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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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治理规定(2023)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治理规定业经2023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爱护耕地,节省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

2、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视治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视治理(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墙改部门)。 规划、建立、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进展规划,鼓舞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省墙改部门应当依据省社会经济进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掌握规划。市

3、、县墙改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掌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掌握规划,并报上一级墙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治理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立工程时,必需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城镇住宅工程还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进展设计。 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在审查建立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同级墙改部门参与。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

4、,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立。 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法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进展建立和施工。 第十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供应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利用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供应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可以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需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安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制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

5、企业和生产线,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限产。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连续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十三条 对城镇建立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制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在大中城市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详细制止、限制时限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扩建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需在开工前根据规定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部门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根据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规划、建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立工程主体完工后60日内,向所在地墙改部门申请返还专项基金。所在地墙改部门应

6、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建立工程进展检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到达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建筑,根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 返还的专项基金应当充抵工程本钱。 第十六条 以下建立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立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立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立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立工程; (五)列入文物爱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立工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扩大免缴专项基金范围,不得批准减缴、缓缴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符合

7、前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墙改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纳入预算治理,专款专用,结余转下年连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承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依法监视。 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墙改部门应当将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局部后,根据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墙改部门。 专项基金的缴纳标准、上缴比例和使用方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供应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收取费用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其次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改

8、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进展设计的;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连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 (三)城镇建立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使用粘土实心砖,不符合国家规定制止、限制时限、范围的。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立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未根据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补缴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其次十二条 实施行政惩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根据辽宁省罚款打算与罚款收缴分别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墙改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墙改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规定返还相应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免缴、减缴和缓缴专项基金的。 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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