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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内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 2016 年 03 月 01
2、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 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3、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 批准文件。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
4、 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 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 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实施层级 市级 5、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6、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和大厅办理 7、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科 8、办理地点 *市人民办事中心9、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00 10、咨询电话 * 11、监督举报电话 * 12、细化、量化的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13、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4、申请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15、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请登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http:/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发放准予注销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