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费及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划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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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时费及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划拨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归属1 .全校通识课由教务处归口管理。2 .就业指导课由就业指导教研室归口管理,军事理论课由军事理论教研室归 口管理。3 .经济管理类的综合实训课程报教务处审批后,由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管 理。4 .新增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新开课程的归属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向相 关学院提出课程开设要求。5 .应用技术学院的公共基础课划拨到相应学院归口管理。思想政治理论课、 大学体育、大学英语、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程序设计基础以及机电专业的专 业基础课、专业课程(含实践环节)分别划归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体育学院、 外语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

2、院和机械与包装工程学院。 应用技术学院不再支付上述课程的课时费。6 .其他课程按学校现有的规定由不同学院进行归口管理。第二章工作量计算1 .学院可根据不同课程性质制定各种教学环节工作量。2 .通识课任课资格由教务处审核,通识课工作量计算按现有办法执行。通识 课课时费按原标准划拨到课程归属的学院。3 .就业指导课和军事理论课的课时费按原标准发放给教师本人,按实际产生 课时费与学校进行结算。4 .经济管理类综合实训课程的课时费,由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核算,报教 务处审批,按实际产生课时费与学校进行结算。5 .行政人员和辅导员教学工作量按原有办法执行。第三章教学班人数的规定1 .除艺体类课程外,通识

3、课学生选课人数不低于45人,但人数最多不超过180 人。2 .大学英语、第一层次双语、英语专业和法语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 行单班教学,人数不超过50人。3 .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军事理论课可实行两合班或三合班教学, 但人数最多不超过150人。4 .所有实验课程根据实验仪器台套数实行分组教学或小班教学,一个教师指 导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5 .其他课程实行单班、两合班教学,人数不超过100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实 行三合班教学,在排课前须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第四章教师任课资格1 .任课教师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 .新教师在首次开课前,原则上必须至少助课一个轮次,并参

4、与指导过相关 的实践教学环节,各学院应根据其助课量的大小核定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量。已 经过助课环节训练的新教师,首次开课应提前一学期写出全部教案,由所在教研 室组织试讲,经集体评议确认其讲课质量能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时,方可批准,经 学院上报教务处备案。3 .行政人员任课资格由课程归属学院考核,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 安排教学任务。第五章实验教学1 .实验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的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由课程归属部门 负责酬金计算与核发。2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取消教学工作量定额要求。3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兼任教学工作量,按学院坐班人员教学工作量当量标 准执行。4 .开放实验的教

5、学工作量由实验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核算。第六章教学计划的执行1 .学院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 须上报教学处批准后方可实施。2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执行计划的要求,派出较优秀的教师为其他学院开设课 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教学任务。3 .各种实践环节应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或降低要求。第七章经费核拨1 .学年初由计划财务处将经费预拨到各教学部门。2 .学年度中增加的专任教师人员,在年末按其增加月份,追加相应部门经费, 减少的专任教师人员的津贴不从部门经费中扣除。3 .以2018年9月专任教师的岗位津贴作为核拨标准,学年中不再因专任教

6、 师职称的变化及任职年限的增加而增拨经费。4 .在职读硕(博)教师的津贴计算以2018年9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即2018 年9月1日前读书期间的津贴按学校原规定由人事处按原有办法进行结算,2018 年9月1日以后的津贴全额拨给教学部门,由教学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进行发 放。5 . 2013年以来历年工作量结算时发生的教师欠款在本次各教学部门拨款总 额中扣除。6 .长期不在岗或出国等停发津贴的人员不纳入核拨人员名单。第八章经费管理1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经费改革领导小组,对划拨的经费进行集中集体管理。 各教学部门要做好对资金的合理分配和统筹安排。2 .划拨经费含命题、阅卷等费用,监考费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开支。3 .大学英语、经济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等教改课程产生的额外费用,除分 级考试的监考费由教务处统一支付外,其他费用由教改经费支出。4 .本次下拨的经费不能用于课时费与科研津贴以外的其他支出。5 .教学部门对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学科研费开支情况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接受监督。第九章经费的发放1 .每月25日前,各学院造册填报教师课时费,报人事处汇总。2 .人事处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每月30日前报计划财务处。3 .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上银行卡。第十章其他1.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8-2019学 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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