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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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供应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状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展治理、监视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展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

2、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展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纳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根据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纳收付实现制,特别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采纳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纳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3、,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其次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展会计核算,照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状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牢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供应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治理、监视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状况作出评价或者猜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状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准时进展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4、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供应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一样或者相像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纳全都的会计政策,不得随便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一样或者相像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纳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全都、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供应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楚明白,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

5、公众使用的政府储藏物资、公共根底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规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

6、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立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供应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其次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牢靠地进展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工程,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其次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根据取得时实际本钱进展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根据实际

7、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根据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根据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根据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牢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根据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其次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展摊销;对无形资产

8、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依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依据固定资产、公共根底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其次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归还的债务。 其次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根据流淌性,分为流淌负债和非流淌负债。 流淌负债是指估计在1年内(含1年)归还的负债。 非流淌负债是指流淌负债以外的负债。 其次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淌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根据规定取得

9、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承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其次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淌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归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其次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其次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担当偿债责任并且能够牢靠地进展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

10、工程,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担当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明)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其次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根据担当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展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其次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根据原用途连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

11、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进展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

12、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治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根据实际支付金额进展计量。 采纳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根据实际发生额进展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展的经济活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展核算;行政单位

13、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展有关法律、法规制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 行政单位对根本建立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根本建立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削减、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 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根底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

14、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展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治理。行政单位不得随便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现金治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根据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根据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

15、,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缘由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根据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根据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置效劳、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消失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

16、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根据业务发生挨次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觉有待查明缘由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根据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根据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缘由后作如下处理: (一)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局部,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

17、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根据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展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详细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

18、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根据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状况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状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工程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工程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根据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根据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本制度编制并供应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便转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

19、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便转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精确、内容完整、报送准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根据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根据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本制度编制并供应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便转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

20、便转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精确、内容完整、报送准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依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假如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工程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全都,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工程的名称和数字根据本年度的规定进展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21、(二) 本表“期末余额”栏各工程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工程。 (1) “库存现金”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工程应当依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 “银行存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工程应当依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 “财政应返还额度”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工程应

22、当依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收账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预付账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效劳供应者款项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收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存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依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 “固定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工程

23、应当依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 “固定资产原价”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本工程应当依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在建工程”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依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2) “无形资产”工程,反映

24、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工程应当依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 “无形资产原价”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本工程应当依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 “累计摊销”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 “待处理财产损溢”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工程应当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6) “政府储藏物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

25、储存治理的各种政府储藏物资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依据“政府储藏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 “公共根底设施”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收理的公共根底设施的账面价值。本工程应当依据“公共根底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根底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 “公共根底设施原价”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收理的公共根底设施的原价。本工程应当依据“公共根底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 “公共根底设施累计折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收理的公共根底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根底设施累计折旧”明

26、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 “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本钱。本工程应当依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根底设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额填列。 (21) “受托代理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本工程应当依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治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工程。 (1) “应缴财政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工程应当依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27、2) “应缴税费”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本工程应当依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3) “应付职工薪酬”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工程应当依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付账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归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应付政府补贴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付款”工程,反映

28、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淌负债”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担当的1年以内(含1年)到归还期的非流淌负债。本工程应当依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 “长期应付款”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担当的归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工程应当依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归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 “受托代理负债”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治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29、 3.净资产类工程。 (1) “财政拨款结转”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财政拨款结余”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本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工程结转”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工程结转资金。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工程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资产基金”工程,

30、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藏物资、公共根底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待偿债净资产”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 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 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局部“银行存款”工程下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工程。 2.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1、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财政拨款结转”工程。本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工程。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 “工程结转”工程。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工程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工程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工程支

32、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工程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6. 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工程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一样。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工程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工程的实际发生数;假如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工程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全都,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工程的名称和数字根据本年度的规定进展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二)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工程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33、 (三) 本表“本月数”栏各工程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全部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工程的数额相等。 2.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工程,依据“财政拨款结转”

34、、“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工程,依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 “收入合计”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收入”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

35、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收入”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 拨款的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支出合计”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支出”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支出”工程及其所属明细工程,反映

36、行政单位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工程应当依据“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额”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 “财政拨款收支差额”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工程应当依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工程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工程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收支差额”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工程应当依据本表中“其他资金收入”工程金额减去

37、“其他资金支出”工程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6.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工程及其所属各明细工程,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 本表“工程”栏内各工程,应当依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工程支出”下,依据每个工程设置;行政单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根据

38、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工程及其明细工程。 (二) 本表各栏及其对应工程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工程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的数额相等。 2. “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削减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

39、号填列。 3. “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列。 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工程之间的调剂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削减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工程,以“-”号填列。 5. “本年财政

40、拨款收入”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工程,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工程应当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 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 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状况的说明;

41、(三)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工程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状况等; (四) 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状况的说明; (五)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状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六) 或有负债状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估计归还时间和数量的说明; (七) 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状况的说明; (八)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根本建立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计制度的连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藏局及所属行政单位治理的储藏物资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物资储藏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根底工作、会计档案治理以及内部掌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根底工作标准、会计档案治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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