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假设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现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第一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一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 以下行为:(一)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二)传播政治谣言;(三)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四)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凡属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 人不准擅自决定。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
2、工作纪律。不准 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权擅自制定收费工程,扩大收费范围或提 高标准乱收费;(二)截留应上缴学院财务的经费,私设“小金库”;(三)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 学院财务制度的活动。第四条 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按规定自觉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时如实填写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 有关事项报告表。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 益。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 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 游、健
3、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五)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取利益;(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六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 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 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 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 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七)在出租或借出学院教室、场地、设备等财产以及 学院的无形资产时,收受对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等。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以下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 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选拔 任用工作;(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
5、弊。第八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 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在职权范围内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学生用 品、药品、仪器设备等物品的推销以及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 动。第九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 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一)虚报工作业绩;(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十条
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 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 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 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参与讨论决定招生、学生就业、评优
7、、奖励、职 称评审聘任、干部选拔调整、人才招聘引进、出国(境)人 员选派等工作中涉及到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 亲属;(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 在本人管辖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 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进行。第十一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第十二条禁止违反规定干
8、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 取私利。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工程承发包;(二)干预和插手大宗物品采购;(三)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仅个人要做到廉洁自律,同时对 分管部门、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领导干部要率 先垂范,凡要求下属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 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加强对责任范围内人员的教育和 催促,不准袒护、包庇甚至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 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及学 院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五条领导干部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 济利益,应当清退上交;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 规定承当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 持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章附那么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系指全院副科级以 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职务的非领导职务 干部。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 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假设本规定之外上 级另有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