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cqww.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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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3讲讲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1994年年7月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共和国劳动法,自,自1995年年1月月1日起实行。包括总则,促进就日起实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责任和附则,共13章章107条。条。维护

2、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益相结合的原则。一、我国一、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见教材(见教材P15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宗旨。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劳动法动法确定的义务。确定的义务。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的原

3、则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合的原则。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2007年年6月月29日中华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法,自,自2008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内涵劳动合同内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

4、终止变更与终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根据协议,劳动者形式,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内,有义务加入用人单位内,有义务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并遵守内部劳动规则;用人遵守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法律和合同报酬,并提供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及保险福规定的劳动条件及保险福利待遇。利待遇。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第第16条规定:条规定:“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

5、系的普遍性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法律形式。劳动法劳动法第第17条规定: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种。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的基即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劳本条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包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括必备

6、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定条款两部分。劳动法劳动法第第19条规定,劳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劳动报酬;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劳动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可备条款是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可以可备条款是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的规定,的规定,可备条款包括:可备条款包括:(1)试用期条款。)试用

7、期条款。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等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超过15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个月以上1年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的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期限在1年以上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日;劳动合

8、同的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不得超过6个月。个月。劳动法劳动法对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对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2)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一般还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的1年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作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

9、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作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

10、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违反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民法院确认。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

11、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社会保险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驳回了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12、却驳回了案例案例1: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结果:结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是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13、费的协议都无效。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请思考:请思考:1、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

14、政部门,要求解决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其伤残保险保险待遇问题。请问:待遇问题。请问:1、该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效?2、赵某能否要求决其伤残、赵某能否要求决其伤残保险保险待待遇问题?为什么?遇问题?为什么?案例案例2:案例:案例:“生死合同生死合同”被判无效被判无效“一切医药费工伤费,公司概不负责一切医药费工伤费,公司概不负责”,有着这样内容的,有着这样内容的协议或合同被称为协议或合同被称为“生死合同生死合同”。前不久,本市东丽区。前不久,本市东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女工王某发生工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女工王某发生工伤后,其夫与

15、公司签订的拥有上述内容的伤后,其夫与公司签订的拥有上述内容的“合同合同”无效,无效,一审判令公司赔偿其包括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审判令公司赔偿其包括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万余元。王某是东丽区人,去年王某是东丽区人,去年12月月15日到东丽区某公司工作。日到东丽区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王某上社会保险。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王某上社会保险。用王某自己的话说:用王某自己的话说:“我是临时工。我是临时工。”当时,双方约当时,双方约定王某的工资为每月定王某的工资为每月700元。当月元。当月27日下午,王某在车日下午,王某在车间打扫卫生时碰伤右手食指,被

16、送往医院治疗。当时,间打扫卫生时碰伤右手食指,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公公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还给了她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还给了她12月份月份的工资的工资370元。元。今年今年2月,王某的丈夫杨某为帮其领到月,王某的丈夫杨某为帮其领到1月份的月份的工资而与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但是王某又在工资而与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但是王某又在3月和月和5月先后两次到医院治伤。今年月先后两次到医院治伤。今年4月,经公司月,经公司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王某进行了工伤鉴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王某进行了工伤鉴定,结论为,王某的工伤等级为拾级。王某为此定,结论为,王某的工伤等级为拾级。王某为此申请

17、劳动仲裁,裁定其所在公司需支付其伤残补申请劳动仲裁,裁定其所在公司需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4万余元。公司万余元。公司不服,以双方签有不服,以双方签有“生死合同生死合同”为由将王某告上为由将王某告上法院。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参照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院认为,但参照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院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我国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劳动法明文规定劳明文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签订动者所享有的权利。签订“生死合同生死合同”不符合不符合劳

18、动劳动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只不过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只不过依据有关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给付数额有些不当,依据有关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给付数额有些不当,法院遂变更为法院遂变更为1.5万余元。万余元。根据根据劳动法劳动法,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所以有着权利,所以有着“一切医药费工伤费,公司概不负责一切医药费工伤费,公司概不负责”这样内容的协议或合同是无效的。这样内容的协议或合同是无效的。(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人按照合

