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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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职工代表讨论,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与我院所建立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编制外人 员。二、招聘程序:第二条凡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 科主任签署意见,说明用工理由、使用岗位、招聘条件,经 主管院领导签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第三条医院批准用工计划后,由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 招聘信息,人事部门推荐应聘人选。第四条 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专业知识考试、 技能考核、综合评价等一系列招聘程序,体检合格后,确定 录用名单。第五条 拟录用人员到人事部门填写*医院编制外人 员登记

2、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手续:1、身份证原件2、学历证书原件3、岗位招聘条件所需的有效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第六条 凡未经医院批准,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使用 的编制外人员,发生问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第七条高级专家返聘工作,执行我院(所)省*号文件, 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 文件*医院(研究所)关于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院(所)其他规定中与以上规定相悖的条款,以此二规定为准。三、招聘原则:第八条招聘采取回避制度,职工亲属不允许安排在该 职工所在的科室。第九条编制外人员必须二证(毕业证、身份证)齐全, 择优聘用具有中专(高中)以

3、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 法、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适合工作岗位的人员。第十条 考虑用工岗位的特殊性,优先聘用有本岗位工 作经验的人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聘用:1、年龄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女性超过?0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者;2、体检不合格者;3、曾在院内或在其他单位因违纪而被辞退者;4、技术岗位无执业技术资格证书者;5、有违法记录者。第十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用工登一记 手续后,人事部门必须依法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 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 将自动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

4、作需要续签合同, 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到人事科办理续签手续。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在聘用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第十五条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前书 面通知对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 规定处理。第十六条编制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1、不按时上下班,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的;2、1个月内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累计2次的3、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旷工1天的;4、年度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5、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的;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7、发生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医院正常

5、工作和医 疗秩序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9、一年内病人或相关部门因工作能力或服务态度投诉 累计达两次的;10、因本人工作失误,给医院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的。五、工资待遇:第十七条编制外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 准,实行日计月发,不出勤不发的支付原则。第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工资支付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每月由财务部门发放。各用工部门应在每月?号前将编制外人 员的月出勤记录上交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做好工资报表后 通知财务部门核发。第十九条 编制外人员上班每迟到1次,扣发当月工资 20元;1个月迟到累计3次的,按本规定的第十五条执行。六、

6、社会福利:第二十条编制外人员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福利基金 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院 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福利,其 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医院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由 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七、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和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对编制外人 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卫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 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参照 医院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 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医院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 优秀者医院可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 策法令、院规院纪、部门规章制度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 失的,除终止劳动合同外,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编制外人员每年年终可参与院所在职职工 的先进模范评选活动,评选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八、附则: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外人员 的教育与管理。人事部门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编制外人员的管 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编制外 人员;建立健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妥善保管编制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第二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与医院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 *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 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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