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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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666 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 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

2、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 责,不受非法干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 2017 年 10 月 27 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第六次修订):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

3、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 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 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

4、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 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实施层级 市级 4、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5、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和大厅办理 6、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科 7、办理地点 *市人民办事中心 8、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00 9、咨询电话 * 10、监督举报电话 * 11、细化、量化的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12、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3、申请材料 14、申请材料1.非公司企业法人

5、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十五、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请登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http:/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发放准予注销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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