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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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2020.08文件编号:FR-YJF-XTYW-040编号名称有效版本相关条款及内容相关 部门更新 渠道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2004 年 3 月 142018 年 3 月 11 0 最新修正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各部门网络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9 年 3 月 14 B 修订2009年2月28日 修订2017 年 11 月 03H修订第二百

2、一十九条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3、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 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 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分。各部门网络13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方法经2000年

4、9月20 日国务院第31次 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 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 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 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 站网址

5、和服务工程;(三)服务工程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工程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 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工程、网 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

6、的基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 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 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 方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

7、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工程 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备案的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 闭网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X)()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4计算机病毒防 治管理方法2000年3月30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2000年 4月26日发布施 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 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

9、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 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利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 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

10、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 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 款:(-)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 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

11、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 危害的。各部门网络15互联网电子公 告服务管理规 定信息产业部2000 年10月8日第4 次部务会议通过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6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于2016年11月7 日发布,自2017 年6月1日起施 行。全部各部门网络17计算机信息系 统保密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 国家保密局发布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8计算机信息系 统国际联网保 密管理规定1999 年 12 月 29 日国家保密局发 布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

12、用电子函件传递、转 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 制度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 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 息。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1:作部门或机构报告。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9中国公用计算 机互联网国际 联网管理方法邮电部1996年4 月3日公布第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

13、接入网络 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第九条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 信息内容负责。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 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阻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 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瓷,应

14、予配合,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0中国互联网络 域名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 (2004-11-5)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 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 唆犯罪的;(A)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

15、法规 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 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 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方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域 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当。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1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方法2005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第十 二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2005年3月20日 起施行参考信息安全

16、委员会网络22电子计算机场 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经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3计算机信息系 统实体安全技 术要求第一 局部:局域计 算环境GA 371-2001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4电子计算机机 房设计规范GB50174-93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5E1A/T1A 568 国际综合布线标准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6计算站场地技 术条件GB 2887-89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7计算机机房用 活动地板技术 条件GB 6650-86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8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 50057-94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29电子计算机机 房施工及验收 规范SJ/T3

17、0003-93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0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1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2互联网安全保 护技术措施规 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5 年 12 月 13 口正式公布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3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业 标准LD/T 32-2015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4中华人民共和 国金融行业标 准JR/T 0025-2013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5商用密码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3 号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6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 规范中

18、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具体要求、个人信 息安全事件处置的程序中国国家 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网络37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 全能力要求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8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 全指南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39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0, 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民法通 贝h收养法、担保 法、合同法、物权 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那么同时废 止。经考信息

19、安全 委员会网络 郭少锋 李政平 柏十年3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1988年9月5日 2010年10月1日 最新修订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 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 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 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

20、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 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各部门网络4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1990年9 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 起施行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订2012年3月31日 最新修订第三条(八)计算机软件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

21、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 即说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 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亚制权,即以印刷、及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A)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

22、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 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 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 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

23、)翻译权,即将作 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 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局部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各部门网络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 无相反证明,在

24、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 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 者奖(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享

25、有的职务作品。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 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5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4次会议 通过2008年2月27日 修订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I,一次会 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 最新修订各部门 网络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

26、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 的完整性。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 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 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

27、的发件人、收 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 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 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 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 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28、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 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 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 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 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

29、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 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 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 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己经失密或者可 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

30、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 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 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

31、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 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货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缺乏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32、 档案法 的决定 修正参考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8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1991年5月24日 国务院第八十三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84号 发布(作废)2001 年 12 月 20 日修订全部各部门网络9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1994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M7号 发布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33、。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方法,由公安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安全。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工作。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报告。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34、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故意输

35、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各部门网络10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95 号发布根据1997 年5月20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的决定修 正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 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

36、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 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11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方法1998年2月13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 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 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十三条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 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那么;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 系统,

37、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用户有权获得接入 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第二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 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 作、查阅、复制和传播阻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信息安全 委员会网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

38、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

39、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 全保护管理办 法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 全保护管理办 法(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1997 年 12 月 11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2 月 30日公安部发布1997 年 12 月 11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2 月 30日公安部发布各部门 网络(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

40、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 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进行 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存有关原始记 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 方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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