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docx

上传人:碎****木 文档编号:88199376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36.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十二篇)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一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五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难;(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阅历、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其次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行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去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

2、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响、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局部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搁损失、丢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

3、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觉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开工日或自被保险工程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阅历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需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工程应按投保人和本

4、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开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削减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工程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工程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准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

5、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有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局部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

6、,不管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六 第一条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殊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7、;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珍贵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其次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以下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掩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

8、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

9、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承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

10、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工程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

11、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

12、书面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假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以下状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丢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

13、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局部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丢失 假如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实行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猎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丢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状况进展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供应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在评估

14、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本钱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一样的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管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存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帮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可

15、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展。 第七条特殊条款 以下特殊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局部,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以下特殊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局部),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患病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_ 签发日期:_ 签发地点:_ 明细表 保险单号

16、码:_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_ 2.保险财产地址:_ 3.营业性质:_ 4.保险工程及保险金额: 工程:保险金额: (1)保险财产(2)附加费用 建筑物(包括装修):去除残骸费用: 机器设备:灭火费用: 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专业费用: 仓储物品:其他费用: 其他:总保险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_ 6.保险期限,共_个月。 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7.保险费率:_ 总保险费:_ 8.付费日期:_ 9.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殊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月_日 _

17、年_月_日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七 甲方:_公司 乙方:_装潢公司 鉴于乙方承包装修之甲方某公寓_号房屋工程已于_年_月_日交付使用,有关细项质量需进一步观看,目前有关工程细项已需修理养护,故甲、乙双方就工程的保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内工作范围为: 就装修工程所涉及全部工程(以_年_月_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年 月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展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全部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消失脱落,全部器

18、具因质量缘由消失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3.1 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消失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局部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3.2 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进展更换或整修。 3.3 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进展整修。 3.4 壁纸卷边,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进展整修。 3.5 厨房洗菜盆下水管无反水弯,乙方应于_年_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展更换。 3.6 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

19、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觉工程消失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娴熟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实行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赐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消失质量问题或虽消失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准时并令甲方满足,保修期完毕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 年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完毕后,若甲方感到满足,可以结算)。 7、本协

20、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公司 乙方:_公司 代表:_ 代表:_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八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保险公司:_ 投保方:_ 依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宝。投保方必需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全部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其次条座落地点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 (即保险

21、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假如投保方有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假如不是有意的,超过保险局部的保险金额必需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担当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有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

22、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方法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局部价值投保的,应依据损失状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方法_ (保险费根据肯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方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 1.投保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假如终止

23、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爱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如发觉担心全因素,应准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退,投保方应准时实行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假如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急程度,投保方应准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实行必要措施,避开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

24、生的状况准时通知保险方。假如投保方没有实行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状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觉被保险的财产有危急状况,不准时实行措施消退,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假如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需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帮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开和削减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展

25、的施救、爱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供应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依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准时偿付,则应担当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头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假如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

26、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章)投保方:_(章) 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签字)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 帐号:_帐号:_年_月_日 附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 兹将以下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九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

27、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工程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 保费_费率_ 装 载 工 具_ 开 航 日 期_自_ 至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大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其次条 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28、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第三条 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

29、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0、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

31、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

32、险人得悉后,应快速实行合理的施救和爱护措施并马上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33、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

34、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得悉保险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供应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方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 凡经大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

35、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次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 客体篇十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

36、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37、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38、。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 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

39、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

40、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 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高考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