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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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一、根本原则 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开重复建立;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进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根本的社区卫生效劳。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便利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最根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由社区卫生效

2、劳中心和社区卫生效劳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治理。 3.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根据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依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效劳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效劳站。 4.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力度,同时根据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鼓舞社会力气举办。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局部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展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根据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效劳

3、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治理。社会力气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供应社区卫生效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根底上,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5.社区卫生效劳站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效劳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效劳站可由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根据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气举办。 三、职能配置 6.社区卫

4、生效劳机构的效劳对象。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效劳对象,主要担当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效劳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根本医疗效劳。对危险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担当。 7.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安康档案治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抢救,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治理,精神病患者治理,转诊效劳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

5、导等。 社区安康教育:卫生学问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安康治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安康教育,宣传安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规划生育:规划生育技术效劳与询问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8.疾病预防掌握、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相宜社区担当的公共卫生效劳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并对其进展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实际担当职能的状况,对其编制进展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9.核编范围。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

6、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效劳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10.核编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肯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编制总数的5%。详细某一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编制,可依据该中心所担当的职责任务、效劳人口、效劳半径等因素核定。效劳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气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气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7、五、机构编制治理 11.指导意见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方法。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法时,可依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效劳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导意见编制标准的根底上把握适当的幅度。各地要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效劳工作进展状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把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1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人员编制。 13.编制治理。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实行定编不定人的方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公开聘请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14.严厉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治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展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催促检查本指导意见的落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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