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条款.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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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抢险的含义 全全车盗抢险赔什么车盗抢险赔什么?顾名思义,全车盗抢险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造成的修理费用等。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如您为爱车安装的音响或视频设备,如遭遇盗抢,是不予赔偿的。车车内物品丢失不内物品丢失不赔赔所谓盗抢险盗抢险承保的范围其实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现在保险公司多数都不予承保。对于车内所有物品,现在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诺全面赔付。所以,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

2、车内以免丢失。另外,停车尽量选择收费停车场。停车场对车辆负有看管责任,停车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可以要求停车场赔偿,但一定要索要发票,以便于维权时使用。重复投保重复投保 多保不多赔多保不多赔车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时按照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如发生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盗抢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您就算多掏了一份保险费,但也只能获得一份赔付。条款了解需细致条款了解需细致详细阅读条款。保险公司理赔时会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赔付,不明白的地方请保险公司专业人员为您解释,特别针对责任免险和免赔率的部分多加询问,以免在理赔时产生纷

3、争。盗抢险条款(A款)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三条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

4、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

5、被保险机动车;(六)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六条第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

6、)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

7、)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投保时的新车购

8、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

9、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

10、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

11、,并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

12、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单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13、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

14、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条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

15、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费调整保险费调整第二十九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

16、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合同变更和终止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

17、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附附 则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竞赛: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测试: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教练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

18、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转让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在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盗抢险的查

19、勘要求(1)盗抢险赔案的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十分关键,不论第一现场是否有痕迹,必须到事发地查勘拍照,到有关部门(如公安派出所、刑警队等)调查并尽可能取得依据。了解出险、报案情况,还要设法了解被保险人财务状况、最近动态、是否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等,调查保险车辆平时的使用、借用、停放、维修情况,调查车辆的防盗装置、固定停放场所。(2)要对车辆的来历进行调查,是一手车还是二、三手车,是否改装。车辆购买价是多少,实际价值又是多少,参照保险金额是否有超额投保情况等。(3)要和被保险人及驾驶员正面接触,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盗抢询问笔录基本内容见),请当事人确认、签字、按指印,以示真实负责。(4)发

20、生盗抢地点进行现场查勘、拍照,找有关当事人(如保安、目击者等)询问并记录发案的详细情形,尽可能动员请他们签字作证。重点检查现场有无盗车痕迹,有无遗留作案工具,调查报案人所言自相矛盾之处,如停车地周围环境、当时的天气、时空等有无可疑之处。(5)对于在收费停车地被盗的车辆要取得停车证明材料和停车费收据,保留向停车地物业管部门追偿的权利,并取得停车地管理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6)根据需要对被盗车钥匙进行鉴定,判明是否后配的钥匙,同时调查被盗车驾驶员和其他车钥匙拥有者的情况。另外调查对被盗车辆进行过维修保养的汽修厂的有关情况,查明最后一次修车与丢车在时空上有无关联。(7)对盗抢险案件,在后期的侦破过程

21、中应主动和当地公安刑侦部门联系,并积极协助侦破。索赔时提供的资料索赔时提供的资料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保险单;(全套车钥匙)(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在市级报纸登报);(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机动

22、车辆保险盗抢险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调查(或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被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业:被询问人现住址:请问:被盗(抢)车辆的车牌号是多少?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多少?有何识别特征(颜色、原配置或加装配置)?答:请问:被盗车辆何时从何地、何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购买的?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当时购车价是多少?如为二手车,有无转让协议?是否已过户给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答:请问:该车原配钥匙共有几把?这几把钥匙一般都是由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保管?目前钥匙是否都还在?该车被盗(抢)前有无配过钥匙?原车锁有没有更换过?如有,何时何

23、地找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更换的?答:请问:这辆车原车配置有无防盗报警装置?买回来后有无进行过改装(如加装中央控制锁、防盗报警器等)?如有,何时何地找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改装的?答:请问:被盗(抢)车辆的日常停放何具体地点(车库、停车场、单位宿舍等)?答:请问:该车车况如何?已行驶了多少公里?被盗前进行过几次维修保养?被盗车辆被盗前维修保养过几次?具体的维修保养项目?分别是在何时何地进行的?最后一次维修保养的项目?最后一次在何时何地找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维修保养的?答:请问:车辆被盗(抢)前车上都有何物品?目前该车的证件(包括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收据、购车发票、养路费凭证及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保单及保单发票等)是否齐全?答:请问:该车平常是否经常借给他人使用?如果有,何时何地借给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使用?答:请问:本车被盗(抢)案件公安部门是否已受理立案?具体的部门是?目前有无最新的破案线索向公安和我们提供?答:请问:请问你在来做笔录之前,是否已经到养征站办理了车辆的报停手续?是否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是否已经做了登报申明?答:请问:请问你还有什么有其它情况需要补充?如有,请陈述。答:重要提示:以上记录本人已经看过,与本人所述相符,情况属实。被询问人(签名、手印):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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