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检务的原理应用及其限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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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检务的原理、应用及其限度摘要 “互联网+检务保障”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检务保障工作也应当顺势而为,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勇于探索,引入“互联网+”新技术新理念,才能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步伐。检务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各部门职责既独立又相互制约、互为辅助,牵一发可动全身。随着检务保障法治化、精细化深入推进,要在新常态下抓住机遇谋求发展,必须学会和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互联网+”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智慧检务保障”,将信息化手段运用于检务保障,结合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合业务、再造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准确把握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精准分析。关键

2、词:智慧检务;司法改革;智慧检务类案推送;大数据定罪量刑 AbstractFirstly,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intelligent procuratorial work, then discusses som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tatus of intelligent procuratorial work, and elaborates some research methods used in this paper. Second

3、ly, the basic theoretical knowledge of intelligent procuratorial work is understood, and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lligent procuratorial work is understood. That is to say, the different information of semantics is judged by BP neural network, and the results are predicted accordingly. Then it describ

4、es the typical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t procuratorial service in judicial practice, including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big data) in case manage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big data) in resource sharing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big data)

5、in public procuratorial service in judicial practice. Finally, the limitations of intelligence inspection are analyzed an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 intelligent inspection; BP neural network; Internet (big data)目 录第一章 绪论3第二章 智慧检务的基本原理42.1什么是智慧检务42.2智慧检务应用程序42.3智慧检务涉及范

6、围42.4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思考5第三章“智慧检务”的价值与目标导向73.1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73.2促进工作效率显著提高73.3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8第三章 智慧检务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94.1 智慧检务应用现状94.1.1促进“同案同判”之实施路径94.1.2 落实司法责任制之实施路径104.2“智慧检务”建设存在的问题10第五章 智慧检务的限度分析及其发展建议145.1智慧检务的限度分析145.1.1无法跨边境处理145.1.2受制于传统道德的压力145.1.3无法处理某些特殊领域145.2智慧检务的发展建议15第六章 总结18致谢19参考文献20第一章 绪论 国家

7、主席习近平在科技三会提出了科技技术“三步走”的方针,在科技技术“三步走”方针实施的同时,我们运用智慧检务这方面的科技创新技术,为我国提高更好的检察检务服务。 2018年年初,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不仅要推进对平安中国更实用,加强法治建设能够经得起考验的军队的建设,同时也要结合时代运用智能化的工具进行建设,以往政法机关所提出的三大建设加入了运用新的元素智能化。”在此之后,中央相关政法部门,对于新提出来的四大建设进行了相关的部署工作1,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利用大数据,进行对信息数据的累积,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这一工具,形成新的模式打击犯罪,运用智能化系统增加智慧检务的公正性,充分利用互联网,利用大

8、数据提高智慧检务决策的科学性2。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大数据背景下智慧检务模块颁布了新的政策,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主要思想为“一个战略、两个步骤、三个体系、四个架构、五个原则”,让相关人员清楚地了解智慧检务相关任务表和今后行走的路线图3。智慧检务也使检察机关跟随“互联网+”的发展潮流,从而自己开辟了“互联网+信息化+检察”的一种新的检务模式。21世纪以来,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信息化数据爆炸的时代,检察机关选择使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作为载体,对智慧侦查电子检务工程及检务公开,电子检务工程,以及检察公信力进行推进。4且到目前为止电子检务工程也都有着不错的

9、成绩。现阶段主要需要做的就是如何继续把电子检务工作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智慧检务工程。 第二章 智慧检务的基本原理2.1什么是智慧检务 数据是资源,应用是核心。所谓智慧检务工程,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对检察办案工作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再对其予以智能分析和整理的一套智能研判系统。同时它也是一套司法办案辅助系统。2.2智慧检务应用程序 应用这一套系统辅助审案,第一步是案子的卷宗扫描进这个系统,系统就可以对其进行分析和提取,自动提取抓取了犯罪嫌疑人信息、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基础信息以及案件相关关键要素。然后,检察官对系统的概括分析进行审查,即犯罪事实审查。这个环节对于审案非常重要,对最后

