某医院住院处翻扩建医疗用房(二期)项目低压配电柜、箱采购工程地点香坊区建设单位黑龙江某医院招标机构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编 制校 核审 核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目 录招标公告3第一章 投标资料表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 评标办法17第四章 合同资料表20第五章 合同条款22第六章 合同格式30第七

2、章 技术规范及服务要求33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39第九章 资格审查59招标公告项目编号:YX公X2-07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某医院住院处翻扩建医疗用房(二期)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现对该项目的低压配电柜、箱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本招标人为黑龙江某医院,招标机构为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某医院住院处翻扩建医疗用房(二期)项目低压配电柜、箱采购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3工程建设地点:香坊区中山路2.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5采购计划:低压配电柜4面、动力配电箱126台2.6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范的验收合格标准2.

3、7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有本次所要采购产品经营许可的代理商或制造商,代理商要有本次所要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3.2 在哈尔滨市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投标报名4.1投标申请人请于X2年8月27日至X2年8月3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

4、14至16时(北京时间)在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路X号)综合处报名,报名电话:0451-53000011。4.2来报名的生产厂家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书、相关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售后服务机构证明,代理商投标的除持有以上材料外另需持生产厂家授权证书及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上述证件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及复印件。5.联系方式招 标 人:黑龙江某医院招 标 机 构: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路X号 联 系 人:周先生 李女士 联 系 电 话:0451-53000011 传 真:0451-53000288 邮 政 编 码:15000

5、1 网 址: / 黑龙江招标网第一章 投标资料表投 标 资 料 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内 容一、说 明1项目名称:某医院住院处翻扩建医疗用房(二期)项目低压配电柜、箱采购2招标人名称:黑龙江某医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联系电话: 0451-880259213招标机构名称: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路X号联系人:周先生 李女士 电话:0451-53000011电子邮件:XX4货物名称:低压配电柜、箱货物数量:低压配电柜4台、动力配电箱119台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51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

6、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有本次所要采购产品经营许可的代理商或制造商,代理商要有本次所要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2 在哈尔滨市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6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二 册,分别为: 商务标,第八章给定的 (1)至(3)的内容 技术标(含资格审查部分内容),第八章给定的(4)至(8)的内容每册采用左侧书本方式胶装,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7投标文件包装:投标单位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

7、分别装订密封在两个外包封中。技术标中不得体现投标报价。8封套上写明以下内容: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并注明商务标或技术标)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9货物验收后运行1年所需的备件10投标人必须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导致投标被拒绝。11报价方式:设备现场落地价。供货期:X2年9月25日开始,具体送货时间以施工

8、进度为准。相关费用:含运输费、保险费、伴随服务费、各种税金。12投标人应按照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的格式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每项均应填报,如不需要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缺漏项处理。(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投标被拒绝。)13保证金额度:人民币5万元/标段1、招标机构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开户名称: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哈城郊信用联社辽河信用社账 号:140340122000007915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X2年9月14日17时前。14投标有效期:90天15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及全套投标文件的光盘一

9、份(此光盘投标签到时单独密封提交)。三、投标文件的递交16投标文件递交至:黑龙江某招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路X号)二楼开标室投标截止时间:X2年9月18日9时(北京时间)四、开标及评标17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地 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8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授 予 合 同19数量增减变更范围:15%20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须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向招标机构缴纳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用投标保证金抵扣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10、规定并扣除投标保证金。21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报价必须低于或等于此控制价,否则废标。招标控制价的金额将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次项目中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之日将被视为所有投标人应知道中标结果的时间,不再另行通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招标人及资金来源1.1 招标人及采购内容见“投标资料表”。1.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 合格投标人2.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2.2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2.3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

11、采购本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2.4 “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 投标费用3.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构成4.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资料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资料表第五章 合同条款第六章 合同格式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服务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九章 资格审查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其投

