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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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法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法学概论】平时作业一作业一包括:第一编法学基础理论、第二编宪法。一、名词解释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的创制也称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

2、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狭义的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法律渊源作为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法律渊源”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汇编又称法规编纂,是指

3、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形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往往是法典纂的必要准备。法典编纂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从事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义务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二、简答题1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及分类。P3-8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以国家

4、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量作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法律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性。(5)法有严格程序规定,具有程序性。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国内法和

5、国际法。2法律解释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哪些种类。P23-24答:(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3)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3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和效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试述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分类。P22法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为不同的分类: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可以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

6、据责任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责任的人数不同,可以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最常用的分类标准,是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刑事责任、民现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1)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2)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3)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7、。与真题呼应(4)违宪制裁,指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惩罚措施。5试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分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凡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议论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婚姻法、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6试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P26答:(1)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是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2)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3)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特别行政区法,将作

8、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区域长期存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层次,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同时,改革开放后英美法律文化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且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地理,文化差异较大,国情比较复杂,这使得当代中国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渊源。7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P33包括主体、客体和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的内容。8宪法的特征。P41-42宪法作为

9、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都具有国家意志性,具有规范性,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同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其本身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法;(2)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9试述建国后我国宪法的发展阶段。P45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

10、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且有很多错误和缺陷的宪法;1978年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1982年宪法曾经过三次修正。10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P55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制度在运行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

11、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11试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及职权。P69-7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职权: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最高监督权。第五,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职权。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

12、隶属于全国人大,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对其的监督。职权: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及立法权。第二,解释法律。第三,监督权。第四,任免权。第五,对国家生活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还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12试述我国的国体政体是什么。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 论述题1试比较两大法系的特点。答:大陆法系的特点: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还接受了罗马法的整套技术和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等;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13、,法官一般不具有造法功能;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撰和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完成。英美法系的特点: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在法律发展中,法官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但由于它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因此各有差别,其表现如下:法律渊源不同;法的分类不同;立法技术不同;诉讼程序和判决形式不同。2试述法与道德间的关系。答: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参透、相辅相成。道德与法律区别在在上层建筑

14、中所属的范畴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3试举例说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充分体现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必须以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为前提条件,否则就无法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法律关系不是固有的,也不是一经产生就固定的,而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法律产生变更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4试述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及其内涵。P60-67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寺依法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

15、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而不受政府非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选择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而现在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享有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文

16、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享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关系到祖国的尊严,每个公民应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

17、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关健,不仅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宁和幸福。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和国民收入的重要来原,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税收法规,对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案例 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分析:李某当众辱骂张某,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我们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

18、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请问:齐某的请

19、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以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根据本案事实,陈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被陈某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质上齐某主要受到侵犯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受教育权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受教育权受侵犯如何处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在涉讼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也没有可适用的其他法律规范【法学概论】平

20、时作业二作业二包括:第四编民事法学、第六编婚姻法和继承法。一、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人P135法人是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为法律所拟制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物权P149是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队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一种财产权,反映了财产以及对财产的支配关系。按份共有P156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

21、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为实现自己一定利益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讼时效P170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转继承P248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遗产继承方式。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垄断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

22、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二、 简答题1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P127-128答: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基本原则:民事主题地位平等原则,简称为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嘴基本的特征。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也不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只要是合法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

23、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以诚待人,讲求信用,不滥用权力,正确履行义务。14试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P133共6点答: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因予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

24、意的除外。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5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答: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题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同时举办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而言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孔乙已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对法人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越法律和章程的范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意思表示真是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再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为意思表示,

25、也就是说内心的意愿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时,行为应当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能违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包括两层要求,即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社会公共利益。此处的法律决不仅仅指民事法律,也包括其他门法。民法通则第6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是无可厚非的,有些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中也有关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还是有差别的,以上三个要件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有些民事法律行为要生效,还必须具备特殊生效要件,包括法定要件和约定要件。前者

26、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果的必备因素,如要式合同中的必须以特殊形式出现或履行特殊程序才能生效的条款;后者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果的必备条件,如当事人可约定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先行进行公正方可生效。16试述代理权行使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其法律规定。P147答: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应当遵循下列准则:代理人的代理活动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须尽职尽责,履行同管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正确行使代理权不仅要遵守上列准则,还要从反面对代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点:滥用代理权

27、之禁止。无权代理之禁止。17简述债发生的根据。答: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有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对债作了如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发生是指在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在特定人之间,产生一方取得债权、一方承认债务的结果,能够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发生原因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18试述人身权的特征。P166-16

28、7答:人身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体现的是权利主体精神上的需要,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而财产权直接反映的是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虽然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人身权的确认是发生某些财产权利的前提;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其财产利益往往也受到损害。人身权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替代、赠与或继承。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是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其法律效力及于任何人。而财产权则不同,既可以是绝对权利,如物权,也可是相对权利,如债权。19试述人格权具体表现

29、为哪些权利。P167-168答:人格权包括: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的生命不可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以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肖像权。肖像是以摄影或其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个人容貌特征形象的作品,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和使用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的人的道德品质、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荣誉权。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对有突出贡献的特定人予以的积极评价,通

