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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第一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能有效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和聚集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报警器的选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特级。(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受其他气体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7)报警器应优先选用我公司在用的制造厂商
2、,减少品种,报警器的技术确认由安全环保部、机动部、计量中心会签后,由供应部采购。第三条报警器的安装要严格执行其使用手册的安装规定。并符合如下要求:(1)遵守工作在爆炸性环境中电器系统的有关条件和规定。(2)报警器的安装必须达到防雨要求。(3)报警器下方预留出 30 厘米以上的自由空间。(4)注意通风条件。第四条报警器校验和标定的最大间隔时间必须采用强制检验和标定制度。(1)报警器校验和标定的最大间隔时间为90 天,并且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具备标定资格的单位进行调节、标定。(2)报警器校验用的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以上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3)标准样气必须有计量合
3、格证,注明气体生产日期、生产单位。(4)报警器维修和更换配件后要重新标定。第五条报警器的使用单位至少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本部门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报警统计台帐。(2)对报警器的维护、标定、临时停用、停用、报废、更换、更新要作好记录。(3)管理及操作人员要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4)使用单位必须提前搞好校验前的准备工作,认真配合校验人员,保证校验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报警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1)使用单位每天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2)检测仪器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测工作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对检定合格的报警器贴上合格标志,并将合格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交至所
4、在车间,不合格的报警器由计量中心书面反馈至安全环保部、机动部,列入维修整改程序。(3)维护检修过程中,带电开盖前必须确保周围环境无可燃性气体。第七条报警器的检定与校准,由公司计量中心负责管理,应严格遵守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及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并建立完整的报警器台帐(包括报警器分布平面图),保存报警器的原始检验报告。第八条报警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由公司机动部负责管理。维修或更换的报警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计量中心检定。第九条报警器的临时停用、停用、报废、拆除、更新必须征求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查和备案。经过确认需临时停用、停用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