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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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它只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4、实力性。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被留置盘问人在留置期间人身失去自由。 很明显,从理论上来讲,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近几年来,公安部在一些标准性文件中已经明确成认留置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1998年10月13日公安部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19984号)中就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时,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在司法实践上,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留置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99

2、9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农夫刘祥安因涉嫌盗窃同村村民的珍宝蚌被鄂州市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盘问,后因证据缺乏释放。此后,刘祥安状告该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地两级法院都认为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刘祥安的行为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刘祥安有权对公安机关提出起诉。后来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梁子湖区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分局对刘祥安的留置打算。成认留置是一项强制措施,既是法学理论的成功,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深入人心的必定结果。然而,留置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就必定会产生肯定得法律后果。二、 留置的法律后果1、被留置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我国宪法和

3、法律的爱护,对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权列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不服留置盘问打算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错误留置而患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二)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4、(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害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被留置盘问人对错误的留置打算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被留置人还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辩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忙权。如聘请律师供应法律询问。2、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惩罚。人民警察法对于留置盘问时间可否折抵其他惩罚(比方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期)只字未提,而公安部又前后作出了两个自相冲突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公

5、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实行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而其1998年10月13日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 19984号)中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虽然现阶段法律规定还有冲突之处,但应当看到的是,法律进展的趋势是成认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逐步成认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惩罚。3、违法留置将可能承担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留置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6、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消失这类问题。2023年某铁路派出所副所长就因违法留置被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罪名成立,应当担当刑事责任。后虽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认定某副所长存在执法过错,并向某铁路公安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现在再回到前面讲的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将连续盘问等同于留置?正是由于留置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最不利的后果还会涉嫌非法拘禁。假如将连续盘问等同于留置,势必让连续盘问承担与留置一样的法律后果。前面已经说过,连续盘问是公安机关应用得

7、最为广泛的一种调查手段,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假如让一种调查手段也与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将极其不利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就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要保证留置措施不被错用、滥用,正确区分合法留置和非法留置,保障公民权利(固然包括人民警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必需以对留置对象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的操作程序作保障。三、 留置的对象人民警察法在对留置对象的表述上模糊其辞,造成理解上的不全都。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留置盘问对象表述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正是这一句模棱两可的话,造成了实际执行中各种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留置对象为两类人: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人

8、认为除了前两种人以外,还应包括那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有人理解为留置盘问对象不应当包括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笔者以为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留置盘问措施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治安治理惩罚条例(下称条例)第34条已对违反治安治理人的惩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当场惩罚外,一般遵循传唤(必要时可强制传唤),讯问(对状况简单,依照条例适用拘留惩罚的治安治理人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裁决、执行。需要特殊指出的是,对于受拘留惩罚的,只需限定其在肯定时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承受惩罚即可。只有抗拒执行的,才需要强制执行(条例第35条)。但是,在实际

9、操作中,一个案件毕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又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推断。因此,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第34条规定的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又缺乏可操作性。笔者以为,在未判明一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治安案件之前,应当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对于明显是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则不应当留置。对一时难以作出推断是否是治安案件的嫌疑人,在被留置后查明是治安案件的,应当马上解除留置,适用条例的规定。对于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只要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拘留、逮捕;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以使用传唤通知书进展传唤或使用拘传证予以拘传,而没有必要把留置作为

10、实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前置手段。随着经济的进展,人口流淌越来越频繁,犯罪分子经常是甲地作案乙地被抓获。对于乙地公安机关来说,除非是应甲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予以帮助,否则,要求乙地公安机关对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经留置就直接实行刑事强制措施是不现实的。但是应有例外。当前网上追逃为公安机关的追逃破案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一些公安机关常常在公共场所以核对身份证的方法进展网上比 对,对于用这种方法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应不适用留置措施。由于公安部网上在逃人员是各地办案机关在侦查破案中查明的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应当受刑事惩罚的犯罪行为而未被办案机关抓获的人员,其实际身份就相当于通缉令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于经当场