12、标被拒绝。5. 招标文件的澄清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见 “投标资料表”)。对投标截止时间十 (10)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6. 招标文件的修改6.1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将采用书面,并用录音电话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上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修改文件,超过规定时间概不受理。如投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前来领取,所造成的后果由

13、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7.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的构成8.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商务标包括:(1) 投标函(2) 投标一览表(3) 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标包括:(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 商务条款偏离表(6) 技术文件(7) 资格证明文件(8)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9.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9.1 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包

14、括按第2条款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证明、合格货物和服务的证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以及“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经验和其它业绩证明。9.2 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 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1 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2 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

15、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货物的具体参数。11. 投标报价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方式。11.2 投标人应按照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的格式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每项均应填报,如不需要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缺漏项处理。(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导致投标被拒绝。)11.3 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1.4 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11.5

16、 招标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1.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12. 投标保证金12.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2.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 “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形式、时间提交:12.3 任何未按第12.1和第12.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12.4 中标人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2.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

17、签订合同;(3)中标人未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13. 投标有效期13.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18.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影响保证金退还。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

18、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3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5.1 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所有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15.2 如果投标

19、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6. 投标截止时间16.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资料表”中指定的投标地点。16.2 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受。17.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17.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

20、件补充”“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17.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标及评标18. 开标 18.1 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8.2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18.3 开标时,招标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交货期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18.4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

21、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19. 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初审内容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9.2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19.3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19.4 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

22、值为准;(3) 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19.5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19.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 交货期不符合要求的;4) 质量保证期不符合要求的;5) 付款条件和方式不符合要求的;6) 投标文件中有严重不真实现象的;7) 投标人有不

23、良履约记录的;8)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和资格文件不全的;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10)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11)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2)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3)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或超出“投标资料表”中偏差范围的;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15)如果投标人递交了投标声明,但没有完整的报价表;19.7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 投标的澄清20.1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

24、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 投标的评价21.1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19条规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2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2. 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22.1 除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22.2 投标人试图对

25、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 授予合同23. 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23.1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审查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23.2 在审查建议中标人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23.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能否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24.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24.1 招标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

26、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5. 中标通知书2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5.2 当中标人按第2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6. 签订合同26.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27.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交易费27.1中标公示结束后三日内,中标人向招标机构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27.2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形式:现金、支票、电汇

27、。27.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进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方法和标准一、 评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4、招标文件及招标澄清或修改文件的要求。二、评标细则、评标办法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

28、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中标条件(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 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 有执行合同能力。三、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从有关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有经验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有经验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四、评标内容评标委

29、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综合评议。五、评标程序 本次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然后再开商务标,最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一)技术标评审程序:1、投标文件技术标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缺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下列内容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 质量保证期不符合要求的;4) 付款条件和方式不符

30、合要求的;5) 投标文件中有严重不真实现象的;6) 投标人有不良履约记录的;8)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和资格文件不全的;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10)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1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及服务要求章节里的技术要求的; 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二)商务标评审程序:1、 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缺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下列内容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

31、 如果投标人递交了投标声明,但没有完整的报价表;4) 交货期不符合要求的;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综合评议,排出顺序,确定中标单位。第四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合 同 条 款 资 料 表 本表关

32、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1.1买方名称、地址:黑龙江某医院卖方名称、地址:中标方交货地点:哈尔滨市中山路82号施工现场或指定的仓库6.1交货方式:现场落地交货9.1付款方式(人民币支付):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30%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6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11.2质量保证期: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12个月11.3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18履约保证金金额:

33、不适用20.1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格的10% 24卖方通知送达地址:哈尔市中山路82号或指定的仓库适用于本合同条款的额外增加的变动:无 第五章 合 同 条 款合同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买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4)“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

34、,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 专利权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

35、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4. 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 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 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36、: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 交货方式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

37、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6.3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 装运通知7.1

38、 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8. 保险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资料表”。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

39、)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 质量保证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

40、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2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除“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12. 检验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

41、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买方所在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42、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 索赔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 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

43、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 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延期交货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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