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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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为了加强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 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 件管理规定(肇府规12023) 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2023 年 月 日广宁县人民政府印发广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宁府规(202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有关单位 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规定有关内 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为了加强和规范

2、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 作,从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维护法制统一。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有必要制定规定。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 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的需要。二是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二、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三)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三、主要内容规定共分九章63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基本规范要求和 制定程序涉及的起草、审核、决

3、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 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的职责分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 定,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 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 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二)加强业务指

4、导,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的作用。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 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 导,参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核修改工作。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指导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必要时参与调研论证等工作。第 二十三条规定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 和公职律师意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 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三)提高政策制定公众参与度,增加规定广泛听取市场主 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 定,第十八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应当通过书面

5、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场主 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 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 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四)加强调研论证提高实效性,细化了应当履行听证、咨 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情形。在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 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应当履行听证、 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情形。如第二H一条明确涉及 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 举行听证会。明确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 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进行咨询论 证。明确涉及对经济发展

6、、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 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五)严格合法性审核把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审 查)工作制度。一是第二十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二是第二十九条规 定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 法律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政府法律顾 问、公职律师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四、适用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县级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 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 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 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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