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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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 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摘自工程治理者联盟 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pay when paid),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支付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源于业主的拖欠问题依旧严峻,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总承包商将“背靠背”条款作为向其分包商(从广义上讲,总承包商的供给商也可纳入分包商范畴。在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分包商均指广义概念)转移业主拖欠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尚未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而其固有的法律风险也尚未在业内形成较为清楚的熟悉,因此,随着有关“背靠

2、背”条款的争议日渐增多,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进展深入剖析,从而帮忙广阔市场主体正确的熟悉和防范“背靠背”条款的风险。 一、“背靠背”条款的根本内容及其法律关系 1. “背靠背”条款的根本内容 我国现行的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3-0213)第19.5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局部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提倡“背靠背”条款。相比之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 1994年,以下简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6.3款,则规定了较为标准的“背靠背”条款: 在以下状况下,总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应支

3、付分包商的全部或局部金额: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项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总承包商已根据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项包括在总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总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e)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和(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吵。 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还规定,假如总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应准时(但不迟于商定的付款期限)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尽管前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背靠背”条款

4、被国内一些总承包商所借鉴使用,但大多数“背靠背”条款仍较为概括,除表达“业主付款后总承包商才付款”的内容之外,对总承包商自身应当慎重并合理运用该条款、应当准时通知分包商等约束性条款等,规定得较少。 2. “背靠背”条款所反映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FIDIC分包合同条件中相对标准的“背靠背”条款,还是经简化的“背靠背”条款,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通常的业主-总包-分包的根底之上的,即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是总包合同关系,业主是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商是分包商的首要付款义务人(如图1所示)。因此,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与一般的分包合同在根底法律关系方面

5、,并无实质性区分。在这里,笔者将这种总分包之间的支付关系定义为“总包支付”模式。 二、 “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 1. “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背靠背”的条款虽然不尽一样,但总的来讲是持否认或严格限制态度的。例如,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住宅许可、建筑和重建法明令制止“背靠背”条款,除非业主破产;在美国,司法判例更倾向于爱护分包商的权利;而在新西兰,则对“背靠背”条款的措辞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新西兰司法判例认为pay if paid与pay when 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确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仅表示了付款的时间,不能理解为 付款的前提条件。

6、)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商定解决。”因此,在一般的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如因业主(分包合同的第三人)的拖欠,而导致其对分包商(分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拖欠,明显是要担当违约责任的。 但是,包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将其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此可见,设定“背靠背”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肯定程

7、度上表达了我国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背靠背”条款的否认态度,但是,由于该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其第19.5款并不构成有关“背靠背”条款的法律制止性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对“背靠背”条款尚无制止性规定,并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成熟,但是,总承包商并不能据此而滥用“背靠背”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5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假如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存在业主拖欠的问题,但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不向业主主见权利,甚至与业主达成其他的不正值交易,从而阻挡了分包合同项下支付条件的成就,那么该支付条件依法应视为已成就,总承包商将无权再援引“背靠背”条款对抗分包商的

8、付款恳求。 2. “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分对待: 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状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担当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开

9、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制止。 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建立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拟特别、 简单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工程治理公司的角色。 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躲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

10、可以理解和承受的。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置肯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开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保存肯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可规定假如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给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 三、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障碍 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躲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担当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

11、”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制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洁,还需要克制一系列的障碍,特殊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 1. 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 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 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简单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消失,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

12、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量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 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 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如前所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而假如审理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承受总承包商的主见的。由于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律思维

13、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外表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解在审理范围之外。 2. 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 总承包商所面临的其次个障碍,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洁,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简单。实现“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无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状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由于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

14、,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定分包商款项。但是,实际的状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治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仆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具体划分支付子项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 还有一种状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殊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殊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存的财务凭证,财务治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 3. 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见

15、权利 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见,从而尽到了帮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动身,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固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标准问题。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屡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特殊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

16、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 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背靠背条款”引发的风波篇二: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 会计理论案例分析 瑞科公司的收入确认“背靠背条款”引 发的风波 小组分工: 1.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 我国属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目前对“背靠背”条款尚无制止性规定,并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未有对“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问题做出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以推断出,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附条

17、件合同条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旦在合同或协议中签订,依法应视为有效条款,一般不允许法官简洁地判决该商定无效。 因此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合同具有合法性。 2.合同所暗含的风险 (1)“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分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

18、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状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担当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开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制止。 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建立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拟特别、简单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

