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XXXX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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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XXXX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 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宁市XX 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区 XXXX局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 进行公示。第三条局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 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 办理、谁公示”的原则

2、进行,承办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 执法信息公示。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 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 调整。包括:(一)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的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等信息:(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 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 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 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四)依法委托执法的,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

3、 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等信息;(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七条承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 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 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 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 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 报等信息。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 示

4、:(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等结果;(二)行政执法决定;(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 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 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 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的;(三)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5、。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 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 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部门的权力 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 息内容的一致性。第十二条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 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 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内容,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并经 区行政执法监督局审核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

6、自信息自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 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收集、 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按照本 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 布和更新。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 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部门公示的行政执 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六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 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 并作必要的说明。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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