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生产许可有新规6119082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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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乳制品生产许可有新规611908238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与重复建 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与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进展,国家制定了乳制品加 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 为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 件,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 47号), 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在乳制品市场准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乳制品加工行业 准入条件,把好乳制品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审查发证关。二、从2008年4月1日起,各地在受理新建或者改(扩)

2、建的乳制品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材料中须附上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未经核准的,不再予以受 理。三、督促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乳 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要依法注销食 品生产许可证。证。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的企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依法责令关闭 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四)各级经贸委(经委)、进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对属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 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进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加 工生产能力,依法取缔或

3、者关闭属地违法违规项目(企业),对符合 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实行社会公告, 同意社会舆论监督。(五)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 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与管理。八、附则本准入条件所称乳制品包含: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 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与 调味乳粉、婴幼儿乳粉、其它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 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它乳制品类(干 酪素、乳糖、乳清粉等)。企业是指乳制品加工企业。二。

4、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与重复 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与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 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产业 政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一、企业设立及布局新上或者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务必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与行业进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供应政策与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 条件:()新上加工项目(企业)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吨以上;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

5、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 (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与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 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 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吨以上;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 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与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 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 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 料乳全部

6、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 站。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 生产规模。(三)加工能力布局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 的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 求,周围2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与其它扩散 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 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2、新上或者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 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

7、,食品企 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3、按照区域原料与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相对集中、合理 利用资源,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进展的加工能力布局,鼓 励培养大型加工企业。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重点进展乳 粉、干酪等固体乳制品与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长江三角洲、珠 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进展液体乳等乳制品。(四)加工能力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优化增量,调整存量,逐步淘 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下列的生产装置。国 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依法予

8、以取缔 或者实施关闭。二、工艺与装备(一)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习惯的技术文件与工艺 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使用工艺先进、适用,能 够保证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标准。(二)企业务必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与检 测设备。在原料同意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 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产 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全自动乳粉包装设备;须 配备原地清洗系统(CIP)与酸碱中与储罐,务必有废水废液处理系 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与设备,务必配 备乳成分综合快速检验仪。三、产品质量(一)

9、乳制品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下列类别产品应符合有关产品质量与卫生标准:类别产品品种产品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液体乳杀菌乳巴氏杀菌乳(GB5408. 1)、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GB19645)灭菌乳灭菌乳(GB5408. 2)、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卫生标准(GB19645)酸牛乳酸牛乳(GB2746)、酸乳卫生标准(GB19302)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与调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 乳粉与调味乳粉(GB5410)、乳 粉卫生标准(GB19644)婴幼儿乳粉;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7),婴儿配方乳粉I(GB10765)、婴

10、儿配方乳粉H、III(GB10766)炼乳类全脂无糖、全脂无糖炼乳与全脂加糖炼乳(GB5417)、炼乳卫生标准(GB13102)全脂加糖炼乳乳脂肪类奶油、稀奶油奶油(GB541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GB19646)干酪类硬质干酪干酪卫生标准(GB5420)其它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工业干酪素(QB/T 3780),粗制乳糖(QB/T3778)、脱盐乳清粉卫生标准(GB11674)、脱盐乳清粉QB/T 3782(二)企业须对原料乳进行体细胞、抗生素、细菌总数的检 验与操纵。(三)企业应使用GMP、HACCP方法管理,制定关键操纵点 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

11、行 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四)企业应全面制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 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准,若无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五)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出货记录,内 容包含: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产品包 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 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标示营养 标签的产品还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六)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与责任追究体系;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四、能源及水消耗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达到或

12、者严于下列指标:产品类别标煤(吨)/吨电(kw/h ) /吨水(吨)/吨巴氏杀菌乳0. 1605. 5灭菌乳0. 11105. 5酸牛乳0. 29010. 0孔粉1. 545035. 0五、环境卫生与保护炼乳0. 620010. 0干酪暂不规定暂不规定暂不规定奶油暂不规定暂不规定暂不规定(一)企业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设计、 施工与投产使用。(二)企业生产区内设施、设备应易于保护、清洁,不得成 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不良气味、粉尘及其它 污染物泄漏等有妨碍卫生的情形发生;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动物。(三)企业生产区空地应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者积水;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

13、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 措施。(四)企业生产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 的设施;储水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 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自备 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100米以上。(五)企业污染物排放务必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水质要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 质标准(CJ3082)与城市排水许可有关规定。(六)企业清洁生产推荐执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 标准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

14、/T316-2006)。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企业务必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及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建与改扩 建项目(企业)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与投入使用。(二)企业务必配备劳动保护与工业卫生设施。(三)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七、监督管理(一)新上或者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务必符 合上述有关准入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核 并办理核准文件。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核发证照;金 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

15、得予以供电。(二)已经核准新上或者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 前,须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农 业、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投产检查验 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 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与销售。新上或者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 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 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照规定的 条件与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 与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并限期纠正。(三)已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按照准入条件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后项目(企业)务必具备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符 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 保护、安全与社会责任要求,整改限期为2年。已建项目(企业)整 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进展改革委确认并将企业 名单上报国家进展改革委。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金融机构 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 许可证,卫生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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