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课程bwv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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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建市建市200386号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

2、渡的时间委五年,即从国发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计算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二、从国发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是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

3、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

4、定办理。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补证,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办理备案。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

5、级项目经理,可以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

6、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第五条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第二章考 试试 第六条第六条一级建造

7、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第

8、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

9、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章注第三章注 册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

11、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

12、,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四章职第四章职 责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

13、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

14、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15、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

16、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17、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55周岁;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

18、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

19、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获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介绍介绍 注册建造师的概念注册建造师的概念建造师是懂技术技术、懂管理管理、懂经济经济、懂法规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我国建造师发展历史过程我国建造师发展历史过程注册建造师制度

21、是建设领域一项重要改革1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册建造师作为一项执业资格制度,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70年的历史。美国,注册建造师制度也建立了30多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起这项制度。1997年在华盛顿正式召开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立大会。建设部曾多次派人参加国际建造师协会年会,国际建造师协会主席热情地表示:“希望中国能够尽快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成立相关的学会组织,并加入到国际建造师协会的大家庭中来。”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仅占国际承包市场的1.3%.其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国际

22、认同的高素质的工程项目治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并争取同有关国家取得互认,将成为我国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建设部早在1994年就开始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营造师)制度。我国199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2003年前,我国已建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制度,但对建筑业企业的项目

23、经理,还未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考试和注册的执业资格制度,而是沿袭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因此,将对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改革为严格的经考试、注册的建造师制度,将填补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专业化。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他的基本素质、治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守法遵章起着要害作用。原经理资格证书取得:工程实践工程实践(为时不多且无严格考试的)培训培训(无专业学历和专业考试等要求)因此,建立有一定:专业学历工程实践考试注册专业学历工程实践考试注册企业选聘选聘建造师制度担任项目经理。(

24、有助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治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取消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据此,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共存,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将改为岗位职务,即大中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自主决定。2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的主要执业范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许多注册执业资格与岗位职务是实行“一师多岗一师多岗”或“多师一岗多师一岗”,而我国往往是实行“一师一岗”。这在一定程度上易造成不利于

25、一些注册人员作用的发挥。注册建造师拟先开始实行“一师多岗一师多岗”:即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的项目经理,可以受聘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治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即: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一级建造师和二级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国情和工程的特点出发。按照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将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取得建造师执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注册登记册登记

26、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企业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其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但其证书只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治理水平,以逐步取得国际互认;而设立二级注册建造师,则可满足我国量大面广的工程项目施工治理的实际需求。三、注册建造师的有关治理三、注册建造师的有关治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全国统一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

27、,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命题并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两大大部分,报考人员须满足有关规定的相应条件。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在其发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效。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一调整前考试科目:一调整前考试科目: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4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3个)+专业考试(1个)。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

28、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一级建造师考试方式一级建造师考试方式: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3个分综合考试(2个)+专业考试(1个)。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

29、知识2个科目。这2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知识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该科目分为10个专业,即: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下表:见附加图表。见附加图表。二级建造师考试组织形式:二级建造师考试组织形式:考试组织形式为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试题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从题库中抽题并组卷、组织阅卷,并同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建设部、

30、人事部对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组织者【组织者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局和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注册管理工作。】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

31、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造师名称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注册证书。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内页中注明。

32、二、建造师专业划分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三、建造师管理(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

33、等工作由建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统一组织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

34、一月二十六日二:调整后考试科目:调整后考试科目:2008年起所有考生全部按照新专业备考。国人厅发国人厅发2006213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一)合并的专业类别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3

35、、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二)保留的专业类别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

36、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略)其他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一级建造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一级建造师新旧专业对照表见附加图表。见附加

37、图表。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新旧专业对照表见附加图表。见附加图表。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及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及免试政策)免试政策)一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

38、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

39、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为体现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的精神)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

40、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四)上述报考条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

41、2007年年底。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建造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建造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二、行政许可条件二、行政许可条件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三、申请材料目录三、申请材料目录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

42、聘用合同等复印件。四、行政许可程序四、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六、注册管理:六、注册管理:

43、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满前3个月,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解释:目前企业需要建造师情况:解释:目前企业需要建造师情况:一般什么企业用建造师的本建造师的本?只是施工单位么?不同资质企业都需要多少名建造师?挂靠证书挂靠证书都需要注意什么?现状?目前:一般施工施工单位用建造师的本;不只是施工单位,一些业主单位的基建部门,工程咨询单位也需要;企业的资质与注册于本单位的建造师数量的多少多少现在(除特级企业外)没有法定规定现在(除特级企业外)没有法定规定;不过和企业内中级职称、高级职称人数和资金实力、自有设备情况

44、有关。个人认为,不久建造师数量也将会纳入企业资质判定标准之列;预计:2008年企业资质需要重新核定:建筑特级:50人一级建造师;一级:估计不少于20人一级建造师;二级:应该有一级建造师5人以上,二级建造师20人以上;三级:二级建造师不应少于15人;(或三级企业只需要二级建造师8人,不需要一级建造师)不给钱,就挂靠;需对挂靠公司进行调查,有名无实的别去,以后麻烦事情多。尽量找一些有一定资质,但资质不高且又迫切想升级的企业。现状:二级建造师到目前用处不太大。二级,法律规定是在本省内有效,并非全国有效;现某些业主招标也要求项目经理是一(二)级建造师,但对这个证是否注册于投标本单位的倒没严格要求,有就

45、行,国家这部分的认证系统仍未完全建立。评论评论1: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有关规定,自2003年2月27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审批项目经理资格,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在5年的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同时使用,过渡期满后,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废。2008年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这就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十多年的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将逐步由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代替。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关系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关系作为一种执业资格制度,建造师

46、需经全国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经主管部门注册,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才能单独从事建造活动,同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准入的一种执业行为。同时,提供工作服务的对象有多种选择,可以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还可以是政府部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还可以是政府部门、融资代理、学校科研单位等,从事相关专业的门、融资代理、学校科研单位等,从事相关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工程项目管理活动。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一个特定的项目管理者。正如关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关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过渡办法格制度的过渡办法中指出的:“项目经理岗位岗位是

47、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全过程、全全面管理。”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后,项目经理何去何从?关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关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过渡办法度的过渡办法中明确指出:“在全面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后,仍要坚持推行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办法更明确强调:“企业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坚持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责任制。”这里所指项目经理的范围不仅仅

48、停留在过去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或施工阶段施工阶段的项目经理,而是项目管理全过程的项目经理。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运用哪种模式,只要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都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度。综上所述,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和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的关系:一是一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是改革改革项目经理资质的行政审批制度,并不是取消项目经理;二是二是建造师执业资格是提升提升项目经理岗位职业标准和整体素质要求、完善项目经理知识体系、加快项目管理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三是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一定都有能力担任项目经理,但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从具有建造师执业注册资格

49、的人员中挑选。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现有的具有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员中,既有正规院校的毕业生,又有低学历或无学历的人员,这些人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其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今后,建筑施工企业聘任经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经理,有利于提高企业项目经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助于促进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证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目前,虽然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由于缺乏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员

50、,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的份额很少,对外工程承包额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因此,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培养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才,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动。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建造师作为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其综合实力得到国家、社会、行业和业主的认可。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既可以选择在这个建筑施工企业执业,也可以选择在另外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执业;而建筑施工企业选择项目经理的范围也大大拓宽,既可以选择本企业内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聘用企业外其他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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