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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证 明(房主姓名)的房屋位于* 区(县) 街 号 单元 室(详细地址),面积 平方米,产权人为 (房主姓名),规划用途 。特此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年 月 日 附件 2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区县(市)路(街、大道、巷、镇、村) 号楼 房房屋所有权人联系电话设立市场主体联 系 人联系电话使用权取得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请补充填写 )房屋法定用途商业 工业办公 住宅其他(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填写说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县(市)、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
3、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 号)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12)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
4、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六、已知悉物权法第 77 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符合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及对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等违法违规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
5、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 年 月 日附件 3证 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房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在我辖区有住宅一处,位于* 区(县) 街 号 单元 室。申请人已签署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已就其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作出承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 号)第十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登记条件。特此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