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pdf

上传人:茅**** 文档编号:87795573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04.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pdf(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话题:公司法案例 通知书 知识产权 身份证明 公司一、2012 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

2、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

3、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2(合同有效

4、。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二、2012年中级经济法试题 2010 年 7 月 8 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

5、册资本总额为 400 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 100 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 50 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 200 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0 年 8 月 8 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 月 8 日,公司成立,10 月 12 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 年 8 月 5 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 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 100 万元。2012 年 1 月 10 日,甲、乙、丙就 100 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 100 万元。因公司

6、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 2:2:1 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 1:2:1 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 1:1:1 的比例分配。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 200 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的 100 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的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法律没有限制。(2)乙应补足出资,甲、丙承担

7、连带责任。【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甲、乙、丙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三、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

8、出资,作价 5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 公司货款达 400 万元。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解析: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9、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解析: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金钩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饮料公司设

10、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11、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案: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析: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 A 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

12、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 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6.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答案:B 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解析: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四、某高校 A、国有企业 B 和

13、集体企业 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 15 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 20 万元;C 以现金 17 万元出资。后 C 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 14 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答:可以有效成立。尽管 C 承诺出资 17 万,实际出资 14 万,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 49 万,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因此该公司出资符合法律规定。C 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答:第二

14、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C 承诺出资 17 万元,实际出资

15、14 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C 承诺出资 17 万,实际出资 14 万,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 A 和 B 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答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6、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A 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A 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17、。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2008 年注会题(2007 年 8 月 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 年 6 月 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

18、同年 6 月20 日和 24 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 月 9 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 7 月 15 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 30 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10 万元。公司股东会于 2008 年 2 月就 2007 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 68 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 4 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 7 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

19、下列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20、(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

21、应支付的工程款 130 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 200 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 50 万元出资,林某以 150 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 100 万元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 130 万

22、元工程款属实。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答:(1)其主张是有依据的。依据如下: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23、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不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依据: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本案处理如下:法院应判决支持“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诉讼请求;

24、驳回“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诉讼请求。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七、(2011 年注会试题)甲、乙共同成立 A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A 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 60,股权,乙持有 40,股权。2008 年 8 月 25 日,A 公司聘

25、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 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 A 公司增资 20 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 10 万元出资,其余 10 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 A 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2009 年 1 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 月 20 日,A 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 A 公司向乙返还 80 万元出资款。l 月 28 目,A 公司向乙支付 80 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I 司 H,1-,A 公司宣布减资 80 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

26、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 A 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 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2)李某以未来从 A 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丙是否有权要求 A 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答案】:(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李某以未来从 A 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在本题中,A 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4)丙公司有权要求 A 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试题 > 升学试题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