19、同规定,履行各自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应承担义务的行为。行为。(三)劳动合同的变更(三)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对原劳动

20、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允许变更劳动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合同的情形有:(1)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变更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变更的协议;(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3)

21、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同;(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同;(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务;(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行;(6)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的(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工作的(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法律

22、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双方当事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的内容及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人就变更的内容及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致意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式。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2、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

23、为协商解除、用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自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自行解除等。行解除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法第第24条规定: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1)双)双方自愿;(方自愿;(2)平等协商;()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另一方利益;(4)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同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24、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解除权,无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1)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一般适用于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违纪、违法的情形。根据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第25条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条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有下

25、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的。被劳动教养的被劳动教养的。(2)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根据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27、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辞退成批人员。劳动法劳动法第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应当

28、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的人员。的人员。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从两方面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除权,劳动法从两方面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规定了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规定了工会的权利:

2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处理;劳动者申请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规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劳动者有下列规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26条、第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30、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案例案例3:范美忠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范美忠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在都江堰的民办学校光亚学校任语文教师。在都江堰的民办学校光亚学校任语文教师。因为他在博客中披露自己在汶川大地震时因为他在博客中披露自己在汶川大地震时最先跑出教室而成为近期的热点人物,人最先跑出教室而成为近期的热点人物,人称称“

31、范跑跑范跑跑”或或“先跑老师先跑老师”。也正因此。也正因此此,范美忠所在的学校对其发出解聘的正此,范美忠所在的学校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请问学校是否能就范美忠在式书面通知。请问学校是否能就范美忠在其博客上的言辞而解聘范美忠呢?其博客上的言辞而解聘范美忠呢?案例案例4: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隐瞒

32、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办才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1)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

33、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之用人单位即可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之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单位的规章制

34、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合同的其他情形。(2)无需预告的解除。)无需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之用人单位,只要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之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随时通具备法律

35、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36、除劳动合同,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法定情况: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法定情况: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是指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是指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自行提前终止法律效力。它只适用动合同自行提前终止法律效力。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并且无需履行解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并且无需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被开除、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

37、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力即行终止。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第第23条规定:条规定:“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形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解散、关闭、撤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解散、关闭、撤销;销;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38、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五)集体合同(五)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与职工切身企业之间就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通过利益相关的问题,通过协商谈判而签订的书面协商谈判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福利等事项。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或

39、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效。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否则无效。2007年年2月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

40、不低于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元。2007年年2月月8日,甲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心。2008年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元工资。李

41、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年7月,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元的工资,为什么?工资,为什么?案例案例5: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在是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在单位中应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单位中应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间,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它们分别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它们分别称为工作日和工作周。称为工作日和工作周。我国劳动

42、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这个工作时间制度的,需经劳动特点不能实行这个工作时间制度的,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行政部门批准。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周至少休息1日。日。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用于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于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每天的休息时数,每周的休息每天的休息时数,每周的休息天数和其他节假日。天数和其他节假日。我国的休息、休假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我国的休息

43、、休假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职工间;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探亲假;年休假。四、劳动保护制度四、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的安全与卫生规程,劳劳动的安全与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标准,国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标准,国家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家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对计、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44、的管理制度等。的管理制度等。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若不采取防范措施,必然若不采取防范措施,必然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甚至妨碍生和身体健康,甚至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为此,产的正常进行。为此,劳劳动法第动法第6章专门就劳动安章专门就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基本制度作全卫生保护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了规定,此外,国家还颁,此外,国家还颁布了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技术规程、矿山安矿山安(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45、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安全规程和标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全条例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并颁布了多项标准,确立了我国劳动等法规,并颁布了多项标准,确立了我国劳动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包括:(2)实

46、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

47、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对女职工保护对女职工保护是指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女工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主要

48、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五期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等。年期)保护等。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林木采伐,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下,林木采伐,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工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49、规定的第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受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程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劳动程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未成年

50、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动者。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林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林木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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