19、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工程治理公司的角色。 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躲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承受的。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臵肯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开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 保存肯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可规定假如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给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 (2)指定分包

20、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风险 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躲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担当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制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洁,还需要克制一系列的障碍,特殊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 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风险,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

21、的合理性问题。 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简单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消失,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量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 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如前所

22、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而假如审理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承受总承包商的主见的。由于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律思维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外表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解在审理范围之外。 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总承包商所面临的其次个风险,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洁,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简单。实现

23、“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无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状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由于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 定分包商款项。但是,实际的状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治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仆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具体划分支付子项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 还有一种状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殊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殊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

24、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存的财务凭证,财务治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 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见权利。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风险,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见,从而尽到了帮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动身,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固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标准问题。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

25、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屡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特殊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员完全可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帮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对总承包商提出比“催告”更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状况往往是,总承包商需要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等诸多因素,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很难下决心与业主诉诸公堂;即使打算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往往也晚于指定分包商的动作。 3.瑞科公司中焦国际工程到达进度的各个里程碑

26、时,为什么不能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什么? (1)为什么不能确认收入 由于盛辉公司没有给瑞科公司回复,即盛辉公司没有确认瑞科公司中焦国际工程到达进度的各个里程碑,因此,盛辉公司并未将中焦国际工程全部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盛辉公司。 由于“背靠背”条款的存在,盛辉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相关的经济利益有无法流入企业的可能。 (2)收入确认的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全部转移给购置方 2企业既没有保存通常与全部权相联系的连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掌握 3收入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本钱能够牢靠的计量 4.假定你是该企

27、业财务负责人,其次年年底,你赞成哪一种收入确认和营业本钱结转的核算方法?你支持小张的意见,还是支持王谦的意见?为什么? 支持小张 王谦认为:万一是中焦国际拖着货款,导致盛辉公司没有给瑞科公司付款,因而他根据估计已发生劳务本钱全部不能补偿,不应确认收入,将发生的80.4万本钱确认为当期费用。是不成立的,不管是什么缘由导致盛辉公司始终拖欠货款,但就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盛辉公司还是有付款的可能性的,因此,现在应当根据80.4万确认营业收入,并将工程劳务本钱80.4万结转到营业本钱。 5.假定你是中焦国际工程的负责人,面对软件外包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和商业惯例,由你来草拟一份上书给公司总经理的治理建议书,

28、你会考虑哪些问题,提出哪些建议? 1.延长产业链,推动纵深进展 企业需要依据自身资源和业务特点,企业所处的国内外位臵,逐步拓展业务效劳范围,深入挖掘业务效劳内涵,沿着产业链深入、纵向进展,供应更深、更全的行业效劳,把握好当今产业由 ITO 向BPO,甚至 KPO 转型的良好时机。把握好历史前进的大潮。努力将软件外包产业推向国际化与世界接轨。公司要基于整个软件外包产业的特点,明确自身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定位状况,构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可以在提高外包效劳质量的同时,建立在长期合同根底上的永久客户,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以形成稳定关系的客户群为根底,加强客户联系,做必要的企业营销,使客户树立与公司合作的

29、信息,进而强化客户进一步与我方合作关系升级的诉求。企业在重视拓展美日欧市场的根底上,力争使承接的工程往产业链的高端爬升,进而获得客户的高端外包工程。不断积存先进技术和丰富的阅历,鼓舞企业进展创新尝试。 2.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业务多元化 企业可以有效利用该企业已有的渠道和关系网,通过与跨国企业合作或并购策略,建立与整合产业的上下游,为企业承接整套的软件外包业务开拓了渠道。企业可以依托现有的基地和产业 工程合作协议篇三: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 合 作 协 议 合同编号: 甲方:_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乙方:_科技有限公司_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30、 联系人: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合同签订地点: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就共同参加“ 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 )投标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负责该工程投标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应在编制投标文件、进展投标、合同 签约过程中帮助乙方的工作; (2) 甲方保证乙方为该工程唯一合作伙伴; (3) 工程中标后,以甲方为主体进展工程需求调研,并由甲方进展该工程开发的整体方案 设计、甲方安排510名开发人员(其中保证有一名五年以上工作阅历的工程经理), 全程参加工程开发,

