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c级合同20120624(清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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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地区的朋友可以直接咨询中祯财富创意管理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C 级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 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

2、风险申明书、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C级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中融国际信托 郑重申

3、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

4、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C级信托单位_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_元。委托人特在此确认:(请委托人亲自抄录风险提示内容) (抄录内容如下: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1定义12信托事务管理人83信托目的9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95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146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4

5、7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208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259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2910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011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311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21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321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315信息披露3516受益人大会3617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3918风险揭示与承担4019违约责任4420保密义务452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522其他4623认购信息49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51附件二: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格式)67附件三: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格式)69优先C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C

6、级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委托人:见本合同第23条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 法定代表人:刘洋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邮政编码:150090鉴于: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2. 受托

7、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1 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 - 的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C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

8、人签署的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C.D.E.F.级资金信托合同(如有)、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系指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

9、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的特征。“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B.C.D.E.F.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规定的特征。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申购赎回规则

10、等不同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不同于已发行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不同于已发行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C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是优先C级受益权。根据发行时间的先后,优先C级受益权又分为优先C1级受益权、优先C2级受益权、优先C3级受益权和优先C4级受益权,以此类推。 “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劣后于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具有本合

11、同附件一第4条规定的特征。“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A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B.C.D.E.

12、F.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A级受益人,持有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B.C.D.E.F.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 ,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信托计划

13、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工商银行股份 大庆分行。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0905063729223058957 ;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庆分行兴业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 )。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14、账号: ;开户行:工行哈尔滨农垦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 )。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合同第4.4.2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最低募集规模”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拟募集的

15、信托计划资金的最低规模,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该等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最低规模,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优先C级受益人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C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信托年度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6个信托月度,受托人可调整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调整后的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应在每满6个信托月度前至少三十日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开放发行”系指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于已发行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行为。“开

16、放发行计划”级信托单位前公告的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是否可开放申购、是否可赎回、开放申购日、封闭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等,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开放申购”系指受托人在某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内接受投资者购买该类信托单位的行为。就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就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是否在开放发行该类信托单位后开放申购该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17、,并在该类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开放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并接收投资者认购的期限;其中,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B级开放募集期,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C级开放募集期,以此类推。每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由受托人在开放发行前予以确定并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系指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的期限。其中,除非发生赎回(如可赎回),优先C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

18、期限,由受托人自行决定,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申购开放日”系指受托人发行的可申购开放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投资者/已持有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每满一个信托月度之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可开放申购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19、的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赎回开放日”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A级赎回开放日,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B级赎回开放日,以此类推。优先C级赎回开放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超过封闭期后每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发行的可申请赎回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赎回开放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明确。持有可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在该类信托单位的某一赎回开放日

20、未申请赎回的,不影响其在该类信托单位后续的赎回开放日(如有)享有的申请赎回的权利。“封闭期”系指优先级受益人不得申请赎回(如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亦不得参与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如其预计存续期间内可核算和分配)的期间。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优先C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6个信托月度,受托人开放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是否设封闭期以及其封闭期的期限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运行况对已发行且设置了封闭期的不同类型的优先级信

21、托单位封闭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核算日”系指受托人核算封闭期(如有)届满且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一个核算期内的期间信托收益的日期,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优先A级核算日”,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如有)为“优先B级核算日”,以此类推。受托人开放发行的每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是否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以及其核算日的具体期限,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6个信托月度的

22、次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核算期”系指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内可核算其期间预期收益的某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两个相邻的核算日(含前一核算日当日,不含后一核算日当日)之间的期间,但就任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第一个核算期的起始日为其持有的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期间预期收益”系指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核算并分配信托收益的一类信托单位在一个核算期内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A级期间预期收益”,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B级期间预期收益”

23、,以此类推。“预期赎回收益”系指可申请赎回的一类信托单位在其对应的赎回开放日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为“优先A级预期赎回收益”,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为“优先B级预期赎回收益”,以此类推。“预期收益”系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为“优先B级预期收益”,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为“优先C级预期收益”,以此类

24、推。“支付日”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之日,就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且存续期限已达到或超过封闭期(如有封闭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每一核算期的信托收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核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收益支付日”,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级收益支付日”,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级支付日”,以此类推);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A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

25、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如可赎回)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B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以此类推);就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而言,若其预计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未提前终止亦未进入变现期,则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该等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信托利益支付日”,其中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B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C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C级信托利益支付日”,以此类推);信托计划终止的,所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支付日(

26、终止)”)。“信托月度”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公历月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信托年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发行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受托人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已经开放发行且可开放申购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该类信托单位、加入信

27、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或受托人确认其认购/申购成功的其他日期。 “申请赎回”系指持有可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提前退出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回购该等信托单位的行为。 “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已

