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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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摘要随着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实际案件操控运作中的区别是一个疑难问题,在刑法理论中虽然对两罪有所规定,但还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部分,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竞合关系不统一,都应该界定清楚。本文主要通过快递员窃取快件还有侵占快递费、客户货款的几个案例分析展开,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实行方式与定罪数额标准等几方面逐一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一定的结论,并提供一些立法和司法上的浅薄建议,为能更好地掌握两种犯罪的区别提供一些借鉴意义。关键词: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区别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rime of larce

2、ny and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arceny and occupation crime in the operation of actual cases is a difficult problem. Although both kinds of crimes are stipulated in criminal law theory, there are still many ambi

3、guities parts,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is not clear enough, and the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is not unified, which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Courier to steal express and encroach on several case studies of Courier fees, the customer payment for goods,

4、 theft and job occupation crime subject,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practice way compared with the amount for the conviction of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one by one analysis, some conclusions, and provide some shallow Suggestions o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in order to better grasp

5、the difference between two kinds of crime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Key Words:crime of larceny;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position;distinction;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刑事犯罪案件日趋严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正在进行,立法机关对刑法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会对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预防犯罪、规范罪行等方面也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跟着时代发展而完善进步,遵循着因地制宜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原则,对刑事案件的定罪

6、和量刑标准作出了一些重大调整,其中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调整的情况详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月18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变得更高,由5000元至10000元,调整到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的详细情况请参见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如此高幅增长的情况下,势必会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行拉大,并造成两罪 本文中所提出的“两罪”,一般是指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巨大差距,两罪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区别,现通过几个案例 本文案例主要是快递员窃取公私财

7、物或者侵占单位财物的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概念和认定方式上的区别。一、 案例详情与分析在立法和司法的规定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无论是因为犯罪者的主观蓄意趋使还是犯罪类型的衍生,近年来,随着现代快递服务行业的兴起,出现了一些行为人以不同手段、条件或者工具去侵犯公私财物和单位财产的现象和典型案例,下面,我们通过对几个案例的比较,来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差异:(一)案例基本案情案例一:2015年7月,中国青年网站发布信息称,广州市白云区警方逮捕了某快递公司的5名员工。据报道,这5名嫌疑人在视频监控下,依然毫无顾忌地去窃取包裹里的物品,利用在流水岗位上分拣包

8、裹并能够直接接触包裹的身份,盗窃快件。警方缴获快递物品达200多件。该伙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例二:2018年双十一大促后,杭州市某一快递点连续丢失快递物品,物品价值高达10余万元,其中主要为新款贵重手机。犯罪嫌疑人系该公司快递员王某,他将未签收的快递件自己拿走并签收到同事名字上,后将窃取来的贵重手机网上卖出后再借用自己快递员的身份送货给手机店老板,以此来掩饰自己卖手机的身份。涉嫌盗窃的快递员王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例三:2008年6月,快递员鄢某被聘请至至深圳的一家快递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身份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所收取的快递费和客户货款总计近20万元,企图据为己有,数额巨

9、大。(二)分析案例上述的三个案例,两个是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真实案例,另一个是侵占单位财产的真实案例。但是三个案例中都是相同的行为主体快递员,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形成了两种具争议性的犯罪类型,一种认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犯罪与职务侵占犯罪的具体问题如何定性,这也是审判案件实际操作中的一个疑难问题,需要根据各地区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化、细节化的分析和研究,才能探索到更合适的法律适用方式。近年来,随着电商业的发展和网购的逐渐兴起,快递发展普及大众,便捷的快递服务给人们的工作和家庭都带来了许多便利,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也在悄悄产生新的变化。但一些快递员通过恶劣的手段或者工作的便

10、利条件窃取快递物品的行为在各地快递运输线还时有发生,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多种案例在实际情况下是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快递员本身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在于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财产由谁占有的问题。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法律适用在实际案件运作中也极可能难以分辨,所以还是应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具体且客观的分析。(三)概念辨析首先对于两罪罪名的认定,是基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这两种具有争议的犯罪类型,在概念上必然具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从2017年11月0

