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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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化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我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工作,有效解决城镇中 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6) 2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 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21) 25号)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 行)(浙建(2021) 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 则。一、申请对象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范围内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 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

2、员。二、申请条件(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L户籍条件:具有华埠镇、芹阳办事处所属9个社区的城 镇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 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2 .公租房保障对象采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3 .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 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4 .因经济条件改善、

3、收入水平提高等原因不再符合公租房保 障条件的;5 .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租赁其他政 府提供的优惠住房的;6 .原列入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名下已确权登记农村宅 基地及住房(未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根据批地呈报表),经核计,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8 nV/人;7 .原列入保障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最近6个月内未 由我县企事业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8 .原列入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 业已满5年的;9 .被省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 .退出公租房保障资格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家庭。(二)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

4、一的,县住保办有 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计入公租房管理档案:L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2 .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3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6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7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8,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 仍拒不改正的。七、其它相关规定公租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 个人弄虚作假,为公租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 单位和

5、个人的责任。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全程接受县纪委县监委 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监督。咨询电话:联系人:汪晓燕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 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户籍在本 县域范围内的未婚且年龄在28周岁以下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 人。下列人员可单户申请公租房保障:(1)因无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的已婚子女 (含离异、丧偶);(2)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 证的重度残疾人;(3)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士。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2)在监

6、狱内服刑的人员;(3)户籍不在县域范围内的子女;(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2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当地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 房记录,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 nl)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低于18 m2o家庭住房包括:(1)已转让、拆迁、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但未满 5年的房产;(2)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下山脱贫等政府提供的优惠住(3)已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所建住房(按登记的建筑 面积核计);(4)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5)其他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转让房产未 满规定年限的特殊情况

7、,由县住保办召集县纪委县监委驻县住建 局纪检监察组、住建、民政、申请家庭所属社区或乡镇组成审核 小组进行联审。3 .经济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开化县上年度 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开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申请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租房经济准入 条件,不予以保障:(1)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含)30万元;(3)申请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就读高 收费学校,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 准的;(4)家庭货币财产总额高于60万元;(5)申请家庭成员为财政供

8、养人员。(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2 .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3 .已与我县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 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以上;4 .申请人为已婚人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及其配偶、 子女在我县禾滩村、龙潭村、小桥头村、桃溪村、山甸村、国庆 村、星群村、新安村、青联村未享受批地建房,未在我县域范围 内购买商品房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申请人为未婚人士,申 请人仅限定为本人,本人及其父母在我县禾滩村、龙潭村、小桥 头村、桃溪村、山甸村、国庆村、星群村、新安村、青联村未享 受批地建房,未在我县域范围内

9、购买商品房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 记录;5 .未享受过我县引进人才奖励住房补助、租房补贴和租住人 才公寓等人才政策;6 .经济准入条件参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条件 执行。(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已与我县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为 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1年以上;2 .申请人为已婚人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及其配偶、 子女在我县我县丞滩村、龙潭村、小桥头村、桃溪村、山甸村、 国庆村、星群村、新安村、青联村未享受批地建房,未在我县域 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申请人为未婚人 士,申请人仅限定为本人,本人及其父母在我县布滩村、龙

10、潭村、 小桥头村、桃溪村、山甸村、国庆村、星群村、新安村、青联村 未享受批地建房,未在我县域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且5年内无住房 转让记录;3 .经济准入条件参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条件 执行。三、保障对象的分档根据申请对象类型和经济情况分三档:一档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持本县最低生活 保障救助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精神或智力三级和四级残疾、 优抚证;60周岁(含)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县级以上劳 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 能力的人员。二档家庭:除一档家庭以外的其它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三档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四、保

11、障形式及标准(一)一档家庭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 式,如实物配租房源不足,采用轮候政策,轮候期间发放公租房 租赁补贴,其余保障家庭均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二)三档家庭中持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一级或 二级残疾证、精神或智力三级和四级残疾、优抚证、军烈属、县 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根据关于进 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 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可优先配租 于园区晨景苑、瑞景苑公租房,如实物配租房源不足,采用轮候 政策,轮候期间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三)保障面积标准1-2人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36 nl

12、之,3人家庭保障面积标准 为54疔,4人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60 nl2。(四)一档家庭租金减免标准一档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一级或二级残疾 证、精神或智力三级和四级残疾、优抚证等待遇的保障对象,按 照18 itf/人的建筑面积予以免缴房租;60周岁(含)以上的孤 寡老人、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 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36肝/户的建筑 面积予以免缴房租。(五)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的确定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由县住保办根据市场评估价,会同县发 改局、财政局、县住建局共同确定,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 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租赁补贴按照不低于

13、市场租金40%的 标准原则,每三年调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 公布。五、申请流程(一)申请材料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须提供以下 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省外户籍的,需提供户籍地不动产登 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状况证明;(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农村批地建房证明。2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须提供以下材 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未婚的,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2)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3 .新就业无房职工

14、申请公租房保障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未婚的,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3)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二)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于法定工作日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开化 县凤凰南路2号)无差别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内容 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业务受理单,申请人现场 签字确认后,领取一份受理单即完成申请。也可通过手机“浙里 办” APP申请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事 项申请。(三)受理县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

15、人的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时录入政务服务2.0平台并推送至住房保 障窗口。(四)初审住房保障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材 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将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推送至政务服务2.0平台的住 建、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财政、 公安、公积金窗口进行联合审查,对初审未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 书面告知书。(五)部门联审L政务服务2.0平台的住建、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 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财政、公安、公积金窗口,根据部门职责, 分别核查申请人和全部申请家庭成员的房产交易情况、不动产登 记情况、农村批地建房信息、婚姻状

16、况及殡葬信息、社保缴纳情 况、各类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财政供养情况、户籍信息、车辆 登记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2.各联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 结果反馈至住房保障业务窗口,住房保障窗口在接收到各部门反 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经济 收入核定情况进行审核。(六)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和开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由县住保办予以登 记确认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开化县人民政府门 户网()进行登记确认公示,公示结束,签订开化县城区公租房 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或开化县城区公租房租赁合同,对联审未 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书面告知书。六、退出管理(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存在下列行为及情况的,取消公租房 保障资格,应按规定腾退其所承租的公租房或停止发放公租房租 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1.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 化的,未及时向县住保办报告并按规定补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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