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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总则 第一条在校讨论生均按辽宁大学讨论生奖学金评定方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助,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讨论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 其次条托付培育、定向培育的讨论生待遇,则按原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讨论生,不执行辽宁大学讨论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第三条讨论生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享受一般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享受一般奖学金的条件 1.喜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把握专业学问,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2、享受一般奖学金的范围 1.博士讨论生。入学前没有参与过工作或参与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与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与工作满四年以上者,均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2.硕士讨论生。入学前没有参与过工作和参与工作不满两年者;入学前参与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入学前参与工作满四年以上者,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发放。 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享受优秀奖学金除符合享受一般奖学金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评定期内(一年)各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以上,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2.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科研成果显著; 3.积极参与班级活动,团结同学,关怀集体,工作表现突出; 4.身体安康,积极
3、参与文体活动。 第七条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 优秀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在校讨论生总数的8%进展评定。 第八条优秀奖学金评定标准 评定期内:一等奖学金(1%)每位2023元。 二等奖学金(2%)每位1000元。 三等奖学金(5%)每位700元。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一般奖学金由讨论生学院办公室依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及讨论生学习成绩确定名单并发放。 第十条优秀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评定发放; 1.本人申请,填写优秀奖学金申请表; 2.所在班级对申请人进展评议并签署意见; 3.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和讨论生导师签署意见报讨论生学院; 4.讨论生学院对所报材料进展汇总审核,确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名单; 5.报学校
4、主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布; 6.召开表奖大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7.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附则 第十一条讨论生因病休学期间,奖学金全额发给。 第十二条保存入学资格和保存学籍的讨论生,保存期内奖学金停发。 第十三条公派出国学习的讨论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奖学金照发。 第十四条因故(除因病休学等特别状况外)延迟毕业的讨论生,延迟期间奖学金停发。 第十五条优秀奖学金于每年九月份评比一次(九月份入学新生不参与评比)。 第十六条凡受学校各类处分者,扣发一个月全部一般奖学金。 第十七条本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不受其他各类奖学金获得的限制。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讨论生学院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