11、4日开始实施的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两罪都属于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且都属于数额犯罪,但盗窃罪仍存在像多次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不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的情况。这两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有着类似的方面,都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来逐步扩大定罪,盗窃罪还有分为数额特别巨大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中,盗窃犯罪涉案的物品为金库、珍贵文物、国家重要的军事物资或者救灾物资的,可认定为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盗窃

12、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详见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6点。的情形,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四)犯罪认定方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部分地区在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的职务侵占罪时,犯罪认定的入罪标准随着法规的变动提升至6万元,意味着将来某些地区的犯罪的数额会达不到入罪数额标准要求。因此,一般快递员窃取快件包裹的行为,在很多地区通常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不会单纯以数额来界定,而是通过对财物归属、占有以及侵吞、骗取等手段来认定。1.通过对财物归属、占有的认定为盗窃罪(1)第一种要认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在上述案例中,快递人员工作

13、期间私自开拆或者隐匿占有快递物品,此时的快递所有权仍然在买家手中,而不在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只是受委托临时拥有占有权。只要犯罪者清楚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物品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此时就违背了财物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不是简单地接触财物,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2)第二种认定财物由谁占有。这时分为由快递员占有、卖家占有、买家占有、快递公司占有。其实快递员占有、快递公司占有都属于短暂占有的情况,最终的所有权在买家付款拍下物品之后都归于买家所有。笔者认为此时无须区分是否为单位财产,只要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或者有其他达到入罪的行为,都可以以盗窃犯罪进行刑事处罚。但须深入考虑的是,存在一些达不到职务侵占罪

14、入罪数额标准的情形,就无法提起刑事诉讼,容易使得犯罪行为人逃脱刑罚处罚,这是今后职务侵占立法方面应当注重的问题之一。2.通过侵吞、骗取的手段来认定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以职务便利为条件,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为基础。同样的快递员窃取包裹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也会具有不同的定性处理,甚至会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犯罪方式的认定也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中的社会趋势所在。(1)快递员具有对快递物品进行清点、分拣等职责行为,而不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就不存在有职务便利的条件,此时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比较适合。但现行法律对于这种情况,因为数额不足而主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那么对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5、是一种冲击,法律的威信将会受到质疑。(2)如果是暂时掌管或者经手所属快递公司的单位财产,在短时间内独自占有财产而不打算归还,则无论是公司正式员工或者是签订临时合同的员工,两者均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犯罪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犯罪的立案标准时,大多是以非罪的判定方式,或者由单位、公司内部进行处分。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所导致的社会危害非常大,不只是对一个单位内部甚至当侵占的是客户的货款时,它将会丧失和内部员工、客户的相互信赖关系,失去信任的基础。所以即使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但达到符合当地经济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思考以盗窃罪来判定并进行合理处置。二、 犯罪主体及侵犯对象

16、范围不同犯罪主体的区分对界定行为人是否犯罪及犯此罪或彼罪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准确界定一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主体的不同是我们能够直观感受到的差别。对侵犯对象范围的概括,是论证快件这一对象成为侵犯对象的主要因素,也可以在界定犯罪类型时起到重要的作用。(一)盗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盗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当满足犯罪主体要求的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具有多次窃取财物 多次盗窃的多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扒窃等行为,均可能构成盗窃罪。盗窃犯罪的主体范围广泛

17、,一旦对此主体修改了就相当于修改了盗窃罪的重要内容,此主体囊括了各个行业、社会各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此,窃取快递案件中受雇佣或者受委托的员工满足这一行为主体要求的,均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二)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与盗窃罪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这一犯罪主体具有其特定性,刑法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和贪污罪特定的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权力大小,既可以是单位拥有一定管理、领导权力,或者掌管着某一重要财务工作的领导者,也可以是公司中日常可以经手、调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财产有关的工作的正式员工或者临时

