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地产产权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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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房地产产权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房地产产权事务管理,保障集团公司房地 产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产权是指房地产的所有权。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产权事务管理是指经决策后,涉及产权 事务性工作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产权记下管理、产权界定管理、产 权使用管理、产权租货管理、产权转让交易管理以及房屋修缮管理等。 其次章产权记下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房地产采取产权记下制度。第五条产权人应该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产权登己手续。第六条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情况变动和灭失的,产权人应该在规 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到地方行

2、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情况变动和 灭失记下。第七条房地产产权记下由集团公司资产、物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并建立健全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房地产产权记下采取动态管理,即应该按照产权的转移、 变更等及时加以调节和补充。第三章产权界定管理第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第十条集团公司的职责是采用产权界定的申请、预审和上报。第四章产权使用第十一条房地产的使用人应该按照房地产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 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该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房地产可以通过调节、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第十三条房地产使用人

3、应该合理使用房地产,不得无故闲置不用。 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不用的房地产,产权人有权收回其使用 权。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中涉及异产毗连的,其使用管理按照建设部 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产权租赁第十五条产权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签仃书面租赁协议, 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 租人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议定。第十八条承租人应该保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范文大全 )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强。确需变动时,须征 得出租人愿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九条承租人违抗国家或

4、集团公司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出 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地产,并保留索赔的权利。其次十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该返还房地产。如需延续使用, 应该在租货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地产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愿意, 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其次十一条房地产产权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租赁关 系终止,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责任:(一)土地(含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提前收回的;(二)房地产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征用或拆除的:(三)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四)因不可杭力致使房地产损毁、灭失的。其次十二条在租赁期限内,产权人转让其所有权,原租

5、赁协议延 续履行。第六章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其次十三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前,应该招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举行 房地产产权评估。其次十四条房地产买卖必须经过交易价格审核和缴纳有关税费 后,方可办理产权记下。其次十五条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主意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房屋修缮其次十六条维修养护房屋是产权人的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在协议中明确修缮责任。其次十七条修缮责任人应对房屋举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其次十八条房屋的修缮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规矩、政策和标准。其次十九条房屋修缮所需的资金,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 定分离列支

6、,严禁挪用。第八章罚则第三十条不按期申报产权记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产 权价值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强占房地产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处以 该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存心损坏、危害房地产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擅自买卖房地产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 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擅自转租房地产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地产,没 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因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 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时修缮责任人处以房屋价值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十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地产负有保护 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房地产,不得利用房地产获 取非法利益。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产权事务管理采取年度报表制度。各分、子公 司应于年后十五日内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年报。第三十八条因房地产产权记下、界定、使用、租赁、转让交易及 房屋修缮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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