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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 订)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 登记的,应
2、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 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 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 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3、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
4、邮寄方 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 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 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实施层级 市级 5、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6、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和大厅办理 7、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科 8、办理地点 *市人民办事中心 9、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8:30-1
5、1:30 13:00-16:00 10、咨询电话 * 11、监督举报电话 * 12、细化、量化的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13、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四、申请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6、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十五、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请登录黑 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http:/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发放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