31、并以工程监理身份,对乙方完成该工程的实施工作进展监视及提 供必要的帮助。 (4) 甲方承诺乙方在收到招标方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甲、乙双方合作收益分 配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 (5) 工程中标后,甲方派出人员在乙方驻点办公,工资、补助、就餐费用、来回甲方办公 地点的差旅费用自理。在省内各地的调研差旅费用由乙方担当。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以甲方名义投标,并负责中标前、后的全部与工程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招标文件、甲方与招标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商定,履行供货、工程建立、实施、 维护、保修、培训等义务,并保证工程的顺当实施和质量标准; (2) 在甲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

32、合同后 十个工作 日内,依据中标合同的内容,与甲方签订 新合同,乙方应积极、善意的履行新合同所商定的义务; (3) 在执行新合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进展选购的,实行“背靠背”付款方式;假如需向 乙方以外的第三人选购的,由乙方将货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行支付给供给商,或 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 (4) 乙方在本协议及新合同执行过程中消失的任何纠纷、索赔、诉讼等均由乙方担当,并 保证不牵扯到甲方,如由甲方处理的,全部支出的费用及最终结果均由乙方担当; (5) 催促、协调招标方准时向甲方付款。 (6) 工程中标后,乙方以甲方为主体,全程协作甲方进展工程需求调研,并以甲方针对该 工程开发的整体

33、方案设计为根底、进展工程开发,乙方负责该工程的实施部署、培训 和售后效劳工作,乙方完成该工程的实施工作承受甲方的质量监视。 (7) 工程中标后,由乙方租赁房屋为甲方参加工程的人员供应免费住宿。由乙方供应办公 工位为甲方参加工程的人员办公使用。甲方不担当任何费用。 二、 利益安排和支付方式 1、甲方中标后,乙方根据中标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工程合作效劳费。该工程全部实际缴 纳的税费由乙方担当。该工程合作效劳费在甲方签订中标合同且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首笔合同款后,根据本协议一次性留取,剩余合同款项在收款后的 三 个工作日内全额付给乙方。乙方在与甲方结算前,须向甲方供应符合税法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

34、权拒绝向乙方付款。 2、投标前或中标后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效劳费、公 关费用、货款、人工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担当。甲方履行本协议不担当任何费用的垫付。 3、乙方在投标活动和签订、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的名誉、信誉、商誉不受任何损 失。如乙方违反该保证的,乙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造成甲方被起诉的,赔偿金为中标合同额的 3 %; 造成甲方败诉的,赔偿金为中标合同额的 6 %。 三、 保密条款 1、双方保证并成认,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隐秘及其他保 密信息;非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5、对方的保密信息,或公开、引用对方业务运行中的有关资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有关内容。 2、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而终止。 四、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全部履行本协议或新合同所商定的义务,或所履行义务未获得招标方合格验收,甲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中标合同额的 5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2、如甲方未根据本协议商定如期支付乙方应得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担当未支付局部0.05% 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未付款局部的5%。 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货款等,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日内支付给

36、甲 方。甲方尚有未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从未支付合同款项中抵扣相应数额的款项。 五、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1、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该工程所作出的全部书面或口头的商定。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全都后可 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展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盖章后构本钱协议的有效组成局部。 2、甲方未能中标或中标后本协议条款执行完毕,协议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 起生效。 4、其他商定事项:方全部,

37、甲、乙双方共享使用权。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标准指引(3)篇四: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标准指引 一、 违约金建议不封顶。 1、 拖延付款日违约金太少或甚至不商定违约金,则客户主动付款必定缺乏动力。因此,拖延付款的违约金商定在我司销售合同中不行缺少。 2、 我方合同,许多状况下商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这明显不妥。遇到非我司模板合同,违约金建议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且不要封顶。 3、 违约金的商定是一把双刃剑。在商定拖延付款违约责任时,客户确定要求商定我方拖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我方拖延交货的日违约责任与客户对等即可。但从违约付款

38、几率来看,客户拖延付款几乎是一种习惯,且超期时间注定要比晚交货时间长。 4、 标准参引条款:客户拖延付款需担当违约责任,每拖延一日之违约金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背靠背付款合同条款。 二、 付款日期要明确。 1、 付款以收货后若干日为标准的,建议商定:需方应于收货后X日内付清全款。 2、 付款以验收合格为标准的,建议商定: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清全款。收货后X日未提交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3、 收取票据的,建议商定:需方应于收货当天以远期支票(自收货之日起X日)付清全款。票据存有如下情形的之一的,需方须担当票据全额10%的违约金:(1)票据到期因银行存款余额缺乏而拒绝承兑的;(2)因需方缘由导致票据无效的;(3)票据到期时,需方要求将票据日期延后并换票的。 三、 交货条款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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