10、形成审查报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后,检察官还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添加一些问题。根据前几步填录内容的分析,系统可以生成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系统生成表单式的审查报告。检察院根据这个审查报告,可以直接生成起诉书,送达法院用于案件审判。 例如运用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来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检察官可以直观地从系统中看到不同犯罪主体和犯罪事实之间多个证据材料的关联分析,帮助检察官对证据材料进行准确甄别,为办案提供指引。而且,系统还能在数据库中同步进行类案对比,提示量刑等关键信息,从而有效解决司法任意性的问题。 而以往,每一道程序,都需要检察官人力在大量的卷宗中结合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仔细分析,

11、自己用文字列出重要证件、叙述各个相关的要素,完成每一道程序,最后得出量刑结论。这一个过程占用了检察官大量的时间。有了这个系统,这些程序主要交由系统完成,大大节省了检察官的时间,可以让他们集中精力在犯罪事实审查上,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2.3智慧检务涉及范围 实际上,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只是智慧检务的一个子系统。除了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智慧检务还包括网上调查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社区矫正监控系统、刑事执行检查监督系统。几乎涉及了各级检察系统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社区矫正监控系统,用于这套系统,就可以更好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控,看他们有没有在固定的范围内完成社区矫正,一旦走出界定的范

12、围,系统会自动报警,便于司法机关对他(她)加强管理。 这套系统也可以辅助办理一些更为复杂的案件,称之为“繁案精办”。对于这种繁案,系统会把对证据的要求嵌入到办案流程之中,比如犯罪构成要件要“齐备”、社会危险性要附有说明、提起公诉量刑建议计算要具体等等。办案全程都有数字化的管理和监控,如果案件不符合证据审查指引的要求,就不能进入下一办案环节,以此来提升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 智能与检察工作的融合,能让检察官从一些重复性、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去处理司法核心业务。因此,近年来,检察机关卯足了劲儿深挖“大数据”富矿,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检察工作”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检察重点领域的深度开发

13、和应用,着力打造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新模式。2.4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思考 人工智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两个动因。一是法律实践本身的要求。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实践需要新的思维工具。否则,律师(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将无法承担积累法律文件和增加法律案件的负担。二是展人工智能的需要。它需要征服不同的思维领域,以证明每一个知识领域都能被准确地描述和生产出一台类似于人类智能的机器。此外,人工智能之所以选择在法律领域寻求突破,是因为:(1)虽然法律推理非常复杂,但它的对象(案例)相对稳定,前提(法律规则、法律事实)相对清晰,程序规则严格,必须得出明确的结论。这为人工智能仿真提

14、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二)法律推理,特别是辩护审判中的司法推理,为观察思维活动轨迹提供了记录和回放样本,规则清晰,标准合理,辩论充分。(三)法律知识的长期积累和完整档案,为法律知识的获取、表达和应用提供了丰富、准确的信息。(4)法律活动独特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批评精神,以及检验法律程序和假设的传统,为对模拟法律推理的反思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第三章“智慧检务”的价值与目标导向 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而至,人类在拥抱科技时代的同时,信息革命的巨大变革已在检察领域吹起涟漪,主动将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相融合,构建一种新型的检察工作运行模式,无疑是顺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需要。3.

15、1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要以司法审判为中心。其中,证明标准是司法审判标准的核心问题。“严格证明标准,既直接关涉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紧密联系”。法律规定中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是,实践中却又是一番景象,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对证据的把握各有各的理解,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又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检察信息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完善“智慧检务”的建设,坚持大融合发展,着力消除部门壁垒,打通信息孤岛,才能够实现数据共享,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精确地推进“统一证据标准”。3.2促进工作效率显著提