18、合同员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员工可以分为聘用制和临时性合同员工。临时雇佣员工只是单纯的在某一时间段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不能独立拥有占有权。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的委托合同关系的员工,至于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1.公司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首先,当公司员工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的财产,公司员工既符合盗窃罪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主体要件,按照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的学说。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来认定,然

19、后查看涉案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2.临时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其次,公司通过劳务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关系找来的临时员工,公司并不直接或者清楚了解其背后的服务契约关系,公司、企业监督其工作时发现其利用工作便利进行窃取财物时是否都可以以职务侵占罪来进行认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所持观点为,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的合同员工,都应该为自己的岗位负责,只要他们都有在自己的岗位上经手、管理单位财产的事项,就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三)盗窃罪的侵犯对象范围为他人财物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他人的财产,包括公私财产,主要是实施犯罪前未受自己控制的他人财产。例如案例一中所提到的快递物品,五名在快递分拣岗位的犯罪

20、嫌疑人,在外包装上看到自己喜欢的物品,就随手藏匿丢到自己的旁边,将不属于自己的物品非法占有在自己的手里,而窃取的快件数量不定,物品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四)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范围是单位财产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是单位财产。行为人主观上有直接故意的目的,企图谋取私利,实现个人对单位财产的占有。单位财产形成了一个范围,旨在对企业财产和组织形式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为了保护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警醒一些想要非法侵占单位财产的工作人员。三、 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客体即犯罪对象具有指向性,可以以财产形态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是区分这两种犯罪的核心,因此,无论是属于单位财产还是公私财产,从某

21、些特定条件上可以确定其构成两罪的客体。(一) 盗窃罪的客体为一般公私财产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客体是一般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权力是指财产所有者对财产拥有使用、获利、处分等权能。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产物,如上述案件中快递员分拣流水中的快件、公交车上各类人员的的钱包、房屋主人窗台的绿植等等,财产所有者能够对它们进行变卖、丢弃、使用等权利,都可能成为盗窃犯罪中的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多形式的。笔者认为,当员工窃取公司的公用物品拿回家进行家用时,可以盗窃犯罪进行论处;当员工本身拥有着掌管着公用物品的职能时,可以判定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二)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为单位占有的财产所有权职务

22、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占有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比较单一的,范围只在单位财产 单位财产,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具有货币价值的财产,也包括其对外拥有的债权。或者与单位相关联的财产。对于案例中快递公司所运输、暂代保管的快递,其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仍然是属于买家所有的财物而并非快递公司的单位财产,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快件物品和贵重手机等,但案例三中的快递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的是快递费和客户货款,明显属于快递公司的单位财产,则可以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是否属于“单位财产”,在实际案件中的确认十分重要,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重要因素,

23、通过分析得出的两种不同的结论,所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就可能构成两种相差甚异的刑法处罚。四、 犯罪的实行方式不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区分两罪时也起到关键作用。作为区别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盗窃犯罪的实行方式和职务侵占罪的实行方式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盗窃罪可以分为秘密窃取、平和方式和不以犯罪数额划定等实行方式,职务侵占罪可以分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骗取等几种具体方式,两罪之间的实行方式差距甚异。(一) 盗窃罪的实行方式盗窃犯罪的实行方式,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秘密窃取、平和方式和不以犯罪数额划定的几种具体方式,以下从经验案例中分析一下盗窃犯罪几种实行方式的

24、详细情形。1.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采用的是不使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的实行方式一般表现为秘密盗窃,但刑法中的明确规定是“盗取公私财物”,并不要求盗窃行为必须具有秘密这一特性。笔者认为的是,无论明示还是默示,秘密将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对其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就可能成为盗窃罪的条件。而窃取公私财物足以构成盗窃犯罪的,既可以在房屋主人不在的时候入户秘密窃取,也可以是在公交车上钱包主人在场的时候进行窃取,此时的秘密窃取是指即使被人发觉,但行为人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隐秘的,暗中进行的,也可以判定构成秘密窃取,财产所有权人在现场与否不影响