11、盘问已被核实身份的,就不应当留置而应当实行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宜实行留置措施。其实,从立法本意上来说,留置措施应当是介于治安传唤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一种中间手段。只有在程序上既不能根据条例对嫌疑对象予以治安传唤,又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能对嫌疑对象实行刑事强制措施时才适用,依照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的除外。这是从对连续盘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人民警察法的条文分析去推知立法本意所得处的结论。1954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条例中并没有关于盘问的规定,直到1986年7月1日公安部公布的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才首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有权对有违法犯

12、罪嫌疑的人行使当场盘问权。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公布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和同年8月24日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强化枪支弹药治理的通知对当场盘问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这些规章的公布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准时发觉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连续盘问和留置措施只不过是对此项权力做了进一步确实认和标准。连续盘问是当场盘问的连续,留置是保证连续盘问顺当进展的一种强制手段。公安机关巡逻执勤很明显有别于刑事侦查和查处治安案

13、件。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比拟中可以看出,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是有区分。在同一部法律中,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所表达的含义应当是一样的。看一个嫌疑对象是适用留置措施,关键是看他的违法犯罪嫌疑和危害后果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假如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则不适用留置措施,反之则适用。另外,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值得商榷。由于他没有明确规定指控的主体。改为“被扭送”可能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四、留置的程序规定(一)、当前留置程序的反思。1、没有特地规定留置的审批程序。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只规定了公安民警办理连续盘问所必需遵循的程序,对于留置所必需遵循的程

14、序只字未提。应当说这不是立法的疏忽,而是鉴于立法时的实际状况有意模糊了留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2、缺泛必要得法律文书,简单导致留置权的滥用,不利于被留置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审批时必需填写连续盘问(留置)审批表或延长连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但这些审批表只不过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性文书,对外缺乏统一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对违反治安治理人进展传唤有传唤证,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传唤通知书,对于需要拘传的有拘传证,而且这些措施的最长时间都较留置时间要短。使用传唤通知书传唤和拘传证拘传最长时间都为12

15、小时,使用传唤证传唤最长时间为24小时,而留置盘问最长时间可达48小时。传唤证适用的对象为违反治安治理的人,传唤通知书和拘传证适用于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留置的对象为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疑心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这些人是否是违反治安治理人或犯罪嫌疑人都未知,有些人可能只是由于性格上的某些怪僻或生活中的某种挫折而做出有违常态的言行而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凭阅历疑心有违法犯罪嫌疑。由此可见,在适用留置措施时,有必要使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同时使用必要的法律文书,有利于克制公安机关的“赖帐”现象。当前有一些公安机关留置人时不办手续,有人告状时要么补办手续要么不成认是留置。3

16、、公安部将留置的审批手续等同于连续盘问,造成审批手续法律上规定的不全都性,为留置制度的滥用埋下了伏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除了治安传唤由派出所长批准外,刑事传唤、拘传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这些措施的最长时间都较留置时间短,而留置却较这些措施更便利。也难怪有学者说留置成了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相反,刑事传唤和拘传在事实上又被废止。(二)留置程序的重构1、明确规定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这样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同时改革刑事传唤的审批手续,改为刑事传唤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这样改同现在的刑侦改革也是吻合的,现阶段除了大案要案外,派出所几乎可以侦查其他的一切案件。将刑事传唤权下放,既有利于

17、民警办案,又可以杜绝留置权被滥用。2、启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宣布。同时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3、在坚持连续盘问必需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的规定的同时,将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于批准连续盘问的,应当马上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规定修改为“对于批准留置的,应当马上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同时应当制作对被留置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最终,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被连续盘问人主动协作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是一个需要时间检验的问题。但可以确定,假如拒不协作,将有可能面临被留置的不利后果。另外,留置权由于有可能担当不利的后果,又会事实上被一线民警束之高阁。其实,现在就已经消失了这种状况。解决的途径需要一线民警既要依法行使权力,又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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