16、高 司法改革现代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智慧检务”,是将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实际上,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智能化的办案方式将司法人员从事务性、繁琐性、基础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以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为例,当前很多检察机关已在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等全覆盖式的将该系统进行应用。特别是公诉、侦监等有着繁重的文书录入工作,以及讯问、询问时笔录的录入。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将讯问过程中的语音转化为文字材料,不仅大大缓解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压力,更有利于推进检察工作的连贯性。又比如在多地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中,已实现了卷宗电子化,由人工智能对其进行

17、初步审查,通过对其中的证据进行校验、数据化处理,让办案人员快速定位案件材料存在的问题,节约办案时间。3.3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官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那么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实现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智慧检务”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大数据通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流程进行监督、全程留痕。具言之,在案件进程上,督促办案时间;在文书流转上,审查文书质量,对每一位办案人员所办案件数量、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动态监督。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例,其中个案门户即为一个小型数据库,对案件受理、文书起草、案卡填录等

18、多个环节进行数据统计,并对办案人员如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以及案管人员的操作流程实施监督。正是通过充分整合案件信息和文书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所有办案环节的纵向信息进行监督,倒逼检察人员执法规范化,从而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三章 智慧检务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4.1 智慧检务应用现状 4.1.1促进“同案同判”之实施路径“以审判为中心”,归结到一点,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实际上,在实践中“同案同判”就是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检察机关可以借助“智慧检务”尽可能做到准确地指控犯罪,彰显司法公正。(一)类案、关联案件推送 相较于传统的案例指导制度,其不同之处在于通过机器对海量司法数据进行“案件事实-

19、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的相似度筛选,并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平均结论来启发后案。 类案推送功能在统一裁判方面确实具有明显优势。通过规模性的数据经验“深描”隐藏在类似案件中的的功能性规律,形成规范化或标准化量度。使办案人员更容易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对接,从而能够更恰当的处理现实社会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开设赌场案为例,在我市检察机关研发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中输入犯罪嫌疑人为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犯罪事实,类案智推结果显示类似案例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共658篇,在罪名精释中以微信抢红包的特殊方式开设赌场为典型案例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并且推送了关于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以及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20、认定等专家观点。虽然待决案件与搜索的案例并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通过类案推送这一功能提供给检察人员的办案思路以及相关高频法条推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局限性、差异性和主观性。(二)大数据定罪量刑 大数据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是通过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和人工智能对庞大数量的已决案件数据进行持续的类型化、段落分析,为司法人员对未决个案的量刑提供参考,从而努力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大数据量刑是我国相对比较成熟的大数据司法应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开发了我国首个“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研发了“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以浙江省智慧量

21、刑建议辅助系统为例,将犯罪事实输入系统中后,随即便会显示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由于笔者对该系统的运算原理不太了解,便查询了类似系统的运算机理。4.1.2 落实司法责任制之实施路径 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进意味着员额检察官拥有更大的权力,权力下放的同时要求司法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与担当意识,严把案件质量,严守执法规范。实践中已有司法系统逐渐探索出大数据业绩考核机制,通过大数据对司法人员进行管理,对案件质量与数量进行数据化分析,为每一位司法办案人员建立数字化司法业绩档案。例如贵州省的案件智能研判系统,通过对案件全流程数字“画像”、数据分析和类案数据对比,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精准依据。相对比传统的绩效考核机制,大

22、数据绩效考核机制更加科学与精确,实现了办案全程动态管理,实时监督,及时纠错,及时反馈;实现了质量和数量并重,不再单纯的以办案数量论英雄,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综合考量司法办案人员的工作成果,为司法人员业绩考核、评先评优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4.2“智慧检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智慧检务”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也确实涌现出了很多成功的应用系统,但是技术与司法在融合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智慧检务建设框架问题 高检院已经出台了“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智慧检务建设“四梁八柱”应用生态及全面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应用化、智能化的建设目标。在总目标的指引下,接下来的工作重

