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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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 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 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 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

2、民的 原则。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二)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 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 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

3、、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 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情况;12、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14、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 用情况;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 用和分配情况。(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 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 以下

4、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 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 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 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 体;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

5、听证会等会议 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 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 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八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 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2、内部监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

6、镇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 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 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第九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建立健 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 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第十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建立健 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 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结合 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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