28、生效的信托合同而持有某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购同类信托单位时,与受托人签订的、关于追加该类信托资金的文件。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有某类可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时,向受托人提交的载明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和份额的书面文件。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29、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1.2 其他定义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2 信托事务管理人2.1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联系人:舒占伟 : 010-58845160 : 010-5884511

30、12.2 保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大庆分行住所: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37号联系人:卢枫 : :3 信托目的为充分利用受托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参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资源整合,抓住金融政策改革机遇,分享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从而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运用,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优质企业并购项目,参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行业整合,以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

31、权或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或上述各方式的组合,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优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工程、低碳经济以及城乡统筹建设等领域;为了保障信托资金的稳健运行与高效利用,受托人也有权筛选其他优质项目采用上述各投资方式在上述各投资领域内进行投资。资金闲置期间,也可用于银行间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等投资,以期获得收益。信托资金运用不涉及政府融资平台。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4.1 信托计划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2 投资者范围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

32、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3 信托计划的规模4.3.1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设上限,预计为人民币伍拾亿元(小写:¥5,000,000,000)。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募集规模,即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但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

33、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对最低募集规模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4.3.2 信托计划成立时,全体优先A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全体优先级委托人和全体优先B.C.D.E.F.级委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与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9: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发行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导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之比高于9:1,不视为违反本条规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依法调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并要求次级受益人追加购买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

34、金以符合该等比例要求。4.4 信托计划的成立4.4.1 本次优先C级信托单位募集期自【2012】年【7 】月【 1 】日(含该日)至【2012】年【12 】月【 31 】日(含该日)。在募集期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发行优先C1级信托单位、第二期为优先C2级信托单位、第三期发行优先C3级信托单位,以此类推。每一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募集期将由受托人在公司官网上进行公告,受托人可以根据募集情况对上述募集期进行调整,如果对公告的募集期有调整也将在公司官网上进行公告。4.4.2 在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由受托人宣布成立:(A)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不低于最低募集规模;(B)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

35、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C)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9:1。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4.4.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称为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自向受托人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该等款项所需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36、。4.4.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于对应的受益人,由受托人在向对应的受益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时支付至该等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4.5 信托受益权4.5.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4.5.2 除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外,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并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其开放发行的优先B.C.D.E.F.级信托受益权是否开放申购。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预计存

37、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预计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C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条款和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4.6 信托计划的期限4.6.1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五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4.6.2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届

38、满之日:(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2个月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认为需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并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由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定延长一次后,受托人不再享有自行决定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权利。(2)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3)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4.6.2条(1)、(2)延长的期限,下同)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3.2.1至7.3.2.3条

39、规定款项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定义见后)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3.2.1至7.3.2.3条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届时存续的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如有)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4)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4.6.3 根据本合同第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4.6.4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4.7 信托受益权的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4.7.1 信托受益

40、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4.7.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4.7.2.1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4.7.2.2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

41、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4.7.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4.7.4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4.7.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

42、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4.7.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4.7.7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5 信托单位种类和信托资金的交付5.1 信托单位种类5.1.1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优先C级信托单位。5.2

43、信托资金数额5.2.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A级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B.C.D.E.F.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规模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并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缴纳的信托资金数额见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5.2.2 委托人所交付的每1元信托资金对应1份信托单位。5.3 信托资金的交付5.3.1 优先A级委托人、优先B.C.D.E.F.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各自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6 信托财产的

44、管理、运用和处分6.1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6.1.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应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以第6.1.2条约定的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6.1.2 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6.1.2.1 本信托计划设立后,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6.1.2.2 信托计划依法以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或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或上述各方式的组合,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符合第6.1.2.3条规定的被投资企业,通过其偿还贷款本息、分配利润、公开发

45、行股票并上市、兼并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以及受托人出售信托财产等方式实现获利退出。6.1.2.3 被投资企业的选择标准(1) 被投资企业住所地应位于经济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工业区等国家政策支持地区,企业应具有所在行业国内市场足够大、行业集中度低、国际化需求强等特点,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制定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重点关注文化产业、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工程、低碳经济及城乡统筹建设等领域优质企业及项目;(2) 被投资企业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或有限合伙

46、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运作规范;(3) 被投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过去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4) 被投资企业如果涉及并购项目,所处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与市场结构、企业具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具有完整审慎的经营战略、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成熟的企业文化和可靠的股东支持。(5) 被投资企业不应涉及政府融资平台。6.1.2.4 信托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等其他低风险且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产品。6.1.2.5 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而无需经过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时进行信息披露。6.2 信托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1) 信托计划资金;(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6.3 信托财产之管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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