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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就地免职和就地撤职有何区别(就地免职)就地开除和就地撤职有何区分,就地开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就地开除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或制度规定当场免去公职人员所担当的职务。 2、开除只是意味被开除人不再担当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处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由于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当原职,故开除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3、扩展资料:与撤职的区分性质不同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开除权,但撤职与开除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处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峻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
2、为等。 4、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 5、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峻的监督手段。 6、开除则一般不具有惩处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沟通、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 7、但在某些状况下,开除也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公职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当时已不适于连续任职而先行开除。 8、提出主体不同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
3、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 9、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10、对于由常委会准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觉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状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实行会议的方式准备问题。 11、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争辩,以少数听从多数通过;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12、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准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争论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准备是否参予联名。 13、开除与撤职不同。 14、开除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状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开除,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开除案。 15、假如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开除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开除案。 16、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准备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17、参考资料来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