30、常表现为一定的荣誉称号或荣誉证书。荣誉的实质是光荣的名誉,是名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保护其荣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荣誉权和名誉权不同,每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但不一定每个公民都享有荣誉权。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禁止他人非法剥夺和贬损。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20试述诉讼时效的特征及种类。P170-171答: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限届满前行使其法定权利为前提;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丧失权利认定胜诉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

31、利人依然可以受领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也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其他单行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1无效婚姻的种类。答:重婚的。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连个以上的配偶。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而与已有配偶的人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禁止条件中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凡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是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

32、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染和遗传,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背婚姻法规定那个大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是违法行为,为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规定其为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22简述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P247答:法定继承人是法律直接规定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和抚养关系为前提的。1、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

33、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在这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心的继父母;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论述题5试述法

34、人的概念、特征及成立要件。P135-137答: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为法律所拟制的人。法人作为一项制度,最早始于日尔曼德国古代法和罗马法。德国民法典中首次适用了“法人”一词,这部法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在现代社会,法人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2、特征: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最大的不同在于,法人的人格是法律所拟制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社会组织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的集合体,包括人的集合和财产的几个。因此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不会因为法人成员的变化

35、,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法人是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财产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和法人创设人的财产。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社会组织。既然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各项民事权利,法人就要对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而且,法人的财产和法人成员及其创始人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法人承担的这种财产责任是以种有限责任。3、法人的成立: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具体包括

36、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人的目的和宗旨必须合法,其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也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更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必须以拥有独立的财产为绝对条件,财产是法人人格的构成要素。必要的独立的财产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而言;必要的独立的经费是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而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得有自己的名称,如同自然人必须有自己的姓名一样。法人的名称是使法人的法

37、律人格个性化的决定性条件。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它的一项人身权利,一旦它以自己的名称成立法人后,它就有权对侵犯其名称权的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法人的名称包括商号、字号、店名和厂名等。法人除名称外,还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这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管理法人事物、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的总称。法人的组织机构因其性质、任务、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情况霞,可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种。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地方。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法人的场所和法人的住所不用,法人的住所是一各法律概念,法人的住所只

38、有一各,而法人的场所可以有很多,因此法人的场所的概念比法人的住所的概念范围要广。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但可以独立享受民事权利,而且必须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并于不履行此种义务时能以为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这是法人的实质所在。6试述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及其被确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P144答:1、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7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39、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所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就已经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该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撤消后自始无效,若该行为得到承认或因撤销期限届满尚未被撤销的,则认为该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简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0、。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当事人的无经验,在行为时,至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59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行为自始无效,但无效并不等于可以免除相关的法律后果,应当采取一定的财产方面的措施进行救济。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情况。因一方故意违法侵犯到对方利益时,过错一方将财产返还给对方,无过错一方从过错方

41、取得的财产则另作处理。当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时,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原有的财产关系回复原状。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除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之外,如果无过错一方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在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42、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7试述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及其民法保护。P152-153P155-156答: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全能。占有权。占有,是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理。通常情况下,财产只能由财产所有人占有,但也可能与所有权脱离,由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可分为两种情况: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使用权。使用权是权利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的权利,既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也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进行使用。使用时以占有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使用权应当由所有人享有,但实际生活中,使用权往往和所有权相分离,即所有人以外的其他

43、人也可以使用所有人的财产,只是必须合法使用。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财产使用权收到法律的保护,当使用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收益权。收益权时指权利主体从财产上获取基于财产儿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所谓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这四项权能可以由所有人合并使用,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分离,由其他权利主体来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

44、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演示取得是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的最初取得,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根据的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生产;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收益;添附(添附可以分为混合、附和、加工)。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依据,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转移财产所有权,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继受取得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买卖;赠与;借贷;继承等。3、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保护财产所有权是许多部门法共同的任务,只是各个部门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角度不同。

45、例如:刑事法律通过刑罚制裁侵犯财产的罪犯,从而实现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行政法以行政制裁的方式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而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的,当所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确认财产所有权。确认财产所有权是指因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是指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所有人有权要求不法侵占人返还被侵占的财产。恢复原状。当财产被非法算还或者改变状态时,所有人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但这种保

46、护方法的前提是遭受损害的财产存在修复的可能。排除妨害。请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再其所有物遭受侵害和其所有权的行驶遭受妨害时,可依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也可以就尚未发生但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所有人再其财产直接接收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当所有人的财产因不法行为而处于危险状态,所有人不能充分行使其所有权时,有权要求不法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赔偿损失。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或财产已经损坏,不能修复,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侵害人

47、赔偿因财产遭受损害而造成的损失。8试述结婚的条件和离婚的特殊规定。P235-236P243答:1、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男女双方结婚的首要条件。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的规定受到民族的体质、生理发育状况以及地理、气候、自然条件、社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无配偶

48、才具有结婚的资格,这主要有三种情况:未婚、丧偶、离婚。违背这一条件,有配偶而结婚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7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静止结婚:禁止结婚的血缘。“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该规定有利于保证婚姻缔结以后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有利于后代健康。2、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规定。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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