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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包括 一、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根本状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状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缘由、过程,所争议的详细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担当什么样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公平协商的根底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全都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爱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
2、员会*。这样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说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二、留意事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恳求的,人民*可以准许。(调解规定第9条) 2、调解协议商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商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恳求人民*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不予准许。(调解规定第10条) 3、调解协议商定一方供应*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供应*的,人民*应当准许。 案外人供应*的,人民*作调解书应当列明*人,并将调解书送交*人。*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供应的*符合*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调解规定第11条) 4、人民*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法定情形;(调解规定第12条)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