23、点是结合自身实际理清智慧检务建设的重点和具体建设过程中划分的板块,确定初步建成或是基本实现智慧检务,在总体架构上要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什么效果。智慧检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的基础和储备不同,建设进度也必然存在较大差异,模式也必然不尽相同。 (二)数据的产出问题无论案件辅助系统还是案管机器人,均是根据业务规则、法律法规、案例、优秀检察官的经验,制定规则、建立模型,但模型建立之后,需要用案件数据对规则进行判断。而在实践中,数据缺失或达不到应用要求是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例如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OCR识别进行数据转换,在实际效果上很难适应模型规则。笔者设想若实现计算机在卷宗中直接抓取

24、数据也许能解决现有问题,但是实现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各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至今仍未有效落实。因此,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是解决数据源问题的关键。 (三)辅助系统的使用规则问题在案件审查中,辅助系统针对案件作出风险提示,承办人是否必须逐一审查排除,对承办人自身已经确信,但仍然被系统提示的风险点是否可以不再审查,承办人对风险点的审查结果是否必须在系统上记录,上述问题是辅助系统使用规则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实践中,如果要求承办人对所有风险提示点全部审查并在系统上记录,无疑大大增加了工作量,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为此,在今后的智慧检务建设中,需要探索更为智能化的人机交互模式,以提高机器自主学习的能力。

25、(四)数据交换问题笔者通过考察学习检察系统内智慧检务建设情况,发现在数据交换上遇到两类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现有各类办案辅助系统同统一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问题,比如辅助系统生成的文书只有在统一业务系统中重新录入,才能生成文号,如此就产生了严重的重复录入问题;二是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数据交换,例如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数据是否已经编目并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如何实现印章的数据式交换。(五)大数据应用场景问题传统信息化系统是以现有业务为基础,实现了业务办理由线下到线上,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规范化管理,确保办案全程留痕;二是深化了统计分析功能,拓展了统计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大数据的应用场景完全超

26、越了传统思维,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可以发现问题出现的原因,预测发展趋势,从而做出研判。目前,大数据应用仍然受限于小数据时代的统计分析思维,因此构建以“预测研判”为核心的大数据应用场景是智慧检务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六)大数据挖掘问题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对海量的无规则数据的挖掘,但是截至目前,尚没有一条业务规则是通过对随机的、无规律的数据挖掘出来的,而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承办人办案经验的总结制定出来的。换言之,大数据的运用不是为了认证人定规则,而是帮助决策者预测性地制定规则。因此,如何实现大数据挖掘是智慧检务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七)网格边界管理问题 数据互联互通的核心要旨是实现不同单位

27、间数据的共享,但是这种共享是有条件的,需要共享协议来管理。例如,哪些数据可以直接共享,哪些数据需要通过审核后共享,哪些数据不能共享但可以用相关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实现代码共享。上述问题,是智慧检务建设中必须予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则。(八)应用推进问题以贵州为例,智慧检务建设目前存在发展不平衡,试点应用多、全面应用少的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虽然领导十分重视,相关业务部门鼎力支持,但是仍然存在建设模式上的缺陷,不能将信息化与检察业务有效结合,在效率提高上十分有限,甚至在某些系统推行初期出现效率下降现象。因此,探索有效的智慧检务建设模式,也是智慧检务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

28、五章 智慧检务的限度分析及其发展建议 5.1智慧检务的限度分析 5.1.1无法跨边境处理 事实上,国外部分国家的互联网权限没有对中国开放,获取数据信息有一定难度,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系统以及一些具体的法律内容和很多国家也是不同的,无法用中国的法律处理外国的事物,因此神经网络用中国的法律知识训练外国的检务事物,得出的结果也是不正确的。因此,涉及国际法领域部分案件无法 5.1.2受制于传统道德的压力虽然说智慧检务方运用了最先进的技术,这在各个方面都是受到国家推崇的。但从某些方面来讲其亦存在劣势,例如其在“辱母案”中的尴尬境地。由于智慧检务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神经网络处理出来的结果,因此,伦理道德情