25、犯罪构成,在场与否不构成必要实行方式。2.平和方式盗窃犯罪大部分是以平和方式发生的,盗窃犯罪不同于抢劫犯罪,不需具有当场性和激烈性。具体表现为犯罪者违背财产所有权人的意志,以平和方式 平和方式,是指通过平和手段或在平和状态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暗中转移并控制财物。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快递员的行为都是以平和手段窃取财物,即使知道是在高清监控下,仍把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此时行为人能否意识到被监控发现对犯罪的构成都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3.不以犯罪数额划定的几种方式相较于前面两种实行方式而言,多次实行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都可以构成盗窃犯罪,而不都是以犯罪数额来进行划分罪与非罪,这些盗窃的实

26、行方式只要成立,则不管犯罪数额大小,都有可能判定为盗窃罪。这样的法律规定对社会存在有益之处,一些行为人在社会上做的是小偷小摸的勾当,每次盗窃的涉案金额可能都达不到入罪标准,就给了他们借此以逃脱刑法责罚的机会。而立法规定多次盗窃等情况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后,如案例一中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就属于多次实行盗窃行为的情况,虽然每件盗窃的快递物品可能不足以达到构成入罪的数额标准,但仍可能以盗窃罪论处。(二)职务侵占罪的实行方式职务侵占犯罪的实行方式,在其他论证中有“复合说” “复合说”是指“侵占手段复合说”,即职务侵占罪是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和“单一说”。笔者此处采取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

27、占有单位财产、侵占、骗取等单一的三种方式,以下进行详细论述:1.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刑法上的“职务之便”,是指单位职工在发挥其工作职能过程中处理、主导、管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权力和条件工具,通过窃取或者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单位财产,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工作之便”。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管理、使用和运输过程中侵占其占有掌握的单位财产。单位作为对外的责任主体,如果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决定事项的权力去侵占公司财产的话,无疑对单位及其内部都产生不好的影响,会破坏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有一些单位领导或有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凭借其权限、权威地位去控制其他具有经手、调配单位钱财

28、权力的工作人员。2.肯定行为人具有侵占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侵占的实行行为,非法侵占单位的不动产和动产。侵占单位依法占有的财产,具有多种表现方式,第一是对单位的货款、建筑、设备等进行变卖;第二是将拥有的该单位财产视为己物或将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非法侵占化为私有;第三是侵占单位财产不付款就进行私自使用等等。如案例三中鄢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快递费与货款近20万元的行为就属于违法侵占单位的客户货款。3.肯定行为人具有骗取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的骗取实行行为,通常表现为以单位名义骗取借款后占为己有,或者虚构一些项目或者白条业务来骗取单位资金;再来就是骗取报销的个人费用,单位职工私自动用单位资金,用在个人或者家

29、庭的费用,再虚构发票在单位进行报销等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在此,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只有骗取行为,而没有贪污罪条文中的窃取和骗取两种行为。骗取与窃取不同,是打着合法的名义把在他人手中占有的财产利用手段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即自认为合法其实不然。五、 犯罪定罪数额标准不同在定罪量刑标准中体现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明显区别,原因是受到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影响。着眼定罪数额标准的差异,能够在客观上直面反映出两罪的差别。(一)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较低在盗窃罪相关的立法解释中,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可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为1000元至

30、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其中,被盗财产属于中国境外货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时公布的货币比率转换,并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盗窃涉案数额的大小,不是根据窃取物品后变卖所得的赃款来计算数额,而是根据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盗窃罪的定罪数额相比于职务侵占罪较小,这个差距是两罪在具体情形下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形成的统一标准。(二)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提高至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之前的5000元至1万元提高至6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

31、标准为100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起点更大,在以后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案件中,只有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职务侵占罪。仅存在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但不符合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笔者建议可以出台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根据行为人具体的侵占数额,对涉嫌员工采取公司内部的处分行为,以保护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维持好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赖关系。扩大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重新审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指标,但它无疑降低了对单位财产的保护程度,不利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保护。职务侵占罪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如果无法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好单位财产利益,那职务侵占罪的存在就无法体现出它的法

