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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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所属各类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采购、使用、检测、报废管理。3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职责3.1.1 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档案及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1.2 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周期性检

2、定及报废工作。3.2 使用单位职责3.2.1 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易泄露区域的定期巡检。3.2.2 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装置正常运行。3.2.3 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满足正常的使用及维护。3.2.4 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及分布图。4 管理程序4.1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4.1.1 新改扩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4.1.2 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新增,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

3、准要求。4.1.3 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4.1.4 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安全投入审批表进行申报、审批。4.1.5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2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4.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4.2.1.1 使用场所a)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区、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焦炉地下室等区域;b)维修保养仪器设备、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c)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

4、4.2.2 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4.2.2.1 使用场所a)进入生产区域的各类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阀井、排污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并检测确认氧气浓度满足要求。b)其它需判断氧气含量是否满足要求的场所。4.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使用4.3.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定。4.3.2 岗位人员应对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生报警及时检查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4.3.3 报警器所在基层单位对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报警器,应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或替代措施,同时报安全管理部。4.4 报警器

5、的日常维护4.4.1 仪表维修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内容包括:4.4.1.1 检查过滤罩畅通,在雨后、雪后、风沙后用清水或者毛刷进行清理,不应让水或其他液体进入仪器内部。4.4.2 岗位人员应对现场安装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日常巡检,内容包括:4.4.2.1 检查现场探测器外观整洁,确保扣丝部分紧扣。4.4.2.2 检查现场带显示的探测器,确保显示部位清洁,显示正常4.4.2.3 检查报警控制器与现场探测器的状态完好,确保发生故障或者报警后,能迅速而准确的找到报警位置4.4.2.4 对于设备的报警、误报、故障要及时记录,并汇总提交指定维护单位进行分析与检

6、修。4.5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停用和报废4.5.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4.5.2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报警器的运行情况及探头使用寿命,适当储备常用的备品备件,以便在报警器部件损坏时及时更换。4.5.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维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做好记录。4.5.4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报废执行固定资产报废相关要求。4.6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检定4.6.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定期检定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授权资质的单位承担,检定单位对检定结果负责。4.6.2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检定项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4.6.3 检定结束后,检定单位应及时出具检定报告和合格证,并由仪表使用单位存档。4.6.4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检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检定不合格等情况,所属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4.7 报警器报警处置要求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探头报警,中控室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现场巡检人员,查明探头报警原因并及时处置消警。报警原因分析及处置措施要如实记录报警台账。5 附则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制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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