29、感方面的因素并非其考量因素,对于人的情感来说这是有失偏颇的,毕竟在特定情况之下,法律还是要考虑人情的存在的。因此,对于道德情感方面检务事物来说,智慧检务受制于传统道德的压力。 5.1.3无法处理某些特殊领域 安全保密问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机密级系统,因此在公检法数据共享环节仍存在安全保密问题。按照保密相关要求,公安数据可以单项导入到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中,但是检察机关无法直接导出进法院,只能通过光盘刻录的方式,这在无形中也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负担,这些问题在现实应用中仍然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此项工程涉及公检法,所以对于及基层院而言,操作实施都具有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 5.2智慧检务的发展建

30、议 “智慧检务”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引擎”,确实为检察事业提供了技术保障,面对在实务应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不断地提高技术、创新理念、完善机制,才能够真正地实现检务智慧化,检察事业现代化。 (一)构建完善统一的司法数据库 2018年6月,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工作座谈会中强调“智慧检务建设要聚焦科学化29。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这就要求我们打破传统,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的司法数据库。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检效大提速”。 首先,在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都有各自的内部办公系统,只要打通三家的信息网络壁垒

31、,便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比如案卷移送,若能实现与公安、法院的电子卷宗无障碍传送,那么办案效率定将大大提高;除了克服技术障碍,还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比如对于数据采集、证据标准的设定以及相关附属信息的录入,都需要详细的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次,在数据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除了在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数据以外,还可以将检察机关内部,例如在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中产生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文书纳入其中,方便检察人员进行参考和比较;以及其他行业信息,例如食药、工商等部门出台的有利于办案过程中进行相关政策参考的信息。 最后,在数据库的设计上,加强类别划分以及人性化设计。通过层级明确、类目详尽的设计有利于办案人员

32、进行检索,同时界面设计也应当让各个年龄段、各个不同文化水准的办案人员都能够喜欢用、愿意用。(二)政法智能化不是孤立的,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是一个流水线上前后相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四个环节。 政法智能化只有协同发展才能发挥最大的溢出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提出:“政法机关政务信息化可以采用点线结构,即实现政法委对政法各机关党务、队伍、重大决策信息系统的对接,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法机关业务信息化可以采用建立大数据枢纽的方式,委托建立中央和省级政法大数据中心和分中心(如社会综治分中心、公共安全分中心、法律监督分中心、司法审判分中心等),集中存储、管理、备份

33、数据资源,方便政法各部门履行职能。”因此,智慧检务应用在研发时,有必要提前考虑,打破“四面墙”,一是预留政法机关接口,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对接做好准备,方便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二是对主流电子政务应用进行兼容,为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系统联通做好基础性工作;三是对接内部管理系统,实现内部信息流、资金流、工作流、监督流一体化管理,方便检察系统内部的巡视巡察和自我监督,以及开展数据碰撞和关联分析;四是留足对外服务接口,便于信息发布、案件公开和检察服务的开展和资源调用(三)强化队伍建设发展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增强科技兴检的能力,必须加大科技人才的建

34、设力度。为此,应大胆引进人才并在全院挑选有志向从事科技工作的检察干部到技术部门工作,确定相应的技术人员落实信息化工作岗位任务,积极推行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切实采取有效办法,解决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用优厚的政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技术性人才的学习、施展才能、脱颖而出、提供舞台和空间,增强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的内在活力。(四)强化培训,全员参与信息化建设目的在应用,重视的是实际效果。再先进的设备再好的软件要靠人来掌握和使用,否则,多么先进的硬件也等于零。为使信息化建设落到实处,必须全员参与专业知识培训。应高度重视全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把信息化技能培训纳入到干部岗位素能培

35、训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和方式努提高检察人员的信息化技能水平,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应用的基础。定期到信息化建设搞的好的单位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层面,并将所学、所用推介给干警,做到了以点带面。 总之,实施智慧检务建设,是促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院一定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对传统的执法方式、组织结构和工作模式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创新应用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进而推动检察事业不断与时俱进,日新日强。 第六章 总结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各级检察院应当充分重视“智慧检务”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与发展,借鉴先进理论经验,弥补检察信息化建设中的不足,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努力建设出以人民为中心,符合检察事业发展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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