32、律价值。六、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建议分析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各方面区别,也呈现出一些关于立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条文与立法、司法解释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不明确点和不规范点。现笔者从以上区别中提出一些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期对两罪的认定能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能更好地探索出两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方法。(一) 立法应做到视情形而定,充分考量在立法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做到视情形而定,充分考量。刑法法律的实时跟进,能够促进在多方位、多种情况下完善加强对于快递案件中盗窃或者职务侵占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职务侵占罪为15年有期徒刑,在两罪的

33、立法认定上必须慎之又慎,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定罪数额起点较高的情况,可以通过立法对行为人侵占单位财物数额不足立案标准进行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其次,职务侵占罪立法层面不应仅以入罪数额标准来划定。可以参照盗窃罪设定例如多次进行职务侵占、职务侵占行为严重的情节,予以采取立案侦查。最后,在公司法 公司法现行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立法上,加大对新兴企业、公司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快递企业的违法行为,可采取管控一体的经济行为,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分析,这是对于今后发展迅速的快递行业一个亟待解决的

34、问题。(二) 司法实践应明确严格执行与适当调节合一在司法实践方面,应当明确严格执行与适当调节合一。严格执行与协调合一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同一的,司法实践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群众向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寻求救济,司法实践就应该在严格执行中再适应群众需求。首先,法院应该严格执行审判功能,维护法律权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审判尤为重要,法律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要遵循审判的程序,不能有偏差,不能徇私枉法,应当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在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做到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相统一,做到合法调节

35、。应当认真区分好两种犯罪的各种情况,做好调查,具体而正确清晰地认定事实,不让同一案件、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相差甚异的结果出现。结论随着现代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各种形式的犯罪也逐渐在衍生。当犯罪行为包含另一种犯罪行为或者与另一种犯罪行为有所交叉的情况下,需要推动法律法规的规制以达到法制的大体相对平衡,各犯罪行为之间出现的交叉、交互的现象,虽然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甚至或因地区差异而产生罪与非罪的区别,但是,在具体描述和掌握上刑事立法和审判时,则需要更细节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解释来界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内涵。我们能够看到的最大的差距变化就是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最低为6万元,这给社会上的中小

36、企业都带来了严峻的问题。这个最低入罪的门槛,造成的的社会危害性是长期性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仅仅因为被聘为企业、公司或者单位的员工,就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此来逃避刑法追责的话,就存在着相当的不公平性。在新的有关的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法规中,希望能够更全面考虑到两种犯罪数额差之间更多的可能性,或者在职务侵占犯罪中新增一些关于不以数额定罪的构成条件,例如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影响后果较为严重等条件。 虽然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还存在着许多学说与区分标准,但不能都是具体到某一典型案件的经验描述,不能只看到犯罪数额的差距就对案件进行单一分析,只有通

37、过全面、细节地掌握好罪行,查明事实,综合考虑,才能充分考量到各个条件,让罪行的界定更加清晰明了。本文虽然围绕着三个案例展开,但仍有许多具体案件具体的问题难以全面解决,要在准确把握刑法的外延和内涵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两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才能真正发挥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本文观点仅系笔者自身想法,不代表广大群众,如有任何不足之处,仅供参考。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5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周光权.刑法各论(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付立庆.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

38、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6.5周啸天.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之再解读以单一法益论与侵占手段单一说为立场J.政治与法律,2016.6刘虹,张海娟.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7阮齐林,温建康.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比较研究J.人民检察,2017.8刘根娣.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J.犯罪研究,2010.9邢茂珍.快递公司员工侵犯单位财物行为定性分析以快递行业司法实践为侧重J.新西部,2018.10贾端阳.六万元以下职务侵占行为入罪问题探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11孙晓博.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6.12夏宁静.浅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D.法制博览,2015.13王瑜.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联系和区别D.中国刑事警察,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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